关于征求《乐清市数字美丽农贸市场提档升级专项资金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加快推进我市数字美丽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创建与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乐清市财政局、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修订《乐清市数字美丽农贸市场提档升级专项资金实施办法》,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23年1月31日至2023年2月9日,请于2023年2月9日前书面反馈至市财政局行事科,联系人:宫宝玮,联系电话:0577-5757115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科,联系人:林国春,联系电话:0577-62153979。


附件:1.乐清市数字美丽农贸市场提档升级专项资金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文件起草说明



附件1:


乐清市数字美丽农贸市场提档升级专项资金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我市数字美丽农贸市场提档升级创建步伐,全面提高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乐清市数字美丽农贸市场提档升级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乐政办发〔2022〕68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乐清市数字美丽农贸市场提档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资金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农贸市场提档升级、长效管理绩效考核创建创星、数字化改革等相关工作的政策性奖补。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发展政策、区域发展政策以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绩效的分配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专项资金以三年(2023年—2025年)为周期,周期结束后,根据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结果,研究确定新一轮周期安排。

第三条  资金分配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保障重点,统筹平衡;

(三)注重绩效管理、长效机制;

(四)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  资金奖补范围及标准

(一)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资金补助。对已列入2022年以前改造提升计划的农贸市场的补助标准按照《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若干意见》(乐政发〔2013〕37号)继续执行。农贸市场改造提升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补助按照乐清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7)4号第十四条执行。2023年开始列入改造提升的农贸市场资金补助暂停,待新政策文件调整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资金补助标准后再执行。

(二)农贸市场创建奖补。对新创省放心农贸市场给予7万元的奖补;对续创省放心农贸市场的给予3万元奖补。对首次被评为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农贸市场,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续评为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农贸市场给予5万元、3万、1万元奖励。市场获得星级奖奖励后晋等升级的,按照每个档次差额部分予以奖励。被评为省“五化”市场的农贸市场按省四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予以奖励。同一年度获得多项荣誉的农贸市场按就高原则予以兑现奖励补金。

(三)农贸市场垃圾就地处理(绿色环保)创建奖补根据农贸市场主办单位购置垃圾处理设备的实际投入资金,予以5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四)农贸市场长效管理考核奖补按照《乐清市农贸市场(小菜场)长效管理考核奖惩办法》(乐政办发函〔2018〕8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每年安排奖补及测评经费不低于70万元。由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每月对全市农贸市场实施暗访考评工作。

(五)农贸市场数字化改革创建奖补。贯通“浙江市场在线”系统和乐清市“城市大脑”大数据系统数据交互,保障乐清市文明美丽市场数字智治系统维护费用。根据农贸市场主办单位购置配备智能闸机、用于经营户电子屏、显示器、智能电子秤、用于展示信息的大屏等智能设施设备的实际投入资金,予以不超过3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6万元。

第五条  资金审核、申请和拨付

专项资金审核、申请和拨付程序如下:

(一)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资金补助: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提办”)委托中介机构对已完成改造提升农贸市场投资金额进行审核,其提供咨询成果后,由市农提办牵头组织审计、财政、市场监管、住建进行联合审定,形成会议纪要;市场主办单位填写专项资金审批表,按照程序申请拨款,市场监管、财政部门予以核准拨付资金。中介机构资金审核费用由市财政支付。

(二)农贸市场改造提升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补助:市场监管、财政部门按照中介机构审定面积的70%标准给予补助,市场主办单位填写专项资金审批表,按照程序申请拨款,市场监管、财政部门予以核准拨付资金。

(三)省放心农贸市场、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省“五化”市场创建补助:根据上级评定文件,由市场监管部门参照奖补标准统一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按照程序予以拨付资金。

(四)农贸市场垃圾就地处理(绿色环保)资金补助:市场主办单位提供购置设备的购买合同(协议)、税务发票,并填写专项资金审批表;经市场监管、财政部门核实,并按照程序予以拨付资金。

(五)农贸市场长效管理考核奖补及测评费用:根据第三方机构考评结果,每季由市场监管部门参照奖补和测评费用标准统一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并按照程序予以拨付资金。

(六)农贸市场数字化改革创建奖补。市场主办单位提供购置设备的购买合同(协议)、税务发票,并填写专项资金审批表;经市场监管、财政部门核实,并按照程序予以拨付资金。

第六条  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市财政局应做好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和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管局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审核发放和日常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落到实处。

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涉及对其他部门或单位二次分配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共同下达。

第七条  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将定期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并将结果作为下一个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调整因素。

第八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乐清市财政局、乐清市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乐清市农贸市场提档升级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附件:

乐清市农贸市场提档升级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市场主办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市场名称


负 责 人


联系号码


联 系 人


联系号码


项目类别


项目投资

总金额(万元)


市场面积(㎡)


举办性质


申请财政

专项补助

资金(万元)


属地乡镇

(街道)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市农提办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市财政局

核拨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市农提办

领导小组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备注:1.申请表各项内容应如实填写,不得虚报、谎报和弄虚作假。

2.    申请表一式三份。


附件2:

文件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背景

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数字美丽农贸市场提档升级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乐政办发〔2022〕68号)文件,结合工作实际,明确乐清市数字美丽农贸市场提档升级专项资金使用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涉法内容说明

该规范性文件依据《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数字美丽农贸市场提档升级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乐政办发〔2022〕68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若干意见》(乐政发〔2013〕3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7)4号及《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农贸市场(小菜场)长效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乐政办发函〔2018〕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

三、文件制定过程

该文件2022年12月开始由市场监管与财政部门共同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2023年1月31日至2023年2月9日在乐清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收到0条意见。

四、文件主要内容

(一)明确专项资金用途。主要用于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省放心农贸市场创建、省五化市场、星级文明规范农贸市场创建、农贸市场垃圾就地处理、农贸市场常态管理考评和市场数字化改革工作等。

(二)明确项目申报流程。项目申报按《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送市市场监管局。由乐清市财政局、乐清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审查,并按照流程予以财政拨款。

(三)明确补助资金额度。每个项目补助资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额度标准执行,具体做法由市场监管局参照往年惯例实施。

五、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2日起实施。专项资金的实施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2年8月29日起至本办法施行前的资金使用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发布日期:2023-01-31 截止日期:2023-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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