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意见及建议的公告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助推永嘉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意见及建议。

一、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1月13日至2023年2月12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永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联系电话:67228505。

三、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永嘉县人民政府网站,电子邮件(邮箱:1219882534@qq.com),邮寄(永嘉县上塘中心城区一百大厦三楼,邮编325100)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永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1月13日

                                                 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征求意见稿)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助推永嘉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推进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双轮驱动

(一)鼓励泵阀产品向高精尖发展。泵阀企业取得核一、二、三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财政补助。

(二)加快鞋服产业人才引进。鼓励在本地年销售达到1亿元以上的鞋服企业面向市外企业引进管理、技术(设计、研发、工艺、智能制造)、营销人才,对全职新引进年薪超50万的,实际服务期限满1年后按每人10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引才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同时奖励不超过5人。

(三)加快教玩装备产业转型升级。支持教玩具企业创新设计外包服务,对教玩具企业委托设计公司设计教玩具产品且单一产品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按委托设计合同金额的20%予以补贴,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

(四)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

对新落户本县且投产当年度成长为规上的、规上企业当年由县外迁入本县的等两类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除软件企业外),实现制造业企业销售额或服务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速每年保持15%以上的,给予企业连续五年奖励,前三年给予制造业企业销售额或服务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1.6%奖励,后两年按0.8%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首次上规的软件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软件业企业年度销售额(或从事嵌入式软件研发和生产的工业企业年度软件业务销售额)新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软件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

(五)加快推进生命健康产业发展。1.对药品或医疗器械产品(指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获得国际权威认证,每种药品给予50万元奖励,每种医疗器械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省权威认证的医疗器械每项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2.对研发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及天然药物、医疗器械,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相关产品成果获得上级科技项目资助的,按获得资助资金的50%给予资助。3.药品、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我县非关联企业生产且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的,自产品开始生产3年内,对受托生产企业按照年度销售额的5%,同一品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

二、加快培育现代企业梯队

(六)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省级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1万元奖励,奖励可累计享受。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隐形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参加当年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时,分别给予加5分、提一档、定档为A。对列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实施能源双控“白名单”,充分保障企业用电需求。

(七)加大对优秀规上企业资金补助。对首次评为县明星企业、巨龙企业、功勋企业的,分别给予每家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当年工业总产值首次超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超2000万元规上工业企业,其工业总产值增长超30%的,奖励5万元;对上年度工业总产值超1亿元、2亿元、5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其增长超15%并高于全县平均水平的,分别奖励15万元、20万元、30万元。

(八)助推企业提档升级。对当年规模以下首次升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月度升规企业给予25万元奖励;升规次年、第三年工业总产值较上年度保持增长5%以上的,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新升规企业,上年度“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改为A档并即时生效;当年度评价时定为A档;第二年如保持规上企业的,参加升规第二年度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享受直升一档。鼓励企业加强财务数据统计人员管理提升,对当年首次升规企业的统计报表负责人予以5000元的劳务补贴。

(九)支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省级数字经济和创新类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广泛培育科技型企业。1.对新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2万元。2.对新认定为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10万元。3.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 4.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5万元。5.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奖励50万元。6.对新认定为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的,奖励100万元。7.对无自有厂房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规上企业租赁厂房的,前三年每年分别给予实际支出租金(以发票为准)30%和1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一)支持鼓励企业参与各类赛事。鼓励企业参加国际国内知名软件设计和应用类赛事活动及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国家级赛事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赛事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市级赛事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相关赛事已有奖励的,按就高原则享受。

(十二)支持企业军民融合发展。承接部队军用技术转移并实现项目产业化的企业,按照转移军用技术合同金额,给予20%、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新获军工"三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的,每证补助20万元。首获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或省级军民融合科技协同创新示范平台称号的分别奖励 50万元、30万元、50万元。

三、大力支持企业加速上市

(十三)企业股改奖励。年度营业收入200万元(以完成股份变更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均可)以上的规下企业变更为股份公司、规上企业变更为股份公司分别给予5万元、15万元奖励。

(十四)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励。企业在省股交中心成长板挂牌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在省股交中心科创助力板挂牌给予2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在省股交中心不同板块挂牌的,按就高原则享受一次奖励。

(十五)新三板挂牌奖励。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基础层成功挂牌后予以奖励150万元;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创新层成功挂牌后予以奖励200万元,如属基础层升级到创新层的,则要扣减原基础层奖励金额。

(十六)境内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奖励。实施分阶段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省证监局辅导验收后,奖励500万元;报会后奖励500万元;发审会通过(或予以注册)后,奖励300万元;IPO成功后,奖励200万元。各阶段只享受一次奖励。

(十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奖励。实施分阶段奖励,奖励金额1200万元(含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奖励200万元)。其中辅导验收后,奖励300万元;报会后奖励300万元;发审会通过(或予以注册)后,奖励200万元;IPO成功后,奖励200万元。对本政策期内,前三家北交所上市企业,每家另行奖励200万元。

(十八)企业境外上市(包括红筹架构)奖励。按上市地分类、分阶段奖励。上市地分类:一类为香港主板、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全球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奖励1000万元;二类为香港创业板、纳斯达克(资本市场)证券交易所,奖励800万元。分阶段:在递表后,按其对应奖励总额的50%予以兑现;在境外上市成功后,兑现剩余奖励金额。境外(包括红筹架构)上市企业须以境内经营实体的有限公司作为主体申报。对于境外上市后申报A股上市成功的,按就高原则享受一次政策。

(十九)上市公司对外实施并购重组奖励。上市公司购买资产,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成功实施。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二十)上市公司再融资奖励。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由县财政按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户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投向永嘉县域内,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发展。

(二十一)人才引进及培养奖励。拟上市企业从我县范围外首次引进董秘和财务总监,该董秘或财务总监曾帮助一家及以上企业成功上市的(上市前即担任董秘或财务总监,企业成功上市后继续担任该企业相应职位一年以上),具备上市公司相应任职资质的,在拟上市企业引进该董秘或财务总监起三年内,由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万元给予企业人才引进奖励。

(二十二)土地等生产要素支持。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新增募投优先发展产业项目供地价格可按不低于现行工业基准地价的80%作为挂牌起始价,具体按工业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四、全面强化创新驱动发展

(二十三)支持核心技术攻关研究。1.对列入国家级科技项目、省“尖兵、领雁”重点研发计划、创新联合体攻关项目的,按照国家、省财政补助金额30%的奖励。2.对实施的县级重大科技攻关示范(揭榜挂帅)项目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3.对实施的县级重大、重点和一般科技项目,分别给予最高25万元、15万元和5万元的补助。4.对通过国家、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鉴定的,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5.对通过省级动植物新品种选育审定(认定)的,每项奖励10万元。6.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7.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

(二十四)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1.对研发投入及研发机构首次实现零突破,且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的纳统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对企业上年度申报统计部门的研发费用,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3.5%(含)-4.5%、4.5%(含)-5.5%、5.5%以上且比上年递增10%及以上的,分别按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4%、6%、8%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3.对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隐形冠军企业按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6%、9%、12%给予补助,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4.对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使用创新券服务的企业,申请不高于3万元的创新券使用额。5.对新产品通过国家、省级鉴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万元,被认定为优秀工业新产品的给予10万元奖励。6.对企业研发的设备认定为国内、省内、市内首台(套)产品的,除上级部门奖励外,县级财政资金分别再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

(二十五)支持创建公共创新平台。1.对获得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创新载体),给予100万元奖励。2.对新列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奖励100万元。3.对新认定的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给予100万元奖励,认定为国家级的加倍奖励。4.对新认定的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按照国家级800万元、国家地方联合500万元、省级200万元给予补助。5.对新列入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企业,按省财政补助资金额给予同比例配套。6.对新列入省级企业研究院、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7.对新列入市级企业研发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8.对列入市级及以上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年度考核结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9.对列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区创建的,创建期内每年给予奖励10万元。10.对引进高校院所共建产学研合作平台包括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的,给予每家每年不高于100万元的运营经费。1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1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十六)支持大孵化集群发展。

1.对入驻县内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企业、团队项目和创客,给予众创空间二年房租100%减免或补助(补助面积最高100平方米),给予孵化器房租“两免两减半”补助(补助面积最高500平方米),场地年租金根据不同区域按每平方米不高于300元计算;民营企业创办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每年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200万元和30万元。

2.孵化器内每新增1家挂牌上市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奖励运营单位20万元、5万元、1万元。    新认定(或备案)为市级示范孵化基地,给予运营单位一次性50万元奖励。

3.新认定(或备案)为国家、省、市级孵化器的,除上级财政奖励外,分别给予运营单位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认定(或备案)为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的,除上级财政奖励外,分别给予运营单位一次性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4.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获得市级考核评价优秀的,分别奖励运营单位15万元、10万元。

5.孵化器、众创空间内的在孵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浙江省总决赛一、二、三等奖、优胜奖的,分别奖励运营单位2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

6.孵化器引进有市级及以上孵化器运营经验的专业运营单位,按入驻企业(项目)孵化面积给予运营单位每月每平方米4元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基金投资公司将相关基金投资于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内在孵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内),且实际投资到款额不少于2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到款额的2%给予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8.鼓励企业利用存量用房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首次小升规(转限上)或经考核认定孵化成功的企业,其使用面积的临时“退二进三”土地收益金予以退还。

(二十七)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发展。对通过年度考核的省、市、县级协(商)会予以补助15万、10万、5万,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对已获得国家级县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且通过年度考核的企业综合服务平台运营单位给予每年29万元的运营补助;如省、市考核优秀的分别再奖励20万、15万元,优秀奖励不可重复享受。

(二十八)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1.对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销售收入500(含)万元以上、200-500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2.对企业通过技术市场交易或竞价拍卖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15%的比例给予成果产业化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3.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促成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项目,项目完成并通过评审后,按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分别不超过5万元,每家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二十九)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国家级和省级专利导航项目经立项和验收合格的,分别给予承担单位10万元、5万元补助。对开展纯专利权或纯商标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不高于发放贷款时同期央行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总额4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一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后续补助需重新质押备案,共计补助不超过2年。企业或组织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奖、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证明(集体)商标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五、推动企业生产模式优化升级

(三十)支持制造业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对开展数字化改造的企业,其软件、服务及相关支撑硬件(不含生产设备)的总投资额在2-50万元之间的,给予其实际支付使用费50%的补助,每年每家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包含50万元),给予其实际支付使用费35%的补助,每年每家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过补助的,当年数字化改造总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仍可享受补助。

(三十一)支持泵阀(工业阀)产业大脑建设,产业大脑正式运营后,三年内对通过全省年度考核合格的产业大脑建设运营单位给予每年100万元的运营补助,考核优秀、良好的再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企业接入、使用产业大脑应用场景和服务的,按照实际服务金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产业需求端企业(包括县外的相关企业)在产业大脑上下订单,且由永嘉企业接单和完成交易,交易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订单完成的销售额的1%给予产业需求端企业补助,单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十二)支持数字化转型升级。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的企业,奖励30万元。企业购买云服务费用2万元以上的,给予实际支出费用的3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两化融合示范试点类(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企业(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5万元奖励。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奖励15万元,对列入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十三)支持企业改造提升。对推进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实际投资额100(含)-500万元的项目给予10%的补助,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5%的补助,单个技改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深入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0%的补助,单个技改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如同一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家、省、市试点示范等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等项目),补助比例分别再提高10、5、2个百分点。如获得上级补助比例小于本政策最高补助比例的,予以补足差额部分;上级补助比例大于本政策最高补助比例的,以上级补助为准。单个项目补助总额国家级不超过1000 万元、省级不超过 600 万元。

(三十四)加速实施质量标准战略。企业或组织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市长质量奖、县长质量奖、“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企业或组织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诚信荣誉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国家部委局、省级厅认定的诚信荣誉按照省级、市级政府诚信荣誉分别给予奖励。企业或组织牵头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其他团体标准的分别给予 100万元、50 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的奖励。企业或组织参与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且在起草单位中排名前5的分别给予 5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企业或组织新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和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企业或组织新承担市、县级标准化试点或推广示范项目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三十五)鼓励企业零地技改。对企业利用地下空间建造地下停车库的,新建项目和“零土地”技改项目分别由政府一次性按200元/平方米和400元/平方米给予财政补助。

(三十六)支持企业开展绿色生产。优化产线节能改造项目支持。节能改造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节能改造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30吨标准煤以上或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4%以上;2.节能改造后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20%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一年内生产性设备与信息化投入100万元至200万元的改造项目,按投资额的14%给予补助;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改造项目,按投资额的17%给予补助;500万元以上的改造项目,按投资额的22%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对开展清洁生产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实施高/中费清洁生产方案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对首次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奖励10万元,每增加一张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再奖励1万元,最高限额15万元。

六、加大工业发展要素保障

(三十七)加大战略性新兴项目支持力度。新认定的规上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连续两年在库、且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占企业工业总产值比在9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退库再入库企业不享受;战略性新兴产业年产值超过3000万元且增速达到50%以上的,奖励10万元。

(三十八)引导金融机构扩大企业贷款。1.县财政每年安排15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用于金融业绩考核奖励,对综合考评、人民币存贷款增量、制造业贷款增量、央行货币政策工具(科技创新专项再贷款和碳减排支持工具)等单项考核排名前三位的银行机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综合考评与保费收入增速两项指标得分排名前二位的保险机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同一金融机构的奖励可重复累加。2.设立担保费补助基金,由担保机构或保险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担保的,A、B、C等级泵阀企业分别可享受实际保费30%、20%、10%的县级财政补助。单户企业每年可享受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3万元,担保费补助资金先申请先得到,每年100万元,用完为止;设立风险补偿金,每年500万元,对银行机构因向C、D、E等级泵阀企业发放“泵阀共富贷”发生贷款风险而造成贷款资金损失的,分别按不超过其实际贷款损失金额10%、20%、30%给予风险补偿。单年全部机构申请风险补偿金额合计超出500万元的,按各机构实际损失金额占全部申请机构损失金额的比例分配。

(三十九)丰富科技金融产品。对设立县科创型试点企业贷款贴息资金500万元/每年,对县科创型试点企业的银行贷款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贴息补助。

(四十)减轻企业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负担。对工业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建项目按施工图建筑面积征收,拆改扩建项目按新增实际建筑面积征收。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按下列规定予以部分返还,规上企业按已征收的100%返还,规下企业按已征收的50%返还。

(四十一)加大工艺美术大师培育力度。新授予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新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四十二)鼓励小微园开展数字化园区建设。按照数字化小微企业园的建设总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小微园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对获得省级示范性数字化小微企业园称号的小微园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

附  则

1.关于规定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奖补对象。本政策所指企业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永嘉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合伙企业(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类(除加快培育现代企业梯队、推动企业生产模式优化升级等方面政策的企业外)、D类企业均不享受本规定全部条款。“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名单以奖补公示前政府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审核节点。

2.关于资金申报拨付和兑现时间。本规定提出的奖励或补助资金如正文中无明确表述,均指县财政资金。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限时办理。资格定补类项目原则上随时受理,即申请即兑付。按年度投入或产出基数奖补的数据核校类项目可安排在次年组织申报,鼓励实行分期或按比例预拨奖补。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县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按最高额予以奖励;如上级政策奖励金额高于县级政策,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县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地方综合贡献度”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贷款贴息”指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贴息。“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省级”指浙江省级。“以上”均包含本数。

5.有关特殊情况说明。对政策兑现需要企业提供发票认定金额的,均指不含税发票金额。除加快培育现代企业梯队、推动企业生产模式优化升级等政策外,政策兑现严格执行贡献兜底原则,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平台运营单位除外)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以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上限,其超出部分不再给予政策兑现。

6.本政策自2023年1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有涉及实施细则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有相关情形的可参照执行。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随之作相应调整。其他我县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征集部门:永嘉县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日期:2023-01-13 截止日期:2023-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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