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9〕18号)等文件要求,我办起草了《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广大市民、各有关单位对该草案的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日期为2022年10月13日至2022年10月21日。 二、可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宁海县政府办公室或者发送电子邮件到指定邮箱。 联系人:娄老师;联系电话:0574-65562083。 通讯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县前街18号,邮编:315600。 传真:0574-65563456;电子邮箱:xfb_xxgk@ninghai.gov.cn。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3日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县政府办公室对县政府本级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宁海县城市规划区村(社)集体留地开发利用若干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8〕36号)、《关于修改宁海县城市规划区村(社)集体留地开发利用若干规定的决定》(宁政发〔2011〕29号)2个行政规范性文件。
起草说明 现将《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因阶段性工作完成、文件适用期限届满、新文件替代等原因,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已不再适用,为此需提请县政府审议后废止。 二、起草依据 1.《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2.《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9〕49号); 3.《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9〕18号)。 三、起草过程 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县政府办公室组织人员梳理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形成《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废止《关于印发宁海县城市规划区村(社)集体留地开发利用若干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8〕36号)、《关于修改宁海县城市规划区村(社)集体留地开发利用若干规定的决定》(宁政发〔2011〕29号)2个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无需写明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