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司法局关于 《开化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开化县司法局现将《开化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2月24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开化县司法局。 

                               开化县司法局

                             20221210

(联系人:陈姝雯,电话:0570-6521520,邮箱:475460543@qq.com,地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滨北路8号。)


意见反馈:https://www.kaihua.gov.cn/art/2022/12/25/art_1496889_59038694.html

 

开化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并切实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浙江省公安机关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衢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和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应当坚持党政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公开、公平、公正与及时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县人民政府负责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将见义勇为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年不低于10万元),确保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

 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等日常管理工作,同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大力宣传见义勇为事迹,见义勇为人员要求保密的,可以不公开宣传。

民政、人力社保医保、财政、教育、卫健、司法住建、交通、文旅、市场监督税务、退役军人事务、残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应当严格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具体用途为:

(一)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慰问

(二)对见义勇为人员抢救治疗等费用的补助

(三)对因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的抚恤和补助

(四)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生活、就学等困难的补助

(五)其他符合规定应当支付的费用。

 

第二章  申报及确认

 

  见义勇为行为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确认。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见义勇为行为人、相关单位和个人,均可向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或县级公安机关申请或者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申请或者举荐时限为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特殊情况经省公安厅批准,可以延长至1年。

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应当在受理后的30日内完成。情况重大、复杂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举荐人。

  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

下列材料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可以作为确认及表彰见义勇为行为的依据:

(一)公安、司法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乡镇(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

(三)受益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与见义勇为行为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提供有关线索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  经受理、调查取证、审批确认等程序,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未被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给《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

见义勇为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县级公安机关的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后15日内,持《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书面复核决定通知当事人和原确认公安机关。

第十  见义勇为人员未提出申请或者举荐的,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认为见义勇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予以确认。

 

第三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  县人民政府成立见义勇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负责当地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保障、推荐等工作。

第十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经公安、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按照《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权限,报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  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表现和贡献,给予相应奖励:

(一)事迹突出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嘉奖或者记三等功

(二)事迹特别突出的,由县人民政府推荐,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记二等功,授予“衢州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衢州市见义勇为勇士”称号

(三)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社会贡献的,由县人民政府推荐,经市人民政府审核,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给予记一等功,授予“浙江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者“浙江省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

第十  县人民政府对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额度根据《开化县行政记功嘉奖暂行办法(修订)》(开政办发20202号)予以落实;对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义勇为行为,未获得政府记功嘉奖的,参照县行政嘉奖标准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奖励费用纳入县见义勇为专项资金。

对见义勇为人员按前款规定取得的奖金和奖品依法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  对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县见义勇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规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家属慰问和后续宣传等相关工作。

第十  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公开进行,根据县的实际情况,原则上一年集中进行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适时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  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可以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县“劳动模范”或市“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优秀共青团员”“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第四章  保  障

 

第二十条  见义勇为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应当予以援助和保护。

发现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将其及时护送至医疗机构救治。

第二十  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对见义勇为受伤人员立即组织抢救,开通医疗抢救“绿色通道”,实行先抢救治疗、后付费原则,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拖延。

第二十  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和其他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经县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有受益人的,受益人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无加害人或者责任人,或者加害人、责任人确实无力承担的,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不足部分,所在单位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支付;其他人员由县人民政府在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支付

(二)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的,所在单位为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的,其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其他单位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由行为发生地县人民政府在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  对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各项费用,由县级公安机关督促加害人或者责任人及时支付。

见义勇为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有工作单位的,县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书面通知社会保险机构或者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先行支付有关费用。

见义勇为人员未参加社会保险以及无工作单位的,由县人民政府在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先行支付有关费用。

先行支付的单位享有对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的追偿权。

第二十  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期满后仍需后续治疗的,经本人申请,由县级公安机关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同意后,费用结算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 获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参照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医疗待遇。

见义勇为人员参保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按以下标准补助:

国家级见义勇为人员按全额给予补助。

(二)省级以上见义勇为人员按不低于80%给予补助

市级见义勇为人员按不低于60%给予补助

相关补助费用由县人民政府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  获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医疗补助后自负部分仍较大的,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经申请后,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优先给予社会医疗救助。

第二十  见义勇为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在因见义勇为误工、诊疗期间,照常享受工资、奖金和福利等待遇。

无工作单位的,因见义勇为误工、诊疗期间,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给予经济补助。

第二十  因见义勇为伤残、牺牲人员,享受下列补助、抚恤保障待遇:

(一)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除参照《烈士褒扬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外,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30万元标准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根据其个人情况,除分别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人力社保部门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外,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调相关单位按20万元标准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因见义勇为伤残人员,根据其个人情况,其伤残待遇分别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人力社保部门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符合评定伤残等级的,由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办理并落实相关待遇

(四)见义勇为人员牺牲的,相关奖金、奖品、慰问金、补助金和增发的一次性抚恤金等发放对象,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关于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

  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在医疗期满后构成伤残的,根据个人情况,其伤残待遇分别由人力社保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民政部门参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组织获得县级及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遗属进行慰问,慰问金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发放。

第三十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义勇为人员,应由用人单位负责给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但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无用人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应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给予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费由县人民政府在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支付。

因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健康状况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用工单位应当为其调换适合的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用工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无工作单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见义勇为人员,人力社保、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培训,并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优先推荐就业岗位。

第三十  因见义勇为受伤致残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县人民政府发放基本生活费;不能自理且家庭供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民政部门批准,应当优先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供养。

第三十  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享受下列保障待遇:

)符合低保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纳入低保范围实施救助

(二)符合困难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困难救助

)对本县户籍的致孤人员,属于本县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优先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本县户籍的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家庭无生活来源的,对其在劳动年龄内的配偶或者子女,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就业援助,优先安排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税务等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办理证照、减免有关费用。

第三十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在县幼教、义务段、普高、中职学校就读的按照《浙江省学生资助认定办法》中其他群体予以认定并给与国家资助。

第三十  受表彰见义勇为人员或法定监护人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认定、表彰、宣传过程中应当为其保密。

第三十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因见义勇为致使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或者遭受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因见义勇为行为遭受报复伤亡的,经公安机关认定,参照本办法中见义勇为人员的待遇予以抚恤。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第三十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直系亲属或者因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符合所在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优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待遇;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当地乡镇(办事处)优先予以安排。

第三十 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凭相应有效证件,在本县内免费乘坐公交车免费游览本县辖区内国有投资的景(区)点。

三十九  符合本办法规定,见义勇为相关待遇不能落实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四十  本公民在本市跨区域见义勇为受到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其行为发生地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在表彰满一年后,可将其档案材料移交至本县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留存复印件备查。移交后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本县的奖励和保障性制度。 

 

 法律责任

 

第四十 在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过程中,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未按规定落实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政策,贪污、侵占、挪用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经费,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 医疗机构医护人员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救治见义勇为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卫生健康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十 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对见义勇为伤残人员予以辞退及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 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诬陷、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 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照本办法没有得到保障的,本人、家属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诉。

第四十 获得记功表彰奖励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记功表彰奖励:

)伪造事迹或申报奖励时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记功表彰奖励的

)获得记功表彰奖励后发生违法违纪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获得记功表彰奖励后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四十 记功表彰奖励撤销后,由原授予机关收回奖章、荣誉证书,停止享受有关待遇。属于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同时收回奖金,依法查处。

 

 附则

 

第四十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办法所列保障条款,另行细化本部门、本单位保障措施。

第四十 本办法自20231月1日起施行。

开化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

起草说明

 

《办法》分为总则、申报及确认、表彰和奖励、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等6部分,共49条,参照上级和本省其他县发文情况,建议由政府发文后实施。下面,重点汇报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奖励慰问的要求条件。获市级以上(含市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及县政府行政记功嘉奖的见义勇为人员均列入每年常规慰问范围。目前我县符合条件的共有17,其中获市及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有9人,公安局调查确认后县政府行政记功嘉奖8人。,对当年确认的见义勇为行为,但未获县政府行政记功嘉奖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慰问的范围标准对列入每年常规慰问范围人员慰问金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发放对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义勇为行为,未获县政府行政记功嘉奖的,参照嘉奖标准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医疗待遇,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报销的医药费之外,对个人自负的医药费分别照全额、不低于80%、不低于60%给予补助

三、奖励慰问的资金保障。为落实省委办公厅文件精神,做好我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建议县政府每年保障10万元以上的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由见义勇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用于我县见义勇为人员的慰问奖励和补助,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征集部门:开化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12-10 截止日期:2022-12-24
*为必填项
提出问题和建议:
(请举例说明)    
*
图形验证码: *
提交成功,谢谢您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