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金华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产发〔2022〕5号)精神,我局起草了《金华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金华市农业农村局网站(http://nyncj.jinhua.gov.cn),对征求意见稿(草案)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双龙南街828号,市农科教大楼309办公室,邮编:321017。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420778563@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16日。 联系人:钱钰斌 联系电话:82468062,15258956663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15日 附件一 金华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金华市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加强服务与扶持,促进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认定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市级成立由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粮食物资局、市供销社组成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业龙头企业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双向对口联系制度,市级牵头部门、对口主管部门应当与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紧密的联系制度,及时交流情况。 一、申报标准 申报金华市农业龙头企业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在金华市范围内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休闲观光农业或农业相关服务业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主营业务。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收入或农业服务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三)企业规模。申报企业须符合相应的规模条件: 1.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流通企业。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粮油、蔬菜、果品、竹木类专业市场年交易额4000万元以上,水产批发市场及综合型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3.农产品电商企业。总资产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比重达到60%以上。 4.休闲观光农业企业。总资产4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600万元以上,其中采摘(垂钓)、住宿、研学培训、餐饮、门票等服务业收入占年销售收入的60%以上。 5.农业服务企业。包括农机、农资、农业信息科技、物流配送、仓储等涉农服务的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600万元以上,年销售(服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 6.主要从事经营种子种苗研发、保护、推广、销售的企业,或主营产品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等级的企业,总资产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7.山区26县所辖企业规模要达到相应指标要求的80%以上。 (四)企业效益。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当年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平均水平;资产负债率低于70%;产销率达93%以上。 (五)企业信用。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带动能力。申报企业须符合相应标准: 1.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达到150户以上;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原料或购进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70%以上。 2.农产品电商企业。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国家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农产品占其销售农产品总量比例达到50%以上,带动农户150户以上。 3.休闲观光农业企业。带动农户150户以上或基地面积100亩以上。 4.农业服务企业。服务覆盖率占县(市、区)乡镇数的30%以上或年开展农业相关生产性服务5万亩以上。 (七)企业科研创新能力。具有较好的科技研发创新能力,技术或知名度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科研成果转化能力、新产品开发能力强。 (八)企业产品竞争力。产品质量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产品符合国家产业、环保等政策,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有注册商标和品牌或使用农业区域公用品牌,近2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 (九)申报企业一般应为县级农业龙头企业。 二、申报材料 1.金华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考核)表; 2.企业经营及发展农业产业化方面的总结材料,包括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情况,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以及参与质量安全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公益事业等情况; 3.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附审计报告),相关会计报表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盖骑缝章或在每页盖章,单独正本上报; 4.企业提供的企业带动能力和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无涉税违法、无银行信用不良记录、无拖欠职工工资等方面问题的承诺; 5.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商标、荣誉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三、申报认定程序 1.申报企业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并汇总辖区申报企业汇总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辖区申报企业初审合格后,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并附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 3.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发改、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林业、粮食、供销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提出核对意见; 4.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5.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金华市农业龙头企业。由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供销社联合发文公布,享受市级有关扶持政策(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可享受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市属企业按照本办法可以直接向市级对口主管部门和牵头部门申报。 四、监测管理 在监测年份,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年度发展总结和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报告,并附上企业提供的企业带动能力和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无涉税违法、无银行信用不良记录、无拖欠职工工资等方面问题的承诺等资料,以及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商标、荣誉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所辖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标准对企业进行监测,提出监测意见。经监测合格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监测结果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供销社联合发文公布。 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后每两年监测一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应当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提交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并与监测结果一并公布。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企业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企业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企业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企业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企业上市违规操作、偷税骗税和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企业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林业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供销社负责解释,于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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