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扶持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同位素)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动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同位素)产业高质量发展,不断完善产业生态体系,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根据《医用同位素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科工二司〔2021〕309号)、《海盐县“十四五”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产业发展规划》(盐发改〔2022〕154号)等文件精神,县核电产业发展服务局牵头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扶持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同位素)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示期内如有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海盐县核电产业发展服务局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公示时间:2022年12月9日至2023年1月9日

联系人:叶国文

联系电话:0573-86086670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秦山大道198号

邮编:314300

附件:关于进一步扶持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同位素)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起草说明.pdf

海盐县核电产业发展服务局

2022年12月9日


关于进一步扶持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同位素)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动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同位素)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产业人才、科创高地,不断完善产业生态体系,打造高质量发展的特色产业集群,特制订本政策。

一、发展重点

重点支持核技术应用(包括同位素研发与制备、放射性药物研发与生产、同位素标记化合物合成与应用、核医学基础研究与临床转化、同位素相关的医疗器械等),核电关联(包括核电装备制造、核电生产性服务、核电信息科技等)及其他核领域新业态产业。

二、扶持重点

(一)支持科技创新

1.支持设立研发机构。鼓励央企、科研院校设立独立法人的核领域科研机构,经批准同意,给予实际研发设备投资的50%限额5000万元补助。

2.支持企业创新研发。支持核电关联企业开展核电关键装备、软件等国产化研发,以合作研发、委托研发或引进购买技术等方式开展,并实现行业首创或成功进口替代的,按外协实际支付费用的3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限额200万元。对承接央企、科研院校的核电关联科研项目,并实现成功研发的,按项目实际合同金额的1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限额100万元。

3.支持核药临床试验。对开展临床试验并在我县转化的新药,分阶段分类别按实际研发费用的20%予以补助:获准临床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完成I、Ⅱ、Ⅲ期临床试验的,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

4.支持初创项目入驻。对新引进的初创型、科研型企业(机构),由属地根据项目需求,优先提供项目生产、研发、办公用房保障,最高给予三年免租限额200万元补助。加快产业项目孵化,对新引进的产业孵化类科创平台,经认定给予三年每年最高100万元的综合支持。

(二)加快做大做强

5.支持总部经济入驻。对新设立独立法人的核领域企业总部、功能性总部、区域型总部,经认定,给予用地、用能、融资等方面支持,并给予入户开办、房屋租赁、科技人才等方面优惠奖励;自项目投运年度起,给予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前三年全额、后三年减半的奖励;在盐分公司、项目部转独立注册子公司,企业投产上规后,给予企业当年度地方综合贡献50%奖励,奖励时间3年。

6.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对新引进的单个固定资产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核领域产业项目,投资强度达到约定,且在约定期限内竣工投产的,按实际设备投资额10%限额800万元给予补助;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实际设备投资额12%限额4000万元给予补助;5亿元(含)以上的,按实际设备投资额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7.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企业实施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核领域技术改造项目,给予18%的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限额1500万元。

8.支持企业车间建设(改造)。企业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符合性检查和审核的,给予GMP车间总投资20%限额300万元补助。

9.涉核业绩奖励。鼓励企业直接为核电、核技术应用(同位素)领域提供产品和生产性服务,核电关联企业涉核营业收入达到年500万元(含)以上、核技术应用(同位素)企业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第一次申请给予实际营业收入的2%限额100万元奖励;已经享受过扶持政策的企业,次年起按其已享受奖励最大涉核业绩为基数,给予增量部分2%限额200万元的奖励。

10.项目招引奖励。对引进核领域产业项目的中介机构、引荐团队或引荐人(不限机构及人员属性),经认定,外资项目按实际利用外资(部口径)的1%、总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内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统计部门确认数为准)的1%,限额200万元,以项目注册之日起周期不超过三年给予奖励。

(三)鼓励资质提升

11.核级资质奖励。企业取得国家核级许可证的,按照核级许可证的级别进行奖励,核一级、核二级、核三级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按照级差兑现,不重复计奖。

12.辐射安全资质奖励。企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中含“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或“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放射药品资质奖励。取得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证件变更、延续等不再重复享受奖励,单个企业只享受一次。企业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1类、2类化学药药品注册证书的,每个新药品种(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给予200万元奖励。获3类、4类、5类化学药药品注册证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其中已开展临床试验的,每个品种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已上市品种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14.医疗器械资质奖励。企业新取得放射性医疗领域国家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优化发展生态

15.政府产业基金支持。设立产业引导基金。鼓励社会各类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信保基金、民营资本支持我县核领域产业项目。对新引进的符合产业基金投资条件的核领域产业项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利用国有资本给予支持,并积极申请上级产业基金支持。

16.产业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对培育引进的行业龙头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合同研发生产机构(CDMO)、获放射性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机构等产业技术服务平台,放射性废物处理、放射性产品运输、储存、辐射安全运营监测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按平台建设总投资的40%限额1000万元给予补助。对产业服务平台为相关企业(非关联企业)提供服务的,按当年度实际服务金额的5%限额100万元给予奖励。

17.参展参会支持。鼓励县内企业参加各类核电设备交流、核工业、核技术应用展览等展会,经批准,由行业协会组团或企业自行参加(国)境外核领域展会,每个展位给予补助2.5万元,同时每个展位最高补助人员经费1万元;参加国内涉核展会,企业摊位费全额补助。单个企业限额20万元。

18.人才引进奖励。加大对国内外高端人才和团队引育力度。对企业县外新引进或自主培养的博士(正高级职称)、硕士(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人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在创新创业扶持、生活补助、住房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方面给予支持保障。

19.人才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的核技术应用(同位素)企业,上一年度年销售额50亿元(含)以上或亩均税收达50万元(含)以上、年纳税500万元(含)以上的核电关联企业,其副高级(含)以上技术人才和经认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同一年度超过1万元以上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予以全额奖励,奖励时间3年。

20.涉核培训奖励。对企业组织专业人员参加核电系统组织的专业机构涉核业务培训并取得(延续)相应资格证书的,经认定后给予企业培训费30%奖励,单个企业限额30万元。

附则

1. 列入“一票否决”名单、工业(服务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D类企业不享受财政奖励,C类企业按80%额度享受财政奖励。政策兑现条款涉及“一票否决”、绩效评价结果审核的,以现有最新发文结果为依据。

2. 本政策第六、七条,2014年及以后年度项目投资强度未履约的,不予补助。每年根据政府预算实行竞争性分配。

3. 本政策第九条奖励总额不超过当年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其他奖补条款不与地方贡献挂钩,企业历年来已享受奖励的涉核业绩延续计算。

4. 本政策意见所涉及的企业可同步享受县科技、人才、工业等政策,凡同类政策多重获奖,按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5. 本政策意见所涉及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补助政策如涉及改变补助标准的或新增补助政策,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和兑现。

6. 县政府建立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同位素)产业资金筹措机制,专项用于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同位素)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核兑现由各镇(街道)进行项目初审,汇总递交项目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后,提交县专项资金联审小组联审,通过后予以兑现。县核电产业发展服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政策意见具体实施细则。

7. 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有重复或者交叉的,按就高原则执行。《关于进一步扶持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盐政发〔2021〕8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反馈】关于对《关于进一步扶持核电关联及核技术应用(同位素)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发布日期:2022-12-09 截止日期:202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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