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教育收费管理,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发改局牵头起草了《诸暨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1月30日至12月12日,意见建议请发送至电子邮箱zjfgjg0575@163.com。 感谢您的支持与参与! 联系人:朱建洪;电话:0575-87019876;传真:0575-87014037。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1月30日 诸暨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诸暨市教育体育局等十部门关于全面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诸暨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 民办学校收费坚持教育公益属性,实行分类管理。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者(以下简称学生)可以收取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服务或代办服务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可以收取课后服务费。 第四条 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发改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其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市发改局会同市教体局制定;民办技工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市发改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制定;民办中等专科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市发改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 民办学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自主确定。 第五条 民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住宿成本,并适当考虑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 教育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校舍租赁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 住宿成本包括宿舍管理人员经费、固定资产折旧(或宿舍租赁费)、修缮费、水电费用、卫生保洁及其他有关宿舍配套管理服务等正常费用支出。 第六条 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发改局核定。学校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批复文件等。 2.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学费或住宿费收入和支出等。 3.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建议,包括现行教育收费标准、拟制定或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调整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分析等。 4.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市发改局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应当开展收费成本监审,听取相关意见。 民办学校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必需的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民办学校可根据办学成本情况,在核定的学费、住宿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或最高标准)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市发改局、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九条 民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收费标准调整时间间隔不得少于2年。民办学校应保持收费收费标准相对稳定,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条 民办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可以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民办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前提下,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民办学校不得设置上级部门明令禁止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民办学校为学生首次办理的校园一卡通等在校学习生活时需使用或应当取得的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以下简称代收代管费)实行收费备案管理。学校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每学期开始前报市发改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收费期限结束后及时结算并公布、多余部分退还学生。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获取代收费差价。 民办学校收取代收代管费应事先向学生和学生家长公布,且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第十二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取的课后服务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按照《诸暨市教育体育局等十部门关于全面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和代收代管费,可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学期收取。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后,如学生因退学、转学、休学、游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或仍需保留学籍的,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结算应收学费和住宿费,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按学年或学期收费的,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当月按实际天数计算。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的起始时点原则上为开学日,终止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最长不超过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收取的代收代管费,事先有书面约定退费等事项的,可按约定执行。如因学生退学、转学、休学、游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或仍需保留学籍的,学校应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第十六条 由于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以及不履行事先约定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学校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民办学校应在收费场所以公示栏、公告牌等形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同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当同时公示调价理由及依据,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贫困学生有学费减免和其他补助办法的,也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捐资助学,不得利用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不当行为侵害学生利益。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将收费收入主要用于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制度,严格经费收支管理,合理控制教育成本。 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应直接缴入规定的对公账户,不得通过教师或第三方机构收取汇缴或直收直支,不得账外核算。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学校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市发改局、教体局、人力社保局、卫生健康局和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完善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教育收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乱收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局会同市教体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春季学期起试行。此前我市有关民办学校教育收费管理规定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原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全市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诸发改价〔2011〕96号)同时废止。
《诸暨市非营利民办学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国家和省在民办教育改革和发展上出台了不少新政新法,特别是《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收费政策作了进一步明确。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教育收费管理,市发改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起草了《诸暨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2条。第1、2条主要明确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第3、4条明确收费项目、分类收费政策;第5条至第9条明确学费和住宿费制定程序和定价原则等;第10条至第12条明确了代收代管费的收费原则和规范要求;第13条至第16条明确了收费期限和退费原则等;第17条至第19条规定了教育收费公示和财务管理制度要求;第20条明确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措施;第21、22条明确了解释部门和实施时间。 三、《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诸暨市教育体育局等十部门关于全面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