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163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14〕167号)等文件规定,市发改局拟修订《诸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在前期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市发改局牵头拟定了《诸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1月29日至12月9日,意见建议请发送至电子邮箱zjfgjg0575@163.com。 感谢您的支持与参与! 联系人:朱建洪;电话:0575-87019876;传真:0575-87014037。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1月29日 诸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诸暨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者(产权单位或其授权的经营管理单位,下同)为车辆提供停放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市发改局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制定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所收费标准等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停车场所收费行为监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工作;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以下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二)交通场站(含机场)停车场; (三)公立医院、列入公共体育设施名录的体育场馆、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配套停车场; (四)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城市建设投资(国有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外的其他各类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停车场所经营者根据建设经营成本和停车供需状况等因素,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营性停车场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协议确定。 第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服务承诺约定,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制度、收费制度和服务规范; (二)负责场内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证停车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三)指挥车辆有序进场和停放,维护场内机动车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四)工作人员身着统一制服或佩戴明显服务牌证; (五)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明确告知车主停车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和计费时间; (六)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车型大小,以车辆停放次数或时间等为单位,按实际占用车位数计费。以时间为计费单位的,可以以高峰时段和非高峰时段不同标准累计收费。 第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原则,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市场供求关系和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并针对不同性质、区域、类型、时段、对象实施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 第九条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诸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附件)执行。停车场所经营者在实施停车收费前须按规定向市发改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机动车临时进入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各类停车场所,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应当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计费时间尾数取舍统一为:实际停车尾数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收。 第十一条 为确保道路畅通、缓解停车难问题,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所需要改变本办法规定的停车计费方式或提高收费标准的,可由停车场所经营者提出建议,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发改局核定。 第十二条 停车场所经营者申请核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应提供停车场所有权、使用权或投资收益人的合法证明材料,包括土地权属证明、房产权属证明、政府授权证明等相关资料。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收费申请应提供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属地镇乡(街道)等相关单位批准的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 市发改局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按规定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政府定价程序,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从严控制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收费范围。城区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收费范围和分类区域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城市管理和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工作实际提出建议,征求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属地街道等单位意见后,报请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同意并向社会公布;其它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收费范围和分类区域由属地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收费停车泊位由权限部门按规定统一划定并编号,未经权限部门批准,其它道路停车一律实行免费停放。 第十五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内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错时使用,实施停车收费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倡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益性场所等向社会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 第十六条 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及电力事故抢修车等免收停车费。 第十七条 停车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得有不执行政府定价或谎称政府定价及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哄抬价格、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经营行为。 第十八条 经营服务者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市发改局《关于印发<诸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诸发改价〔2013〕22号)同步废止。
诸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诸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修订背景 1.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定价范围调整。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明确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包括: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交通场站(含机场)停车场,公立医院、列入公共体育设施名录的体育场馆、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配套停车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城市建设投资(国有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2.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工作需要。通过健全分区域、分路段、分时段、分车型的差异化停车服务收费和阶梯累进式停车收费机制,运用价格杠杆调节停车供需关系,确保道路畅通,缓解停车难问题。 3.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变化。2019年机构改革后,原发改局的价格监督检查相关职责划入市场监管局,发改局和市场监管局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和执法上的权限和职责,有待在新的收费管理办法中厘清。 鉴于上述,发改局会同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管局对2013年2月出台的《诸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浙江省价格条例》; (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四)《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 (五)《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发改价格〔2022〕163号); (六)《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14〕167号); (七)《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1〕408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厘清各部门职责。根据部门职责,《办法》第四条对发改局、市场监管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 (二)调整政府定价范围。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规定,《办法》第五条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府定价范围作出调整。 (三)明确政府定价程序。《办法》第十三条对定价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程序作进一步明确。 (四)严控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了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收费范围和分类区域的设置。 (五)完善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收费划分为三类区域,实行差异化和阶梯累进式停车收费。 (六)调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原则,并综合考虑停车需求、交通拥堵、经济社会状况以及现行收费标准相衔接等因素,除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实行差异化收费政策外,其他停车场所收费标准原则上按原核定标准执行。 (七)对价格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作规范表述。《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经营者不正当经营行为和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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