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9〕99号)(以下简称99号文)于2022年10月30日到期,为更好推进跨境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杭州市商务局起草了本实施意见,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1月23日至2022年12月2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 联系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E座,市商务局办公室(1602室) 联系电话:0571-85250383 电子邮箱:32254462@qq.com
附件: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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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培育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鼓励企业更好地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分工,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推动杭州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快我市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主体培育 (一)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引导传统外贸和制造企业实现在线化发展、数字化转型,做大做强跨境电子商务规模。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通过9610、9710、9810等海关监管模式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通过应用独立站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的企业,择优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二)鼓励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商发展。鼓励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专业服务,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对服务杭州跨境电商企业50家以上且服务营收不低于1000万元,资金申报年度的服务营收同比增幅不低于15%的服务商,择优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二、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品牌培育 (三)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在跨境出口目的国注册自有商标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不超过当年境外商标注册费用7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在跨境出口目的国通过国际认证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不超过当年国际认证费用7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在跨境出口目的国获得产品外观、发明等专利授权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不超过专利申请费用5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四)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进行品牌全球推广。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使用自主品牌开展业务,借助社交媒体、搜索引擎、跨境直播等开展自主品牌推广的企业,给予不超过推广费用25%的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运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境外推广,对在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备案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在经市商务局(自贸委)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所产生的推广费用不超过25%的资金扶持,单个企业资金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展会开展品牌推广,对参加经市商务局(自贸委)认定的跨境电商展会的企业最高按展位费的70%给予资金扶持,单个企业单次参展费用的扶持不超过6个标准展位。 三、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仓储物流建设 (五)鼓励企业布局集货仓和海外仓。对列入省级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建设试点名单的企业,除省级扶持资金外,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列入市级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建设试点名单的企业,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单个运营使用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进出口集货仓,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运营企业不超过60万元;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集货仓年度跨境链路物流收入超过1亿元(含)、3亿元(含)、5亿元(含)的运营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资金扶持。 四、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育 (六)鼓励孵化机构与各区、县(市)跨境电子商务主管部门合作推进跨境电商人才孵化项目,给予参加孵化项目的跨境电商企业不超过1万元的资金扶持;鼓励在杭高校开展“政产学研”合作,给予每家单位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鼓励举办国际化、专业化的跨境电商人才活动,给予单个活动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扶持。 五、鼓励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生态建设 (七)鼓励企业开展融资。鼓励银行和担保机构合作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出口信用、担保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提供创新型信贷产品,提高企业融资额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八)鼓励跨境电商海外网络建设。对经市商务局(自贸委)认定的跨境电商海外网络站点,给予站点主体企业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九)鼓励线下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和监测点发展。对获评省级产业园、省级出口知名品牌,对经市商务局(自贸委)认定的新开设园区、优秀园区、新扩园点、品牌出海基地、统计监测点,按照因素分配方案给予所在区县(市)资金扶持。 六、其他事项 (十)享受本意见扶持政策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杭州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2.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切实履行申请承诺,诚信守法经营; 3.在杭州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业务且纳入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 (十一)除“六、七、九”条由市级财政承担资金的扶持政策外,其余扶持政策所涉资金均由市级财政及有关区、县(市)财政共同承担。其中涉及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区(滨江)、钱塘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富阳区的,由市级财政和当地财政各承担50%;涉及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的,由市级财政和当地财政分别承担25%、75%。 (十二)“一、七、九”条涉及的具体扶持标准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实施期为3年,由市商务局(自贸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9〕99号)同时废止。各区、县(市)以及各国家级开发区应结合实际,出台本地区跨境电子商务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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