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2022年生态环境数字化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和《绍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绍市环函〔2022〕78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发改委制定了《绍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2月17日前直接通过本页面“我有建议”栏提交,我局将及时回复。也可书面反馈,书面反馈请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沟通,意见反馈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 黄瑾璟0575-88080151;市发改委 周潮洋0575-85131233。 其中风险评估意见一并征求,主要征求公众对本标准的态度(是否支持本通知事项)、该标准对其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合理的利益诉求以及对本标准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等。公众对本标准有任何社会风险的意见或建议,可向评估主体或评估实施主体反馈。 (1)评估主体: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黄瑾璟 联系电话:0575-88080151 通信地址:绍兴市越城区树下王路38号 (2)评估实施主体:绍兴市环保科技服务中心 联系人:杜 宇 联系电话:0575-85733890 通信地址: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云东路381号迅腾大厦12楼
附件:绍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征求意见稿)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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