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养老护理人员待遇水平,加强养老护理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康养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63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养老服务提质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甬政办发〔2021〕21号)有关精神,按照“浙里康养”工作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率先探索“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打造“甬有颐养”幸福民生品牌的总体要求,我局起草了《宁波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如有意见、建议,可反馈我局,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89189342。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11月17日起至2022年11月25日止。
附件:《宁波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办(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宁波市民政局 2022年11月17日
宁波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养老护理人员待遇水平,加强养老护理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康养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63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养老服务提质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甬政办发〔2021〕21号)有关精神,按照“浙里康养”工作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率先探索“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打造“甬有颐养”幸福民生品牌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在本市登记法人并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审核认可的养老服务机构实际从事养老护理服务与管理人员(行政、事业编制人员除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 2.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且可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浙里康养系统”和“甬易养系统”可查询; 3.未发生因欺老虐老等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被信用警示的,也不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且按要求完成养老护理员继续教育。 二、补助标准 符合补助条件的养老护理员,按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不同等级给予每人每月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20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 三、补助程序和经费保障 (一)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申请由养老服务机构提出,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发放。 (二)依托“甬易养”等智慧养老管理平台,逐步建立全市养老护理员信息库和网上申请办理流程,加强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的申请、审核与发放等监督管理。有条件的区(县、市)民政部门可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直补机制。 (三)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本级养老机构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四、相关要求 (一)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继续教育制度,实行学时制管理,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线上线下总学时分别不少于8、16、24、32、40学时。 (二)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人员的审核,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民政局定期组织对享受补助人员的专项检查与数据比对,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三)养老服务机构和个人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核查属实,将取消补助资格,追缴相关补助资金,纳入信用警示惩戒名单库,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一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补助办法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养老服务机构信用承诺书 依据《宁波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办法》的规定,本机构 年 月 日提交的养老护理人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均真实准确,符合政策规定要求。如有弄虚作假,机构将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退回违规领取的补助资金。 负责人(签名): 养老服务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宁波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申报名册 养老服务机构名称(盖章): 负责人签字: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工作岗位 | 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起止年月 | 职业技能证书等级 | 补贴标准(元/人/月) | 补贴发放区间(年月) | 补助月数 | 合计发放金额(元) | 1 | XXX | 3302XXXXXXXXXX0425 | 护理员 | 2021.7-2022.7 | 五级 | 300 | 2021.7-2021.12 | 6 | 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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