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11月16日—25日期间对外公开,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7位市民的40条反馈意见。经过梳理汇总,现将相关意见建议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4位市民建议,社区正职、社区副职和一般社工以及新老社工之间的收入应根据岗位等级、在社区工作年限等拉开差距。对此予以说明,《办法》依据省里文件关于社区专职工作者“三岗十八级”有关规定,对我市社区专职工作者薪酬体系予以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按照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职业水平、工作实绩等设置相应等级,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资水平与其岗位、学历、工龄、职称、工作实绩及所获荣誉等都密切相关,并不仅仅只与其中某一项相关,而是一个综合考量。在前期认真测算和征求各区(县、市)相关部门、部分街道和社区负责人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省里相关文件精神,《办法》提出“社区专职工作者年平均收入按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4倍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8倍。”市民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区(县、市)依据《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合理确定社区正职、社区副职、一般社工的薪酬系数和倍数,适当拉开差距。
二、有5位市民建议,社工的养老保险等社保以及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应包括每月的基本工资和各类奖金、补贴等总收入,而不仅仅是每月的基本工资。对此予以说明,《办法》第四十四条明确,社区专职工作者按企业职工有关标准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并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缴费基数均为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社保政策规定,工资包括基础工资、绩效奖金及各类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针对市民反映的部分地区缴费基数未包括奖金、补贴等收入的情况,我们将在《办法》正式实施后,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促指导各地严格执行有关社区专职工作者社保和公积金缴费等政策。
三、有5位市民建议,近年来社工的工作量越来越大,对社工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要关爱社工的身体健康,落实每年体检、年休假、加班调休等福利待遇,以及抗台抗疫等特殊工作补贴。对此予以说明,《办法》第四十四条明确,“严格落实带薪年休假、健康体检、疗休养、加班补休等待遇。鼓励为社区专职工作者购买大病救助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工会医疗互助险等。”第四十五条明确,“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重点阶段任务等急难险重工作的社区专职工作者,给予适当工作补助,具体发放范围和标准由区(县、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市民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区(县、市)依据《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相关内容作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四、有3位市民建议,在面向社工招录(招聘)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时,希望能放宽年龄条件,且除了社区正职外,也给予社区副职、优秀社工一定招聘比例。对此予以说明,关于面向优秀社区专职工作者招录(招聘)镇乡(街道)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具体政策由人力社保部门另行制定,市民政局将就市民关心的有关问题和建议积极向相关部门反映、沟通。
五、有3位市民反映,各区之间社工薪酬待遇存在差距,不利于社工队伍的稳定。对此予以说明,根据省委、市委相关文件精神,“社区工作者薪酬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挂钩”。考虑到各区(县、市)发展的不平衡性,《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区(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市民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区(县、市)依据《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各地发展实际,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制定科学合理的社工薪酬待遇体系等相关制度,并切实贯彻落实。
六、有1位市民提出,社工的部分考核奖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发放,中途离职的社工能否按任职月数领取这部分考核奖,目前各地操作办法不一,建议市里明确。对此予以说明,《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社区专职工作者薪酬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奖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工资占70%,绩效奖金占30%,其中绩效奖金的50%左右部分按月发放,其余50%左右部分在年度目标工作考核结束后发放,实行优绩优酬,不搞平均主义。同时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办法》明确社区专职工作者绩效奖金的具体考核分配办法由区(县、市)自行制定。因此,中途离职的社工能否按任职月数领取这部分考核奖,由各区(县、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考核分配办法予以明确。
七、有1位市民提出,社工跨街道区县交流是否可以有相应的政策条款。对此予以说明,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办法》提出,建立岗位等级序列市内互认机制,鼓励区(县、市)开展社区专职工作者跨镇乡(街道)交流工作,原则上允许跨区(县、市)流动,具体实施细则由区(县、市)根据实际制定,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区(县、市)依据《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跨镇乡(街道)、跨区(县、市)交流的程序、资格条件、服务年限等作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八、其他意见建议因与上级相关政策不符,缺乏政策依据,或超出《办法》规定范围,不具有可借鉴性和可参考性。
感谢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下一步,市民政局将认真对这些意见和建议作进一步分析和研究,对合理部分予以吸收,抓紧做好《办法》后续制定出台工作。《办法》正式出台后,市民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区(县、市)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推动各地按新标准调整薪酬,同时积极指导各区(县、市)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市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大力支持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