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龙游县工业用地带建(构)筑物出让实施意见》,拟报县政府相关会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告。 现通过龙游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11月19日前反馈至龙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梅颖安;联系电话:0570-7213081;联系地址:龙游县幸福路148号,邮编:324400。 附件:《龙游县工业用地带建(构)筑物出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龙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1月10日
龙游县工业用地带建(构)筑物出让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意见中的工业用地带建(构)筑物出让,是指带建(构)筑物的工业用地,依法收回后,再次出让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行为。 二、出让前准备工作 (一)待出让地块的收回。原则上由收回实施主体按照国资公司签订的企业资产收购协议价(含收购价、收购补偿补助奖励、税费等)组织待出让土地的收回。收回实施主体指经县政府授予收回权限的县国土整治和征收储备中心、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等。 (二)待出让地块的管理维护。待出让地块收回后,原则上由收回实施主体负责再出让前的管理和维护。收回实施主体为县国土整治和征收储备中心的,可委托属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等负责管理。 (三)制定建(构)筑物保留方案。由属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牵头,会同经信、住建、资规、综合执法、消防等部门,结合招商引资意向企业需求,制定建(构)筑物保留方案,明确需保留建(构)筑物,并由属地提交县工业项目咨询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权证注销。由收回实施主体根据县工业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件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三、公开出让 (一)公开出让起始价。带建(构)筑物的工业用地再次出让的,土地出让起始价(不含建构筑物)按土地评估价格执行。保留建(构)筑物的出让价,原则按收回成本价确定(含收购评估价、房屋质量鉴定等),其中置换类企业受让时可给予不高于10%的折扣,对符合我县两大主导产业或亿元以上项目(含置换类企业)受让时可给予不高于20%的折扣,具体由收回实施主体提交县工业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折扣总额超过500万元的,报县政府审批。 (二)出让公告。规划条件中需明确保留建(构)筑物的面积、结构、位置等信息,并附地块出让红线和保留建(构)筑物定价意见。 (三)价款结算和税费收缴。出让结束后,由县资规局与竞得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明确土地出让的价款。由收回实施主体与竞得人签订《建(构)筑物转让合同》,明确地上建(构)筑物的销售价格等。土地出让价款由法定职能部门负责收缴,地上建(构)筑物销售价款由收回实施主体负责收缴。再出让用地新增的地方综合贡献全额补助给收回实施主体;土地出让金中应计提的政府纯收益,除上交省、中央的部分须计提外,地方留成部分均不再重复计提。 四、不动产权的办理 (一)保留的建(构)筑物原有产权证的,新的不动产权证按首次登记内容并结合出让文件予以办理。 (二)保留的建筑(构)物未办理过产权证的,原则不予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其中已审批但未验收的,按改扩建项目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实确认书,竣工验收后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权证。 (三)对建(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的,由土地受让方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设;项目建成后,由经信、住建、资规等部门按规定验收后再办理建筑物的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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