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湿地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温州市湿地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11月9日-12月9日期间在温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开,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具体反馈情况如下:
一、意见结果反馈
征求意见期间收到反馈意见13条,主要是关于第2条、第15条、第20条、25条、第26条、第27条、第39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公众意见共同的呼声总结如下:
一是要进一步按照小切口、精细化的原则,既要避免重复上位法,也要进一提炼近年来我市的实践创新。政府规章等地方立法要更加符合我市实际、凸显滨海湿地城市的地方特色与治理优势。
二是要优化湿地保护和管理体制,要解决对滨海湿地采取相对集中涉海执法监管的体制性障碍。
三是要加强湿地修复和保护的程序规范和保障,加强常态化、有针对性的执法和监督检查,加大对湿地及其周边范围的工业、农业污染等违法行为的惩处等方面的规定。
四是要加强公众参与的激励和程序保障,争取更高位阶的政府授权或人大授权,加强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
五是要加强油污泄露等多种突发污染情况的应急处理。
六是加强近海与海岸湿地、红树林、小微湿地等方面的保护力度。比如规定湿地垂钓的时期限制、禁止夜间偷偷在湿地内焚烧秸秆等垃圾、确保举报电话公开且有效,以及规定建筑垃圾及工厂排污监督及处罚等方面的条款。
七是要处理好湿地保护和发展的关系,促进共同富裕与乡村振兴,为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长效化的法治保障。
此外,也有的公众建议删除第二条第二款。有的提出疑问,即办法(征求意见稿)名称是“保护”,条文内容却又提“保护和管理”,将“保护”与“管理”并列。有的建议删除“三江碧水千里海岸万顷水乡”、“湿地保护应当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遵循江、河、湖、海、溪五水共导”等内容,避免条文表述用语过于行政化。
二、意见处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十分感谢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其中大部分的意见和建议都是具有建设性,可以为草案的修改完善提供有益参考。同时,针对有的公众较为关注办法名称、条文为何有管理的内容和法律责任条款等问题,说明如下:一是本办法侧重保护,管理是保护的必要保障和重要制度体现,故《湿地保护法》确定我国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明确了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湿地管理、保护、修复及执法监督职责,规定了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等。地方政府立法需要也只能在《立法法》《行政处罚法》《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等上位法的规定基础上进行一定限度的立法。二是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故,地方政府规章能够规定的行政处罚或相关责任条款的立法空间非常有限。此外,与江河湖海等有关的其他上位法已经有不少规定,本办法没必要重复规定。
下一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会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和充分研究,吸纳合理部分,条文表述要加强法言法语,有所为有所不为,突出重点和地方特色,做好《温州市湿地保护办法》的制定工作。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市湿地保护工作的大力支持。《温州市湿地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11月9日-12月9日期间在温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开,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具体反馈情况如下:
一、意见结果反馈
征求意见期间收到反馈意见13条,主要是关于第2条、第15条、第20条、25条、第26条、第27条、第39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公众意见共同的呼声总结如下:
一是要进一步按照小切口、精细化的原则,既要避免重复上位法,也要进一提炼近年来我市的实践创新。政府规章等地方立法要更加符合我市实际、凸显滨海湿地城市的地方特色与治理优势。
二是要优化湿地保护和管理体制,要解决对滨海湿地采取相对集中涉海执法监管的体制性障碍。
三是要加强湿地修复和保护的程序规范和保障,加强常态化、有针对性的执法和监督检查,加大对湿地及其周边范围的工业、农业污染等违法行为的惩处等方面的规定。
四是要加强公众参与的激励和程序保障,争取更高位阶的政府授权或人大授权,加强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
五是要加强油污泄露等多种突发污染情况的应急处理。
六是加强近海与海岸湿地、红树林、小微湿地等方面的保护力度。比如规定湿地垂钓的时期限制、禁止夜间偷偷在湿地内焚烧秸秆等垃圾、确保举报电话公开且有效,以及规定建筑垃圾及工厂排污监督及处罚等方面的条款。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