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深化完善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根据《关于推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农政发〔2020〕8号),结合市区实际,制定了《金华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金华市农业农村局网站门户网站 (http://nyncj.jinhua.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 婺城区双龙南街828号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邮编: 321017 。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 94437249@qq.com 。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23 日。
联系人: 王芳 联系电话: 0579—82050143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14日 附件:1《金华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和监测办法 (征求意见稿)
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深化完善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强化对家庭农场的指导、服务和管理,根据《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 11 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农政发〔2020〕8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规则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及衍生产业为主要收入来源,进行集约化、标准化、专业化适度规模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按照全市发动、分级开展,主体自愿、动态管理原则进行。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标准,各地因地制宜组织创建和择优推荐,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区)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工作,由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创建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条件、择优推荐、注重质量、强化支持。申报工作一般每年组织推荐认定一次,动态监测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 二、申报条件及要求 参加金华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须专业从事农业生产2年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 规模适度化 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家庭成员参与农场生产经营不少于2人,长期雇工一般不超过10人;经营土地(包括水面、林地)的流转年限至少在5年以上(因二轮土地承包到期情况除外),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 生产集约化 家庭农场有相对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有与经营规模相配套的生产设施、设施用地,水、电、路、渠等基础设施较为完备,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和先进适用的农机装备、数字技术等,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明显高于同行业全市平均水平,且农场主长期、稳定、专业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 产品标准化 实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C级及以上),注重农产品绿色安全,纳入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管理,推广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生产初级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可追溯且近2年未出现农产品检测不合格或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配合开展“肥药两制”工作。品牌意识较高,推进农业品牌的塑造和使用,拥有自主品牌或合作品牌、授权使用区域农产品公用品牌等。 产业生态化 家庭农场实行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生态农业模式,有良好的生产制度,采用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利用,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趋势,努力打造精品农场、生态农场和清洁农场。实行化肥农药实名制购买、定额制施用,落实化肥农药禁用限用相关管控措施;农业资源利用率较高,农业废弃物回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污染物排放等达到环保要求,粮食类家庭农场秸秆综合利用率100%。 管理科学化 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实行财务核算管理,建有稳定的农产品销售网络,产销渠道通畅。家庭农场标识标牌规范醒目。农场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家庭农场年收益在20万元以上。 服务社会化 合作意识较强,与不同市场主体加强合作联合,实现信息、技术、资源共享,利益连接较为紧密。服务意识较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服务链接带动小农户15户以上。对从事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完成数字化改造、通过绿色食品认定、有机农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授权等的家庭农场,予以优先推荐申报。 三、申报材料 申报创建的家庭农场完整准确填写基础信息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申报(监测)表; (二)农场主身份证件、学历或技术技能证件; (三)已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提供营业执照; (四)土地流转合同和清册,或林权证、养殖水域等权属材料; (五)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或其他服务生产经营用房相关材料; (六)上年度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七)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八)农场参与或直接进行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绿色食品认定、有机农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授权、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及商标注册、品牌等相关材料; (九)服务链接带动小农户名单; (十)家庭农场概述(包括基本情况、创建条件、经营成效等); (十一)其他。 四、认定程序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申报实行“主体发起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推荐—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定、公示、公告”的程序。 (一)具备创建条件的家庭农场每年经由乡镇(街道)初审推荐,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申报对象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核,根据审核情况签署审核意见。 (二)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综合把关的基础上,每年在9月底前统一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推荐文件及申报材料。每个县(市、区)每年新申报推荐数量一般不超过5家。 (三)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推荐文件、申报材料组织人员进行审核确定,并进行实地核查或抽查,根据审核结果提出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拟认定名单,名单通过金华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发布文件,授予“金华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向社会公告。对有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作相应处理。 五、监测管理 (一)加强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动态监测管理,监测流程参照申报程序,监测通过的继续保留“金华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参加监测的家庭农场提供下列材料: 1.前2年度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2.农场发展情况报告; 3.其他信息。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测不通过并取消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1.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 2.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不具备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条件; 3.放弃监测、未按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或经核查提供数据材料为虚假; 4.发展规模、经营方式等明显超出家庭农场适度规模标准、不符合家庭农场经营特征; 5.农产品质量检测不合格或农场因违法生产经营、严重失信等被处理; 6.违反耕地保护制度、破坏耕地,擅自改变耕地用途(含已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未经同意改变用途的),违反禁止抛荒等规定; 7.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或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违规、超范围用地; 8.其他不符合创建条件的情形。 (三)对因土地征收、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营收入或生产规模骤降,难以达到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要求的,家庭农场提出保留申请,经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综合评定,认为仍有恢复可能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可保留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1年。 (四)对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取消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 1.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 2.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 4.发生其他严重问题。 六、政策支持 加大对家庭农场支持力度,各县(市、区)可因地制宜制定家庭农场财政奖励扶持政策,对家庭农场服务带动小农户发展等给予奖励或补助;农业产业发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产品仓储冷链物流、农产品出村进城、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全产业链发展等项目向家庭农场倾斜;加大金融保险、设施农用地等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加快农业社会化服务等向家庭农场等规模主体覆盖。
本办法由金华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2.文件起草说明
《金华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和监测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将《金华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和监测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起草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0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吉林考察时讲话指出,“要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指出各地要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动态管理”的原则,健全工作机制,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2020年12月,省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等11家部门单位印发《关于推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完善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和认定标准,健全省、市、县三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联创机制。2021年1月我市出台加快市区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若干政策的通知,为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提供了的资金保障。 2014年6月,金华市农业局印发《金华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经过多年的运行,截止目前以累计创建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262多家,较好地发挥了示范样板、标杆引领等作用。处于新时代“重要窗口”“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重要阶段,按照新形势新定位新要求,我们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金华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和监测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办法起草工作,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我们梳理了办法初稿,9月份,我们将起草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局属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完善办法条款及相关内容,并根据收到的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我们将修改完善后的征求意见稿提请局法规处合法性审查。与此同时,我们与各地市的办法进行比较,吸收借鉴一些地方好的经验做法。修改完善后,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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