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关于制定嘉兴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补充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海盐县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实施(暂行)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示期内反馈至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示时间:2022年11月3日至12月3日 联系人:汤云峰 联系电话:0573-86198772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华丰路918号 邮编:314300 附件:1.关于《海盐县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实施(暂行)细则》的起草说明.pdf 2.《海盐县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实施(暂行)细则(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1月3日 海盐县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实施(暂行)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垃圾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关于制定嘉兴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补充通知》(嘉发改〔2022〕158号)工作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收费范围】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对生活垃圾实施处理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各环节所产生的费用。 【收费对象】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等的非居民用户。 【收费标准】 第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关于制定嘉兴市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嘉发改〔2021〕280号)标准执行,易腐(餐厨)垃圾处理费按100元/吨或10元/桶(240L);其他垃圾处理费按230元/吨或10元/桶(240L)。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实际产生量计收,可按重量计量收取,计量单位为吨;也可按容积计量收取,计量单位为桶。 第五条 日生活垃圾产生量较少的单位,垃圾处理费不便按吨或桶为单位计算时,可由收费单位和产生单位双方协商确定垃圾处理费金额。 【收费主体】 第六条 各镇(街道)应当指定属地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国企或环卫服务经营单位负责辖区内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统一收缴。 【资金管理】 第七条 收费单位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八条 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属地环卫服务单位签订清运处置委托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当年度生活垃圾基准量,以及生活垃圾产生量的计量方式和缴费方式等内容。产生单位应按照委托服务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支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减免和差别化收费政策】 第十条 对垃圾分类考核达标的慈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等单位,可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镇(街道)对辖区非居民生活垃圾产生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综合评定年度垃圾分类质量,并根据分类质量浮动收取垃圾处理费,上浮幅度不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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