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司法局 关于《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开化县司法局现将《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1月26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开化县司法局。

 

开化县司法局

20221025

 

(联系人:陈姝雯,电话:0570-6521520,邮箱:475460543@qq.com,地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滨北路8号。


意见反馈:https://www.kaihua.gov.cn/art/2022/12/12/art_1496889_59027223.html

 

 

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紧抓26县跨越式发展契机,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地,建设以生态文明为导向的现代化国家公园城市,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928号)、《浙江省乡村振兴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乡振发〔20213)等文件精神,结合县实际,特制定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认识实施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对推动县国家公园城市现代化建设的深远意义,突出解危、集聚、生态、富民,推进产业和人口集聚,确保搬迁群众搬得、进得来、稳得住、富得起打造浙里安居开化品牌,构建城乡发展新格局推动实现共同富裕

(二)基本原则

1.规划引领、全域统筹。坚持多规合一、顶层设计,统筹空间、资源、环境与人口关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动资源科学配置,着力加快小县大城、组团发展、城乡融合进程

2.政府引导、农户自愿。完善县级抓推动、乡镇(办事处)抓行动的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发挥乡镇(办事处)、村级基层组织和干部的组织协调作用,充分尊重农户意愿,在合适的时间范围内,让农户自主选择搬迁时间、安置方式等。通过积极引导,促进农村人口向中心城区、重点镇集聚,帮助农户搬得出、稳得住、富得起

3.分类施策、灵活安置。探索市场化安置小区建设新路径,创新公租房和共有产权房安置新思路,将集中安置、分散安置与梯度转移安置相结合,合理利用公寓安置、货币安置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安置空间布局和安置方式的科学性。

4.产城融合、促农转型通过人口搬迁集聚,优化要素的空间配置,推动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和产业布局。通过就近就业、就业技能培训,促进搬迁农民就业增收,走好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一体的发展道路。

二、搬迁范围及条件

(一)搬迁范围

搬迁范围原则上为全县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

结合县实际,搬迁范围分为重点搬迁范围和鼓励搬迁范围。重点搬迁范围内的农户报名后可优先安置

重点搬迁范围包括:整体搬迁自然村县级以上重点项目征迁范围;全域土地整治(千亩方)需搬迁范围;地质灾害隐患区;农村D级危房;钱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村分类管控中的限建村、禁建村其他需要搬迁的区域。

鼓励搬迁范围包括:除重点搬迁范围外的其他区域。

(二)搬迁条件

1.在搬迁范围内,自愿拆除或合法处置现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含合法继承的主房、附房)及其他附属设施,其宅基地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放弃农村宅基地建房资格的农户,可享受本政策。

2.在搬迁范围内,无集体土地上房屋或农村宅基地但有建房资格的农户,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建房资格的,可按规定享受本政策。

三、搬迁对象及原住认定

(一)搬迁对象的认定

搬迁对象以户为基本搬迁单位,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安置。搬迁对象的认定及分户条件,按照开化县现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建房资格户认定标准执行一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本政策

不予认定的情形

1)农村无房且无建房资格的;

2)已享受异地搬迁政策(包含下山脱贫、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重点项目征迁)在县级异地搬迁小区安置或货币安置的;

3搬迁对象已享受保障房政策(享受公租房已退出的除外);

4)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的;

5)与农村建房资格户共有房屋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6)其他不符合搬迁的。

(二)人口的认定

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搬迁对象,其搬迁安置人口以在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为依据,并按以下情形进行相应增减

1.有下列情形的,可确认为搬迁安置人口:

1)原户籍在本村,申报时户籍迁出或注销的解放军及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等;

2依法办理收养登记的人口;

3其他经认定可列入安置人口的人员

2.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确认为搬迁安置人口:

1报名截止日之后婚嫁迁入、合法收养、新出生的,以及其他在本意见施行之后将户籍迁入的;

2报名截止日之前因死亡、迁出下落不明满2经法院宣告失踪应当注销户籍的;

3)已享受下山脱贫、地质灾害避让等异地搬迁政策,选择县级异地搬迁小区安置或货币安置的;

4已享受保障房政策的(享受公租房已退出的除外

6)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编或离退休

7)纳入政府集中供养的;

(三)人口增计

搬迁对象符合下列情形的在安置时可增计一人,但不享受搬迁补助。同时符合多种条件的最多只能增计一人。

1.已婚尚未有子女

2.实际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3.已满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

(四)住宅认定

1.搬迁对象原有主房、附房的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权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证载为准。

2.无法提供相关权利证书的,按照不动产确权登记相关规定核定

3.本意见施行前,农户之间跨村交易住房且来源合法、在本县范围内无其他集体土地房屋的可参照不动产确权登记相关规定核定

搬迁安置政策

(一)搬迁类型

分为整体搬迁、连片搬迁和零星搬迁

1.整体搬迁是指符合建设用地复垦条件行政村或自然村实现100%搬迁,主房、附房及其他附属设施拆除到位的搬迁。

2.连片搬迁是指符合建设用地复垦条件3以上主房相连或居民点全部搬迁,主房、附房及其他附属设施拆除到位的搬迁。

3.零星搬迁是指除整体搬迁和连片搬迁以外的其他搬迁。

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包括公寓安置、货币安置、迁建安置兜底安置类。

1.公寓安置公寓安置是指搬迁对象在政府指定的安置购买公寓房安置的方式。公寓房安置价、优惠价及市场价各安置点发布的安置方案为准

1)搬迁对象安置面积1人户602人户903人户1204人户1405人户1606人及以上户180

2搬迁对象选房面积与可安置面积就近靠,允许搬迁对象选择小于可安置面积范围内的房屋,面积差额视为安置户自愿放弃不予补偿。所选房屋面积在可安置面积内的以安置价结算;因户型限制超出可安置面积的,10㎡以内(含)的部分按优惠价结算,超过10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3在对应户型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允许可安置面积在140㎡及以上的搬迁对象选择两套安置房,优惠价结算面积总计不超过10㎡,选择两套房的选房顺序在同等条件下往后靠

2.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是指搬迁对象选择自行解决住房,放弃其他安置方式,领取一次性货币补贴的安置方式

3.迁建安置迁建安置是搬迁对象选择到集镇统一规划的安置点建房的安置方式。本安置方式限于整体搬迁范围内的搬迁对象选择

4.兜底安置兜底安置是符合相应条件的搬迁对象选择到乡镇(办事处)、村集中安置点租住选择公租共有产权房安置的方式。本安置方式限于整体搬迁范围内的搬迁对象选择

符合集中供养条件选择集中供养的兜底安置搬迁对象,不享受补助选择租房的兜底安置搬迁对象自搬迁安置之日起五年内如条件成熟,放弃租房后,可按无房户在政府指定的安置购买公寓房。

同时符合地质灾害避让、重点项目征迁的对象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政策进行搬迁安置,不得同时享受

)补助标准

搬迁对象须自行拆除原住宅,将宅基地退回村集体并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证注销登记后,方可申请补助。

助包括:人口搬迁补助、原住宅拆除补助、宅基地收回补助拆房户迁移补助按期拆除原住奖励省级异地搬迁补助除省级异地搬迁补助外,无房户和并房户不享受其他补助迁建安置的搬迁对象不享受拆房户迁移补助按期拆除原住奖励

1.人口搬迁补助

选择公寓安置的,按1.5万元/人予以补助。经认定达到整体搬迁标准的,额外奖励3万元/人;经认定达到连片搬迁标准的,额外奖励1.5万元/人。

选择货币安置的,1.5万元/予以助。经认定达到整体搬迁标准的,额外奖励3万元/人;经认定达到连片搬迁标准的,额外奖励1.5万元/人。购买本县范围内公布的一级市场普通商品房的,可享受一定比例的购房补(具体补标准另行公布)。

选择迁建安置的,1/予以补助

选择兜底安置的,按4.5/予以补助。

2.原住宅拆除补助

拆除原住宅按核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框架、砖混结构按150

/补助;砖木、泥(石)木结构按100/补助。

3.宅基地收回补助

根据拆除原住宅核定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按72/㎡补助。

4.拆房户迁移补助

拆房户每户一次性予以3000元补助。

5.按期拆除原住宅奖励

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原住宅的,原住宅核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予以100/奖励。经认定达到整体搬迁标准的,原住宅核定的合法建筑面积额外予以200/奖励

6.省级异地搬迁补助

符合省级异地搬迁标准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整村搬迁非低收入农户按相关规定执行。

7.整体搬迁奖励

在本政策实施周期内,经认定达到整体搬迁标准搬迁对象,自本政策公布实施之日起第1签约的,给予10000/人奖励;第2签约的,给予9000/人奖励;第3签约的,给予8000/人奖励;第4签约的,给予7000/人奖励;第5签约的,给予6000/人奖励。

(四)其他

整体搬迁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财产户或无建房资格的半边户合法拥有独立住宅的,按照房地不可分离原则,自愿拆除现有集体土地主房、附房及其他附属设施的政府指定的安置购买公寓房。其补助及购房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可享受原住宅拆除补助、宅基地收回补助拆房户迁移补助按期拆除原住宅奖励

2.可购买公寓房的面积按其拆除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确定,最高不超过90。拆除的合法建筑占地面积低于60,可购房面积按60㎡确定。可购房面积内按公布的安置价结算,超出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搬迁安置程序

启动报名搬迁申级初乡镇(办事处)联审公示审批核准分类落实房屋处置检查验收交房安置确权登记。

、搬迁对象权益保障

(一)基本权益一是子女可选择继续留在原户籍所在学区就学,也可选择到安置地按阳光招生方案统筹安排入学。二是按照同城同待遇的要求,纳入安置地的医疗、住房、社保体系。三是积极探索搬迁对象迁出地和迁入地双重管理、双向服务制度,强化搬迁后的管理服务

(二)创业就业把搬迁对象作为就业帮扶重点对象,优先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服务,优先安排迁入地建设项目、社会管理和公益性岗位。搬迁安置小区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和产业经营用房,用于发展来料加工、家庭工业和社区服务。

(三)资源资产搬迁对象在承担相应义务的前提下,除自愿放弃建房资格外,享有原所在村集体的资产收益分配权,原土地承包经营期限、范围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执行。鼓励搬迁对象有偿流转农村田地、山林等经营权,有条件的乡镇(办事处)和国有企业应积极承担收储、流转、经营管理等服务职能。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工作开展乡镇(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各乡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理清职责、强化落实,有序推进工程实施。

)严明工作纪律相关职能部门乡镇(办事处)和村委会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加强对搬迁对象材料申报、搬迁安置、资金发放等环节的审核把关,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和程序规范操作,防止虚报、冒领、挪用、挤占扶持资金。各搬迁对象要及时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和补助资金。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把关,不得有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行为。如有违反,将依法依规处理。

加强督查考核。县委县政府小县大城·富民安居纳入对乡镇及部门年度综合争先考核,把搬迁安置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点,实行责任捆绑,奖惩挂钩。大抓落实办协同城建委办对工作指导督促,并进行督查通报。

健全长效管理乡镇(办事处)要加强搬迁后续管理和日常管理,进一步完善农村住房建设的审批与监管,同时做好搬后宅基地盘活利用、农用地流转管理等工作。有关部门及迁入地乡镇(办事处)要做好居民管理、产业帮扶就业帮扶等跟踪服务,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附则

(一)用于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的公寓安置房自办理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五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相关部门在办理证件时要注明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安置房字样,并载明允许上市交易的时间。

)被列为整体搬迁计划的行政村或自然村以及已有零星搬迁的禁建村、限建村原则上今后不再审批农民建房、四好农村路、村庄整治、供电、通讯、广播、电视、卫生、学校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根据实际搬迁人数给予乡村两级2000/工作经费,其中经认定达到整体搬迁标准的额外给予2000/工作经费由乡镇统筹使用。

搬迁对象取得安置资格无故放弃原则上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本实施意见自****日起行(印发之日起30日后)试行期限5年。

关于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扎实推进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打造“浙里安居”开化品牌,推动国家公园城市现代化建设,推动实现共同富裕根据《实施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有关事项交办单》(2021年鲁第110号)《中共开化县委办公室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及指挥部的通知》(便签〔20215号)根据《城市高质量发展大会关于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作要求,研究形成了本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制定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浙江省山区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80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928号)、《浙江省乡村振兴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乡振发〔20213号) 等文件精神,县委十四届十次全会、县委十四届十三次全会县第十五次代会城市发展暨生态工业高质量发展大会等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意在通过进一步强化政策引导,迭代升级异地搬迁工作,加快农村居民搬迁,力争农村居民有计划地向中心城区、重点镇等区域梯度转,推动我县人口大转移、空间大优化、土地大利用、产业大发展、人文大传承、治理大提升,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主要架构

《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由八部构成,分别是:1.总体要求;2.搬迁范围及条件;3.搬迁对象及原住房认定4.搬迁安置政策;5.搬迁安置程序6.搬迁对象权益保障7.工作要求;8.附则。

三、重点内容和措施

(一)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公园城市现代化建设、构建城乡融合发展格局要求通过政策引导加快农村居民搬迁,力争农村居民有计划地向中心城区、重点镇等区域梯度转移。

搬迁范围及条件

1.综合空间腾挪、提升城镇化率、解危纾困,考虑搬迁范围确定为全县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

2.对重点搬迁范围和鼓励搬迁范围的规定主要是从城镇化率有贡献、可复垦、解危三个方面考虑。

3.考虑到空间腾挪,本政策要求搬迁对象自愿拆除或合法处置现有集体土地上的、附房(含合法继承的房屋)其他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放弃建房资格在搬迁范围内,有建房资格的无房户,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建房资格的,也可按规定享受本政策,但不得优先安置。

城镇化率统计以常住人口为依据,与户籍无关,结合周边县市经验,本政策不强制户口迁移

(三)搬迁对象及原住房认定

1.搬迁对象以户为基本搬迁单位,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安置。搬迁对象的认定及分户条件,按照现行开化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建房资格户认定标准执行一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本政策

整体搬迁和可复垦考虑,有单独房产的财产户可按规定享受本政策;从城镇化率考虑,在农村范围内的有建房资格的原异地搬迁农户允许二次搬迁。

2.搬迁安置人口的认定:以符合农民建房资格在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为依据

3.增计人口的认定参照开化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政策,家庭户实际只有一个子女该子女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增计。

4.住宅认定以不动产权证书证载为准无法提供相关权利证书的,按照不动产确权登记相关规定核定

)搬迁安置政策

1.搬迁类型

分为整体搬迁、连片搬迁和零星搬迁

整体搬迁是指符合建设用地复垦条件,行政村或自然村实现100%搬迁,主房、附房及其他附属设施拆除到位的搬迁。

连片搬迁是指符合建设用地复垦条件3以上主房相连或居民点全部搬迁,主房、附房及其他附属设施拆除到位的搬迁。

零星搬迁是指除整体搬迁和连片搬迁以外的其他搬迁。

整体搬迁在原异地搬迁基础上调整至与省级异地搬迁关于整村搬迁的要求相符,且以房屋拆除及符合复垦为前提。房屋无法拆除的古村落的搬迁对象,在房屋收回村集体后,可按无房户安置,但不享受补助。

考虑到资源集聚、宅基地复垦,以及与原政策延续,将原异地搬迁的3幢连片可认定为整村搬迁分离开来,单独设置连片搬迁的类型,并将独立的居民点搬迁纳入连片搬迁范围。

零星搬迁与原异地搬迁的零星搬迁的概念基本一致。

2.安置方式分为公寓安置、货币安置、迁建安置兜底安置为鼓励整体搬迁,解决搬迁对象的不同需求,增设货币安置、迁建安置,并针对整体搬迁的低收入农户,增设兜底安置方式。

1公寓安置:指搬迁对象在政府指定的安置购买公寓房安置的方式。公寓房购置价分安置价、优惠价、市场价 

1人户602人户903人户1204人户1405人户1606人及以上户180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允许可安置面积在140㎡及以上的搬迁对象选择两套安置房,选房面积最高不超过可安置面积30㎡,优惠价结算面积总计不超过10㎡。

可安置面积突破简单的按人均面积计算的方式,设置保底面积60㎡,3人以下的农户每增加1人可增加30㎡,3人以上农户每增加1人可增加20㎡,最高不超过180㎡。因我县目前的农村建房资格户户均4人,适当提高低于户均人口的家庭户的可安置面积,有利于化解随人口增加居住拥挤的问题。

安置面积较原异地搬迁政策25/有所提升,且一户限购一套的条件进行适当的破解。

原安置价为房屋建设成本价,现安置价在房屋建设成本价的基础上根据区位不同增加一定的土地出让金,在降低安置房价与市场价的差距同时,减少无房户、并房户获利程度。增设优惠价,作为安置价与市场价的过渡

2货币安置:指搬迁对象选择领取货币补助自行解决住房安置方式。本安置方式限于整体搬迁范围内的搬迁对象选择

3迁建安置搬迁对象选择到集镇统一规划的安置点建房的安置方式。本安置方式限于整体搬迁范围内的搬迁对象选择

4兜底安置搬迁对象确因家庭条件限制,选择到乡镇(办事处)、村集中安置点租住选择公租共有产权房安置的方式。本安置方式限于整体搬迁范围内的搬迁对象及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选择符合集中供养条件选择集中供养的兜底安置搬迁对象,不享受补助。选择租房的兜底安置搬迁对象本政策施行周期内,如条件成熟,放弃租房后,可按无房户在政府指定的安置购买公寓房。

符合地质灾害避让、重点项目征迁对象可选择对应政策享受补助,安置按本政策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3.补助标准原异地搬迁政策的基调为低房价、低补助,为扶贫性质搬迁。本政策是在共同富裕背景下提出的,目的是实现共同富裕,安置房源的品味有较大提升,房价和补助均相应提高,相对原政策为高房价、高补助。在房价和补助的设置上综合考虑农户承受能力,使其不因搬致贫,本政策下农户的购房支出与原异地搬迁政策相差不大。

助包括:人口搬迁补助、原住宅拆除补助、宅基地收回补助拆房户迁移补助按期拆除原住房奖励省级异地搬迁补助除省级异地搬迁补助外,无房户和并房户不享受其他补助选择迁建安置的搬迁对象不享受拆房户迁移补助按期拆除原住房奖励

1人口搬迁补助:结合资源盘活、人口集聚等因素,体现以人为本,调节农村人多房少农户的搬迁难题并鼓励公寓安置,设定人口补助,人口补助仅拆房户可享受

    选择公寓安置的,整体搬迁按每人45000元予以补助,连片搬迁的按每人30000元予以补助零星搬迁的按每人15000元予以补助。

选择迁建安置的,按每人10000元予以补助

选择货币安置的,按每人45000元予以补助

选择兜底安置的,按每人45000元予以补助。

2原住宅拆除补助:在原异地搬迁政策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拆除原住宅按核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框架、砖混结构按150/补助;砖木、泥(石)木结构按100/补助。

3宅基地收回补助:以征地区片综合价为依据定为72/㎡。

4拆房户迁移补助考虑租金增长等因素,原异地搬迁900/户的标准过低,提高至3000/户,该补助仅限拆房户。

5按期拆除原住宅奖励为鼓励搬迁对象及时拆除原住宅,减少搬迁对象购房压力,提高整体搬迁优惠力度,特参照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政策设定。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原住宅的,原住宅核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予以100/奖励。符合整体搬迁的,原住宅核定的合法建筑面积额外予以200/奖励

6省级异地搬迁补助该项补助与原异地搬迁政策相同,为省级补助,分为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搬迁和整村搬迁非低收入农户搬迁两种类型,当前我县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搬迁的补助23400/,对整村搬迁非低收入农户搬迁的补助8400/搬迁对象只能享受一次省级异地搬迁补助,已享受省级异地搬迁补助政策的对象不得再次享受。

对本次搬迁达到省级异地搬迁补助条件的,却因往年申报省级异地搬迁被录入省系统而无法再次申请补助的对象,分类处理:对已领取过省级补助的不得二次享受;对因政府原因造成农户未享受补助确录入省系统的,相应资金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4.其他:考虑到整体搬迁中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无建房资格的半边户合法拥有独立住宅的情况,按照房地不可分离原则,自愿拆除现有集体土地主房、附房及其他附属设施的政府指定的安置购买公寓房。其补助及购房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可享受原住宅拆除补助、宅基地收回补助拆房户迁移补助按期拆除原住宅奖励

可购买公寓房的面积按其拆除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确定,最高不超过90。拆除的合法建筑占地面积低于60,可购房面积按60㎡确定。可购房面积内按公布的安置价结算,超出部分按市场价结算,原则上最高不得超出可购房面积30㎡。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多户共有一幢房屋的,应合并认定为一户,仅允许按规定购买一套公寓安置房。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拥有一幢房屋的,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按有房户认定为搬迁对象,非集体经济组织成为不能享受本政策购买安置房。

    农户补助测算:4人户为例,砖混结构房屋,确权建筑面积为230㎡,用地面积为115㎡,进行测算分析。

 1.属于零星搬迁、连片搬迁的,可选择公寓安置。零星搬迁可享受补助合计12.88万元,人均3.22万元;连片搬迁可享受补助合计18.88万元,人均4.72万元。

若该户为低收入农户,在上述基础补助上可再增加2.34万元/人(省补资金3万元/人)。

    2.属于整体搬迁的,可选择公寓安置货币安置迁建安置,其中公寓安置可享受补助合计32.84万元,人均补助8.21万元;迁建安置可享受补助合计8.49万元;货币安置可享受补助合计30.84万元。

    若该户为低收入农户,在上述基础补助上可再增加1.5万元/人,且可选择兜底安置方式。

为体现资源盘活及集聚,突出整体搬迁的政策力度,整体搬迁较零星搬迁、连片搬迁的可选择安置方式更多,搬迁补助更高,人均补助高出约3.5-5万元。)

(资金平衡测算:抽样12个自然村,涉及2791061人,人均图斑面积约0.13亩(89.82㎡),人均宅基地确权面积0.049亩(32.37㎡)。户均图斑面积0.51亩(341.57㎡),户均宅基地面积0.18亩(123㎡),户均建筑面积229㎡,户均人口3.8人。

模型一:20%整体搬迁、35%连片搬迁、35%零星搬迁(1/2可复垦)、10%无房户计算,则退出可复垦宅基地2168亩,预留20%指标,则调剂1734亩,结余434亩;指标调剂收益17.3亿元(100万元/亩),安置房土地出让金12.71亿元(36300*35/*1000/㎡),预测收益30亿元。复垦支出3.47亿元(20万元/亩),补助支出15.12亿元,融资成本2.7亿元,工作经费0.44亿元,预测支出21.73亿元。

实际搬迁情况中,整体搬迁的比例可能无法达到20%(摸底时占比仅为12%),实际退出的宅基地面积将低于本预测值。安置房的土地出让金留存部分达1000/㎡时,安置房的安置均价为(3600+1000/0.7*1.1=5600/㎡偏高。

模型二:15%整体搬迁、30%连片搬迁、40%零星搬迁(1/2可复垦)、15%无房户计算,则退出可复垦宅基地1876亩,预留20%指标,则调剂1500亩,结余376亩;指标调剂收益15亿元(100万元/亩),安置房土地出让金8.89亿元(36300*35/*700/㎡),预测收益23.89亿元。复垦支出3亿元(20万元/亩),补助支出13.52亿元,融资成本2.7亿元,工作经费0.42亿元,预测支出19.64亿元

实际搬迁情况中,搬迁模型中整体搬迁、连片搬迁中有部分为古村落保护村,实际退出的宅基地面积将低于本预测值。安置房的土地出让金留存部分达700/㎡时,安置房的安置均价为(3600+700/0.7*1.1=5100/㎡,若老城区范围内不用于安置,实际出让金留存较难达到此标准,按目前选址测算约为600/㎡(7.62亿,合计预测收益22.62亿元)。

按照模型测算,看似能够实现资金平衡,但实际操作中,整体搬迁的占比将远低于15%的比例,且受复垦政策变化、建设用地指标调剂交易价格的影响,指标调剂收益将低于本测算金额,且安置地的征地费用、三通一平等支出均未列入本工程支出。

5.建议将本工程退出的宅基地的复垦包干费调整为10-20万元/亩。同时,为激励乡镇工作积极性,根据实际搬迁人数按2000/予乡村两级工作经费,符合整体搬迁的额外再给予2000/人,由乡镇统筹使用。 

(五)搬迁对象的权益保障

1.基本权益方面:搬迁对象自愿迁移户口的按照“同城同遇”的要求,纳入安置地的教育、医疗、住房、社保体系户口留在原籍的,积极探索搬迁对象迁出地和迁入地双重管理、双向服务制度,强化搬迁后的管理服务

2.创业就业方面:做好搬迁对象进城后的就业创业帮扶工作,优先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服务

3.资源资产方面:搬迁对象在承担相应义务的前提下,除自愿放弃的农村宅基地建房资格外,享有原所在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原土地承包经营期限、范围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执行。鼓励搬迁后的农村田地、山林等经营权有偿流转。

(六)其他

1.用于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的安置房自办理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五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其中属搬迁对象唯一住房不可上市交易

2.搬迁对象取得安置资格无故放弃原则上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五、本政策在原异地搬迁政策的大变化

为提高城镇化率,将搬迁范围确定为面向全县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考虑三户连片及居住点搬迁的贡献率,与零星搬迁进行区分,将三户连片且符合复垦的搬迁定义为连片搬迁,将整村搬迁改为整体搬迁并定义为自然村100%全部搬迁为实现整体盘活利用,搬迁对象调整为在农村有建房资格农户(含有房户、无房户),以及整体搬迁范围内虽无建房资格但有房的财产户;为提高政策的吸引力,考虑宅基地退出的贡献率,降低无房户的获利程度。建议按建安成本+土地出让金确定安置价,搬迁补助大幅提高,放大整体搬迁与零星搬迁补助标准的差距;为实现富民安居、解决居住拥挤的问题,安置面积在原来的人均25按每户可安置人口分别提高标准房源充足下,允许可安置面积在140㎡搭配选购两套;对房型设计进行优化,要求农户在可安置面积内选足,不足部分不予补偿;考虑宅基地退出的贡献率及资金平衡,按整体搬迁优先、征迁、地质灾害等政策性搬迁优先的原则,按退出宅基地的面积大小确定选房顺序,无房户、并房户不享受任何补助,公寓安置时最后选房;为便于搬迁户的后续统一管理,规定搬迁对象户口需迁入安置地;面向整体搬迁推出公寓安置、货币安置、迁建安置、兜底安置四种形式,解决不同群体的需求。

                                


征集部门:开化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10-25 截止日期:202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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