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司法局现将《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1月3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开化县司法局。 开化县司法局 2022年10月25日 (联系人:陈姝雯,电话:0570-6521520,邮箱:475460543@qq.com,地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滨北路8号。) 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紧抓26县跨越式发展契机,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地,建设以生态文明为导向的现代化国家公园城市,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9〕28号)、《浙江省乡村振兴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乡振发〔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认识实施“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对推动本县国家公园城市现代化建设的深远意义,突出“解危、集聚、生态、富民”,推进产业和人口集聚,确保搬迁群众“搬得出、进得来、稳得住、富得起”,打造“浙里安居”开化品牌,构建城乡发展新格局,推动实现共同富裕。 (二)基本原则 1.规划引领、全域统筹。坚持多规合一、顶层设计,统筹空间、资源、环境与人口关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动资源科学配置,着力加快“小县大城、组团发展、城乡融合”进程。 2.政府引导、农户自愿。完善“县级抓推动、乡镇(办事处)抓行动”的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发挥乡镇(办事处)、村级基层组织和干部的组织协调作用,充分尊重农户意愿,在合适的时间范围内,让农户自主选择搬迁时间、安置方式等。通过积极引导,促进农村人口向中心城区、重点镇集聚,帮助农户“搬得出、稳得住、富得起”。 3.分类施策、灵活安置。探索市场化安置小区建设新路径,创新公租房和共有产权房安置新思路,将集中安置、分散安置与梯度转移安置相结合,合理利用公寓安置、货币安置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安置空间布局和安置方式的科学性。 4.产城融合、促农转型。通过人口搬迁集聚,优化要素的空间配置,推动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和产业布局。通过就近就业、就业技能培训,促进搬迁农民就业增收,走好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一体的发展道路。 二、搬迁范围及条件 (一)搬迁范围 搬迁范围原则上为全县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 结合本县实际,搬迁范围分为重点搬迁范围和鼓励搬迁范围。重点搬迁范围内的农户报名后可优先安置。 重点搬迁范围包括:①整体搬迁自然村;②县级以上重点项目征迁范围;③全域土地整治(千亩方)需搬迁范围;④地质灾害隐患区;⑤农村D级危房;⑥钱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饮用水源保护区;⑦自然村分类管控中的限建村、禁建村;⑧其他需要搬迁的区域。 鼓励搬迁范围包括:除重点搬迁范围外的其他区域。 (二)搬迁条件 1.在搬迁范围内,自愿拆除或合法处置现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含合法继承的主房、附房)及其他附属设施,其宅基地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放弃农村宅基地建房资格的农户,可享受本政策。 2.在搬迁范围内,无集体土地上房屋或农村宅基地但有建房资格的农户,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建房资格的,可按规定享受本政策。 三、搬迁对象及原住宅认定(一)搬迁对象的认定 搬迁对象以户为基本搬迁单位,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安置。搬迁对象的认定及分户条件,按照开化县现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建房资格户”认定标准执行。一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本政策。 不予认定的情形: (1)农村无房且无建房资格的; (2)已享受异地搬迁政策(包含原下山脱贫、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重点项目征迁等)在县级异地搬迁小区安置或货币安置的; (3)搬迁对象已享受保障房政策的(享受公租房已退出的除外); (4)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的; (5)与农村建房资格户共有房屋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6)其他不符合搬迁的。 (二)人口的认定 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搬迁对象,其搬迁安置人口以在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为依据,并按以下情形进行相应增减。 1.有下列情形的,可确认为搬迁安置人口: (1)原户籍在本村,申报时户籍迁出或注销的解放军及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等; (2)依法办理收养登记的人口; (3)其他经认定可列入安置人口的人员。 2.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确认为搬迁安置人口: (1)报名截止日之后婚嫁迁入、合法收养、新出生的,以及其他在本意见施行之后将户籍迁入的; (2)报名截止日之前因死亡、迁出、下落不明满2年经法院宣告失踪等应当注销户籍的; (3)已享受下山脱贫、地质灾害避让等异地搬迁政策,选择县级异地搬迁小区安置或货币安置的; (4)已享受保障房政策的(享受公租房已退出的除外); (6)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编或离退休的; (7)纳入政府集中供养的; (三)人口增计 搬迁对象符合下列情形的在安置时可增计一人,但不享受搬迁补助。同时符合多种条件的最多只能增计一人。 1.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2.实际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3.已满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 (四)原住宅的认定 1.搬迁对象原有主房、附房的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权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证载为准。 2.无法提供相关权利证书的,按照不动产确权登记相关规定核定。 3.本意见施行前,农户之间跨村交易住房且来源合法、在本县范围内无其他集体土地房屋的,可参照不动产确权登记相关规定核定。 四、搬迁安置政策 (一)搬迁类型 分为整体搬迁、连片搬迁和零星搬迁。 1.整体搬迁是指符合建设用地复垦条件,行政村或自然村实现100%搬迁,主房、附房及其他附属设施拆除到位的搬迁。 2.连片搬迁是指符合建设用地复垦条件,3幢及以上主房相连或居民点全部搬迁,主房、附房及其他附属设施拆除到位的搬迁。 3.零星搬迁是指除整体搬迁和连片搬迁以外的其他搬迁。 (二)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包括公寓安置、货币安置、迁建安置、兜底安置四类。 1.公寓安置。公寓安置是指搬迁对象在政府指定的安置点购买公寓房安置的方式。公寓房安置价、优惠价及市场价以各安置点发布的安置方案为准。 (1)搬迁对象可安置面积:1人户60㎡,2人户90㎡,3人户120㎡,4人户140㎡,5人户160㎡,6人及以上户180㎡。 (2)搬迁对象选房面积与可安置面积就近靠,允许搬迁对象选择小于可安置面积范围内的房屋,面积差额视为安置户自愿放弃不予补偿。所选房屋面积在可安置面积内的以安置价结算;因户型限制超出可安置面积的,10㎡以内(含)的部分按优惠价结算,超过10㎡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3)在对应户型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允许可安置面积在140㎡及以上的搬迁对象选择两套安置房,优惠价结算面积总计不超过10㎡,选择两套房的选房顺序在同等条件下往后靠。 2.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是指搬迁对象选择自行解决住房,放弃其他安置方式,领取一次性货币补贴的安置方式。 3.迁建安置。迁建安置是指搬迁对象选择到集镇统一规划的安置点建房的安置方式。本安置方式仅限于整体搬迁范围内的搬迁对象选择。 4.兜底安置。兜底安置是指符合相应条件的搬迁对象选择到乡镇(办事处)、村集中安置点租住或选择公租房、共有产权房安置的方式。本安置方式仅限于整体搬迁范围内的搬迁对象选择。 符合集中供养条件选择集中供养的兜底安置搬迁对象,不享受补助。选择租房的兜底安置搬迁对象,自搬迁安置之日起五年内,如条件成熟,放弃租房后,可按无房户在政府指定的安置点购买公寓房。 同时符合地质灾害避让、重点项目征迁的对象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政策进行搬迁安置,但不得同时享受。 (三)补助标准 搬迁对象须自行拆除原住宅,将宅基地退回村集体并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证注销登记后,方可申请补助。 补助包括:人口搬迁补助、原住宅拆除补助、宅基地收回补助、拆房户迁移补助、按期拆除原住宅奖励、省级异地搬迁补助。除省级异地搬迁补助外,无房户和并房户不享受其他补助。迁建安置的搬迁对象不享受拆房户迁移补助和按期拆除原住宅奖励。 1.人口搬迁补助 选择公寓安置的,按1.5万元/人予以补助。经认定达到整体搬迁标准的,额外奖励3万元/人;经认定达到连片搬迁标准的,额外奖励1.5万元/人。 选择货币安置的,按1.5万元/人予以补助。经认定达到整体搬迁标准的,额外奖励3万元/人;经认定达到连片搬迁标准的,额外奖励1.5万元/人。购买本县范围内公布的一级市场普通商品房的,可享受一定比例的购房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另行公布)。 选择迁建安置的,按1万元/人予以补助。 选择兜底安置的,按4.5万元/人予以补助。 2.原住宅拆除补助 拆除原住宅按核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框架、砖混结构按150 元/㎡补助;砖木、泥(石)木结构按100元/㎡补助。 3.宅基地收回补助 根据拆除原住宅核定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按72元/㎡补助。 4.拆房户迁移补助 拆房户每户一次性予以3000元补助。 5.按期拆除原住宅奖励 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原住宅的,按原住宅核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予以100元/㎡奖励。经认定达到整体搬迁标准的,按原住宅核定的合法建筑面积额外予以200元/㎡奖励。 6.省级异地搬迁补助 符合省级异地搬迁标准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整村搬迁非低收入农户按相关规定执行。 7.整体搬迁奖励 在本政策实施周期内,经认定达到整体搬迁标准的搬迁对象,自本政策公布实施之日起第1年内签约的,给予10000元/人奖励;第2年内签约的,给予9000元/人奖励;第3年内签约的,给予8000元/人奖励;第4年内签约的,给予7000元/人奖励;第5年内签约的,给予6000元/人奖励。 (四)其他 对整体搬迁范围内,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财产户或无建房资格的半边户合法拥有独立住宅的,按照房地不可分离原则,自愿拆除现有集体土地主房、附房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可在政府指定的安置点购买公寓房。其补助及购房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可享受原住宅拆除补助、宅基地收回补助、拆房户迁移补助、按期拆除原住宅奖励。 2.可购买公寓房的面积按其拆除的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确定,最高不超过90㎡。拆除的合法建筑占地面积低于60㎡的,可购房面积按60㎡确定。可购房面积内按公布的安置价结算,超出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五、搬迁安置程序 启动报名→搬迁申请→村级初审→乡镇(办事处)复审→联审公示→审批核准→分类落实→房屋处置→检查验收→交房安置→确权登记。 六、搬迁对象权益保障(一)基本权益。一是子女可选择继续留在原户籍所在学区就学,也可选择到安置地按阳光招生方案统筹安排入学。二是按照“同城同待遇”的要求,纳入安置地的医疗、住房、社保体系。三是积极探索搬迁对象迁出地和迁入地双重管理、双向服务制度,强化搬迁后的管理服务。 (二)创业就业。把搬迁对象作为就业帮扶重点对象,优先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服务,优先安排迁入地建设项目、社会管理和公益性岗位。搬迁安置小区应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和产业经营用房,用于发展来料加工、家庭工业和社区服务。 (三)资源资产。搬迁对象在承担相应义务的前提下,除自愿放弃建房资格外,享有原所在村集体的资产收益分配权,原土地承包经营期限、范围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执行。鼓励搬迁对象有偿流转农村田地、山林等经营权,有条件的乡镇(办事处)和国有企业应积极承担收储、流转、经营管理等服务职能。 七、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工作开展。乡镇(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各乡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理清职责、强化落实,有序推进工程实施。 (二)严明工作纪律。相关职能部门、乡镇(办事处)和村委会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加强对搬迁对象材料申报、搬迁安置、资金发放等环节的审核把关,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和程序规范操作,防止虚报、冒领、挪用、挤占扶持资金。各搬迁对象要及时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和补助资金。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把关,不得有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行为。如有违反,将依法依规处理。 (三)加强督查考核。县委县政府将“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纳入对乡镇及部门年度综合争先考核,把搬迁安置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点,实行责任捆绑,奖惩挂钩。大抓落实办协同城建委办对工作指导督促,并进行督查通报。 (四)健全长效管理。乡镇(办事处)要加强搬迁后续管理和日常管理,进一步完善农村住房建设的审批与监管,同时做好搬后宅基地盘活利用、农用地流转管理等工作。有关部门及迁入地乡镇(办事处)要做好居民管理、产业帮扶、就业帮扶等跟踪服务,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八、附则 (一)用于“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的公寓安置房自办理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五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相关部门在办理证件时要注明“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安置房”字样,并载明允许上市交易的时间。 (二)被列为整体搬迁计划的行政村或自然村以及已有零星搬迁的禁建村、限建村,原则上今后不再审批农民建房、四好农村路、村庄整治、供电、通讯、广播、电视、卫生、学校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三)根据实际搬迁人数给予乡村两级2000元/人的工作经费,其中经认定达到整体搬迁标准的额外给予2000元/人的工作经费,由乡镇统筹使用。 (四)搬迁对象取得安置资格后无故放弃的,原则上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五)本实施意见自**月**日起试行(印发之日起30日后),试行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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