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对困难群众各种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兜底帮扶功能,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民助〔2020〕87号)和民政部、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如有意见、建议,可反馈我局,联系人:叶老师,联系电话89189073。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10月24日起至2022年11月1日止。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宁波市民政局

2022年10月24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民助〔2020〕87号)和民政部、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临时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对象和条件

本通知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可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

此类救助对象为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的本市户籍人口、持有本市发放的《浙江省居住证》且在本市居住的外来人口以及困难发生在本市的外来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急难型救助:

1.一类情形:近期因遭受火灾、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2.二类情形: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期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市户籍家庭;

3.三类情形: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符合一类情形且暂时无法取得家庭支持的个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

因家庭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市户籍人口、持有本市发放的《浙江省居住证》且在本市居住的外来人口。符合下列类别之一,给予支出型临时救助:

1.在册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

2.非在册对象: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或12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扣减认定的刚性支出(含正规医疗发票支出金额)后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倍以下的,且申请人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的财产要求。

3.区(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对象。

二、临时救助方式和标准

临时救助方式包括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以发放临时救助金为主。临时救助金一般通过社会保障卡实行社会化发放。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发放现金,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对特殊困难对象,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酌情给予救助或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同一事由一个自然年内救助不超过两次。对发放临时救助金或给予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乡镇(街道)应区分情况向其提供相应的转介服务,符合低保或其他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困难对象申请纳入。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1.救助对象发生一、三类情形时,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及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2倍。

2.救助对象发生二类情形时,一次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及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2倍。

医疗类支出型临时救助额度可按医保部门最新出台的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年度医疗救助最高额度的50%以内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突破上限。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方式,增强医疗支出型临时救助的时效性。

  三、临时救助申请审批流程

区县(市)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村(居)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困难家庭或个人开展临时救助工作。

1.申请。本市户籍人口、持有本市发放的《浙江省居住证》且在本市居住的外来人口向其户籍地(或登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困难发生在我市的外来流动人口向困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也可通过“浙里办APP”等网上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

    2.审核。乡镇(街道)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材料后,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若是在册对象,无需再次核查)。一般在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3.公示。乡镇(街道)对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地村(居)政务公开栏内公示 7 天,并将公示现场照片等记录在档。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审批权已下放的,直接由乡镇街道审批)。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进行核实,并在 3 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4.审批。区县(市)民政部门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管理审批机关应当通过乡镇(街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因紧急情况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启动紧急程序办理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街道)启动紧急程序可直接予以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 24 小时内到位,待紧急情况解除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在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中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

四、小额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各地乡镇(街道)应全面建立小额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低保标准六倍以下的小额临时救助,区(县、市)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办结后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

五、不予临时救助情形

(一)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二)不配合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三)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四)一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人以同一事由多次申请临时救助,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区县(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通知由宁波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甬民发﹝2015﹞60号)同时废止。

征集部门:宁波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2-10-24 截止日期:202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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