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司法局 关于《开化县工业用地收回收购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现送上开化县经济开发区起草的《开化县工业用地收回收购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须盖单位公章),于20221021日前反馈至县司法局,同时将电子版通过公文交换系统发送到陈姝雯邮箱,没有意见的也请通过公文交换系统以电子版形式告知,也欢迎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宝贵意见。

 

开化县司法局

2022920

 

(联系人:陈姝雯,电话:0570-6521520,邮箱:475460543@qq.com,地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滨北路8号。) 


意见反馈:https://www.kaihua.gov.cn/art/2022/10/22/art_1496889_59039091.html

 

 

开化县工业用地收回收购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浙江省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3年)浙政发〔202131《开化县低效工业企业整治提升实施意见》(开政发〔20229)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收回收购原则及范围

(一收回收购原则。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自主申请、平等协商、有偿收回收购。

(二收回收购范围。工业用地上企业(以下简称被收回收购人)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

二、收回收购责任主体

收回收购责任主体为各乡镇(办事处)、经开区或县土地储备中心,相关责任主体可以委托国公司负责具体实施。

三、收回收购补偿

(一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原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补偿并享受奖励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结合实际予以评估补偿并享受奖励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收回收购时取得土地的价款予以评估补偿并享受奖励。

已出让土地涉及免费用于公共设施建设的,被收回收购人有证据证明已足额缴纳出让金,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面积结合实际确定用地面积予以评估补偿但不享受奖励。未缴纳出让金的,不予补偿及奖励。

(二房屋价值的补偿

1.合法建筑

由评估机构予以评估补偿并享受奖励。房屋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为准。

2.未登记建筑

1)经认定,已办理相关审批或虽审批但手续不全的,已审批的建筑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评估补偿,并享受奖励;

2)已按工程造价的6%缴纳罚款的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评估补偿,并享受奖励;

3)已缴清有偿使用费的部分,按成本价予以评估补助,但不享受奖励;

4)未经审批或超出审批的部分且未缴有偿使用费或有偿使用费未缴清的,按成本价扣除有偿使用费后予以评估补助,但不享受奖励。

(三)附属物及装饰装修的补偿

附属物(构筑物)、装饰装修补偿由评估机构予以评估补偿。附属物(构筑物)包含地上、地下附属物(构筑物)。

(四)搬迁费

1.生产设备搬迁费。按评估机构评估净值(不包括铲车等可移动设备、已拆除的废旧设备)的20%予以计付,其中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后处置收益权归收回收购实施单位所有,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由被收回收购人自行处置。

2.其他搬迁费。除生产设备以外的其他搬迁费,根据被收回收购建筑物中享受补偿的建筑面积按15元/平方米予以计付,总计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

(五)临时安置费

按被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3%一次性计发。

(六)停产停业损失

按被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5%给予被收回收购人一次性补偿。

四、收回收购奖励

(一)调查评估奖

被收回收购人在房屋收回收购调查、评估规定时间内积极配合收回收购单位、评估机构做好被收回收购房屋调查、评估工作,且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腾空的,给予调查评估奖励。按被收回收购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含未登记建筑第三、四项所对应的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奖励。

(二)按期签约奖

被收回收购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收回收购补偿协议的,给予按期签约奖励。在签约期限内按期签约的,按被收回收购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含未登记建筑第三、四项所对应的面积)给予不超过100元/平方米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签约期限另行确定。

(三)搬迁腾空奖

被收回收购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收回收购补偿协议且搬迁腾空交付的(以验收确认为准),给予搬迁腾空奖励。按被收回收购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含未登记建筑第三、四项所对应的面积)50元/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5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四)货币安置奖

被收回收购人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腾空交付的(以验收确认为准),给予货币安置奖励。按被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和未登记建筑第三、四项所对应部分等其他费用)的10%给予奖励。再按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的100%给予奖励。

五、税费承担

被收回收购人拖欠税费(包括水费、电费等用能费用)的,应由被收回收购人在被收回收购前自行缴纳。

被收回收购人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腾空交付的(以验收确认为准),按被收购补偿(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房屋价值的补偿、附属物及装饰装修的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和奖励(调查评估奖、按期签约奖、搬迁腾空奖、货币安置奖)总和的15%给予补助被收回收购人收购过程中权属变更、转移等所产生的税费。

六、收回收购程序

(一提出申请。对拟收回收购的工业用地,由被收回收购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核批准。收回收购责任主体、实施主体负责制定收回收购方案,并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签订协议。签订收回收购协议并办理产权转移或注销手续,支付补偿款。

(四)腾空交付。被收回收购人在收回收购协议约定的腾空期限内腾空房屋,并结清水、电费等应支付费用。

七、附则

低效工业用地收回收购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连片国有工业用地收回收购的补偿方案可另行制定。

被收回收购人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按期腾空交付、妥善安置职工的,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由收回收购实施主体组织实施,治理费用由收回收购实施主体承担。

意见2022年*月*日起实施。《开化县低效工业用地收回收购办法》(开政办发〔2020〕25号)《工业园区青联片区“退二进三”实施意见(试行)》(开政发〔2014〕65号)《开化县关停、搬迁工业企业补偿办法(试行)》(开政发〔2014〕20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二二年  月  日

全县面上工业用地收回收购政策的

起草说明

 

为增强工业政策的系统性和可执行性,推进工业用地有机更新,青联专班在工业用地征收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平等互利、尊重市场、据实补偿的原则对政策进行了修订。在政策修订过程中,7月28日和9月16日我们到江山、常山进行了学习,县主要领导多次专题听取汇报,提出修改意见,在县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青联专班起草了《开化县工业用地收回收购实施意见》,现汇报如下:

一、开化县工业用地收回收购实施意见

修订后的《开化县工业用地收回收购实施意见》共有7个部分(收回收购原则及范围、收回收购责任主体、收回收购补偿、收回收购奖励、税费承担、收回收购程序、附则),这是全县面上的工业用地收回收购政策,与县低效工业用地带建筑物出让实施意见相配套,篇章结构脱胎于《开化县工业用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规定》,补偿与奖励内容进行了统一,力度基本持平,以吸引企业配合收回收购,让工作常态化,不同之处如下:

(一)将未登记建筑按4种类型进行处置由于经开区大部分未登记建筑已参照工业用地上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办理了保留使用手续,已缴纳了保留使用费,为保障企业的权益,并与司法处置破产企业资产相衔接,政策将未登记建筑细分为4种类型予以补偿奖励。未登记建筑中第一、二类中视同合法予以奖补。

【条文:(1)经认定,已办理相关审批或虽审批但手续不全的,已审批的建筑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评估补偿,并享受奖励;

2)已按工程造价的6%缴纳罚款的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评估补偿,并享受奖励;

3)已缴清有偿使用费的部分,按成本价予以评估补助,但不享受奖励;

4)未经审批或超出审批的部分且未缴有偿使用费或有偿使用费未缴清的,按成本价扣除有偿使用费后予以评估补助,但不享受奖励。】

(二)生产设备搬迁费按评估机构评估净值(不包括铲车等可移动设备、已拆除的废旧设备)的20%予以计付

对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参照征收政策,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后处置收益权归收回收购实施单位所有,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由被收回收购人按规定自行处置。

(三)税费承担。参照司法竞拍、征收政策及江山、常山等兄弟县市做法,结合我县实际,被收回收购人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腾空交付的(以验收确认为准),按被收购补偿(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房屋价值的补偿、附属物及装饰装修的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和奖励(调查评估奖、按期签约奖、搬迁腾空奖、货币安置奖)总和的15%给予补助被收回收购人收购过程中权属变更、转移等所产生的税费。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由收回收购实施单位组织实施,治理费用由收回收购实施单位承担。

条文:被收回收购人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按期腾空交付、妥善安置职工的,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由收回收购实施主体组织实施,治理费用由收回收购实施主体承担。】

(五)废止3个文件,对收回收购的政策进行统一。

注:《开化县低效工业用地收回收购办法》(开政办发〔2020〕25号)《工业园区青联片区“退二进三”实施意见(试行)》(开政发〔2014〕65号)《开化县关停、搬迁工业企业补偿办法(试行)》(开政发〔2014〕20号)】

 


征集部门:开化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09-20 截止日期:202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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