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高水平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建设高质量乡村振兴示范地,乘势而上开启高水平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新征程,加快构建现代农业发展新格局,海盐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了《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高水平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现进行公示,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电话或网上留言的方式反馈至县农业农村局产业科。

公示日期:2022年10月12日至2022年11月11日

联系人:徐嘉翊   

联系电话:0573-86178372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西路209号  

邮编:314300

附件: 1.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高水平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起草说明.pdf

           2.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高水平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12日

附件2: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高水平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建设高质量乡村振兴示范地,乘势而上开启高水平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新征程,加快构建现代农业发展新格局,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聚焦高质量发展、竞争力提升、现代化建设,推动“科技强农、机械强农”,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特制定本意见。

一、优化产业体系,夯实产业基础

(一)推广现代种养殖模式  

扩面稻虾(渔)综合种养模式,对当年新增稻虾(渔)综合种养面积30亩(含)以上,并实施田间工程改造等建设通过核实的农业经营主体,县财政给予一次性400元/亩的奖励,镇街道按1:1配套。持续推广菜用大豆种植,实施机械化采收的,给予种植户一次性100元/亩的奖励。

(二)培育发展特色优势产业  

推进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以镇为单位形成生产、包装、加工、产地市场交易、流通、品牌销售等一体化格局。对创建“一村一品”,单一特色优势农产品种养殖面积或产值占全村70%以上的,给予创建村一次性30万元奖励。

(三)提升农产品加工流通业  

对建设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加工、乡村工厂、生产车间、开发特色食品、农副产品项目和建设农产品物流骨干网络和冷链物流体系的农业经营主体,经立项通过验收,给予投资额(审价金额)50%的补助,限额150万元。

(四)做精乡村休闲服务业

1.鼓励开展休闲农业靓化建设,经立项通过验收,给予投资额(审价金额)50%的补助,最高限额100万元。

2.鼓励开展农家乐建设,经认定,达到省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标准的,新认定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通过复评的,奖励减半。

二、夯筑优势平台,集聚发展动能

(五)加快平台能级跃升

1.对通过农业农村部门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现代农业园区、特色农业强镇等综合类创建的核心镇(街道),在上级补助基础上再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2.对通过农业农村部门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创业园(孵化园)、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先导区等专项类创建的镇(街道),在上级补助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50万、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六)推进主体培优育强

1.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规划要求,经立项通过验收的农业产业化项目,按投资额(审价金额)情况给予建设主体补助:500万元(含)以下部分,每增加100万元投资额,补助30万元,限额150万元;500万元以上部分,每增加100万元投资额,补助40万元,限额200万元。

2.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产业类项目的,经立项通过验收,给予投资额(审价金额)70%的补助,限额400万元。

(七)加强产业化龙头引领

1.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3.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市级的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4.对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实施的3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审价金额)的40%给予补助,最高限额100万元。

5.支持鼓励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农业农村部门主导认定的其他创建示范。对首次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创建示范验收的主体,但上级未给予创建奖励或补助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通过复评的,给予1万元奖励。

6.对新申报“浙江农业之最”成功的主体,给予3万元奖励。

7.对被评为“县十佳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给予1万元奖励。

(八)强化招商引资(智)

1.提前储备现代农业项目用地。储备方案经申报同意,并完成储备的,给予相关镇(街道)一次性800元/亩的奖励。

2.被认定为重大农业招引项目的,对项目主体按投资额(审价金额)50%给予补助,限额500万元。对轻资产型的重大农业招引项目,按50%给予其场地租赁补助,限额100万元,最多连补三年。

3.对成功引荐重大农业项目落地的中介机构(引荐人),按项目实到资金并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统计部门确认数为准)分档给予奖励:1000万元(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2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人民币的奖励40万元;1亿元(含)-3亿元人民币的奖励60万元;3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的奖励80万元;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引进外资的按当年度汇率折算投资额。

三、坚持科技兴农,构筑发展高地

(九)加快数字技术应用

加快推进数字农业工厂、数字产业基地建设,对投资建设数字化设施设备系统,最低投资额(审价金额)20万元以上(不含软件)的主体,经立项通过验收,给予50%的补助,限额100万元。

(十)提升现代装备水平

1.对按照省级标准建设农机服务中心的主体,经立项通过验收的,未享受其他补助部分给予投资额(审价金额)50%的补助,限额500万元。

2.对按照省级标准建设全程机械化应用基地(农机创新试验基地)的主体,经立项通过验收的,未享受其他补助部分给予投资额(审价金额)50%的补助,限额200万元。

(十一)强化科技创新引领

1.对县内科研院所、企业、个人研发农业新品种、新品系获得省级以上审定、国家品种登记的,每个新品种奖励10万元;获得省级新品种认定的,每个新品种奖励5万元。

2.对列为国家级保种场的企业,完成年度协议保种任务,每年给予县配套资金30万元,嘉兴市安排年度专项资金的,县级不再补助。

3.引导镇村、农业主体与科研院所共建农业技术研发和转移平台,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研究院等的,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铸造品质农业,增强竞争优势

(十二)打响海盐农业品牌

对新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的主体,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参加市级以上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学会主(承)办农业展会当年度获得金奖或省精品十佳的农业生产主体,同一品种给予国家级2万元、省级1万元、市级0.5万元的奖励。

(十三)推进农业标准化

1.对主导新制定省级及以上、市级农业地方标准(规范)的,每项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的奖励。

2.经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结果为A级、B级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十四)完善质量安全体系

1.对首次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一证一码)建设并通过验收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全程追溯1万元、主体追溯0.5万元的奖励。

2.对首次建设农产品检测室并正常开展业务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0.5万元的奖励。

3.对首次通过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主体,每个获证农产品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到期续证、重新获证减半奖励。当年同一主体认证(续展、复查换证、重新获证)多个农产品的,从第二个产品起,按上述标准减半给予奖励。

(十五)推进农业生态建设

1.对收集县域范围内生猪养殖场粪污的本地有机肥生产企业,按收集量给予每吨15元的补助。

2.对使用县内生产的商品有机肥的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户,给予每吨100元的补助。

五、强化产业支撑,优化发展环境

(十六)加快专业化分工合作

1.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市级规范性服务组织,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2.对开展商品化育苗、机插秧、统防统治等社会化服务的农业主体,经评定,当年度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

3.对经认定的农业产业联盟,给予其最高50万元的奖励。

(十七)提升创业发展活力

1.对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高职)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在本县内创办且全职从事种养殖业生产经营工作的大学毕业生,经认定,给予每年3万元(未享受过)的补助(连补三年)。对其创办的主体申请农业生产经营发展贷款,按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奖励(连补三年),每年最高限额6万元。

2.鼓励农创客参加创业创新大赛,对在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主办的农业创业创新大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的奖励,其中市级0.3万元、省级0.5万元、国家级1万元。

(十八)助推农产品“走出去”

1.鼓励经营主体在连锁商超、网商平台等客流集聚地开设海盐特色农副产品集中经销平台,经申报同意,给予开办费用70%的补助,最高限额150万元。

2.县内农业经营主体参加由县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展会活动的,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并对参加省外、省内市外展会的主体分别给予每次0.5万元、0.3万元补助。

(十九)加强产销纽带联结

1.鼓励实施订单农业,对本县部分初级农产品按订单保护价收购的,给予收购总额1%的奖励,限额20万元,收购额首次突破3000万元的,另行奖励5万元。

2.积极引导经销海盐葡萄地理标志、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对开展订单采购的经销主体,按年采购额每超过20万元给予0.4万元的奖励,最高限额30万元,直接消费主体除外。

(二十)健全农业金融保险体系

对为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业务机构,经认定,给予农业贷款保证保险日均余额1.2%的保费补助,限额150万元。

六、附则

(二十一)本意见涉及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年度预算管理,总量控制。

(二十二)争取到的省级以上专项资金和项目,上级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对未规定配套比例的,对主体可按投资额(审价金额)最高不超50%给予补助。需要县级资金配套的,按规定配套比例执行;对未规定配套比例的,可按合计补助资金不超主体投资额(审价金额)50%给予配套。

(二十三)同一事项符合本县政策意见多项条款的,按自主申报的条款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

(二十四)本意见涉及的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按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具体操作细则执行,无细则的补充细则。按投资金额(审价金额)补助的需提供有效原始凭证。资金使用实行综合平衡、绩效挂钩、集中兑付,省级以上资金有要求预拨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十五)在本意见实施期内存在弄虚作假、因农产品质量安全被行政处罚、违法用地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等,申报项目不予支持。

(二十六)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政策奖补年限自2022年1月1日起算,《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盐政发〔2018〕36号)同时废止。实施期间如需调整,则另行制定补充意见。其他未尽事宜由县农业农村局解释。


相关链接:【反馈】关于对《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高水平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发布日期:2022-10-12 截止日期:202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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