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司法局 关于《开化县工业用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开化县司法局现将《开化县工业用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0月20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开化县司法局。 

 

开化县司法局

2022919

 

(联系人:陈姝雯,电话:0570-6521520,邮箱:475460543@qq.com,地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滨北路8号。


意见反馈:https://www.kaihua.gov.cn/art/2022/11/17/art_1496889_59026528.html

 

 

开化县工业用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为规范本县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工业用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开化县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上房屋是指征收范围内已取得合法手续以及经依法认定的合法生产用房及其附属、配套用房。

(二)工业用地上房屋的征收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三)工业用地上房屋征收应当根据用地面积结合用地性质、使用年限、建筑物面积、建筑结构、建筑成新等因素评估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票安置

工业用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征收补偿

(一)工业用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包括以下内容:

1.被征收工业用地上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工业用地上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3.因征收工业用地上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4.因征收工业用地上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补偿的。

(二)被征收工业用地上房屋的价值补偿包括工业用地上房屋、土地使用权、装饰装修以及附属物等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工业用地上房屋的价值,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评估补偿。

原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补偿;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结合实际予以评估补偿。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收回时取得土地的价款予以补偿。

(三)被征收工业用地上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土地面积以不动产权证记载为准。证载面积和实际面积不符的,经依法认定后予以确认

(四)未依法办理房屋用途变更手续的,按原用途予以评估补偿。

(五)经登记的建筑由征收实施单位提请县人民政府组织资源规划、综合执法、住建等单位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六)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工业用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进行差价结算。

    被征收房屋价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七)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签订协议时公布的房源内购买不超过征收补偿价值房屋。

(八)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按货币补偿方式补偿后,再按不超过货币补偿总额在县域内实际购房款予以奖励。

(九)按照本县产业政策,被征收人符合入园条件的工业项目、仓储项目,可在相应的园区入园。

(十)被征收工业用地上房屋搬迁费按其合法建筑面积15/平方米一次性计发,总计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

被征收工业用地上房屋内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机器设备等大型设施及大型生产设备的,搬迁费(包括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予以补偿。

被征收工业用地上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房票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3%一次性计发。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支付其自搬迁腾空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每月按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4‰计发(最高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

被征收工业用地上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工业用地上房屋及土地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5%一次性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工业用地上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征收决定公告时,被征收工业企业已停产6个月以上的,不予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奖励

(一)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调查、评估规定时间内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且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腾空的,给予调查评估奖励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争先签约奖励。在签约期限内按期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100/平方米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签约期限由征收补偿方案确定。

(三)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搬迁腾空的,给予搬迁腾空奖励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5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四)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且在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腾空的,给予货币奖励按被征收工业用房房屋及土地价值补偿(不含附属物和装饰等其他费用)的10%给予奖励。

(五)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房票安置的,再按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的100%给予奖励。

附则

规定******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三年,国有工业用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行前签订房屋征补偿协议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开化县征迁事务中心

关于开化县征迁系列政策(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开化县征迁事务中心在本县原有征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和整合,重新起草了系列征收补偿政策,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政策起草背景

县目前征收政策主要有《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开化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涉及相关配套政策有《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标准的规定》《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价及附属物(构筑物)、装饰装修补偿参考价格的通知》《开化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标准的规定(试行)》等系列政策,以及针对项目制定的《开化县城区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及城中村改造办法、苗木征收补偿标准、205国道开化县音坑至华埠段改建工程征收补偿办法等系列政策。

    二、政策修订必要性

为了适应新形势工作需要,本省已对《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等进行了修订并发布。

因上位法调整修订、机构改革、市场相关标准变化等综合因素影响,为了更好与上位法相衔接、机构改革后相接轨、市场相适应,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为了顺利推进征收工作,统筹各方因素,参考周边县市区,现急需对征收系列政策进行梳理、调整、修订,以便适应新形势征收工作。

三、政策起草的主要内容说明

征收政策送审稿在现有征收政策基础上,根据征收实践经验,吸收好的做法和举措,同时结合周边县市的做法及本县的实际,对历年的征收政策进行梳理、修订、整合,共讨论70余次、形成初稿50余稿、印发初稿10版,县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多次专题听取汇报,并结合实际起草了6个征收系列文件,统一征收政策标准。主要作如下起草说明:

(一)共性调整

1.明确职能定位。政策起草在保留原有住建局、资规局作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部门、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等规定基础上,因机构改革及职能划分,结合周边县市做法,现增加县征迁事务中心负责房屋征收部门、征收主管部门的具体工作,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为征收协议签订主体。房屋建筑合法性、用途等认定问题由征收实施单位提请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认定处理。

2.调整安置方式。为了适应新城市有机更新工作需要,丰富安置补偿方式,提供市场化房源,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安置需求,改善居住环境,在原有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安置房安置)和宅基地安置的基础上,新增房票安置方式,形成多样化安置体系。

3.调整补偿标准。1)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商业用房按6%补偿,其他用房按8%补偿,结合周边县市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均为按5%补偿,现调整为按5%补偿。

2)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3%一次性计发,存在现房与期房补偿没有区分、逾期交付没有补偿依据等问题,结合周边县市临时安置费均为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4‰计发,现调整为选择货币补偿、房票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3%一次性计发。

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每月按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4‰计发(最高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

4.统一奖励项目及标准。原政策奖励为征收调查评估奖、争先签约奖、搬迁腾空奖、完全签约奖、异地房屋产权调换奖,为了面上平衡、避免奖励过多,删除完全签约奖、异地产权调换奖项目,统一奖励计算标准。现改为调查评估奖、争先签约奖、搬迁腾空奖3项奖励,并将奖励标准调整为:调查评估奖,每户按1万元计发,再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50元/平方米奖励。争先签约奖,每户按2万元计发,再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100元/平方米的奖励。搬迁腾空奖,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予以奖励,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80元/平方米予以奖励。征收综合奖,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90%以上,被征收人按期腾空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5.调整重置价格标准。因市场价格变动,原重置价价格偏低,参考周边县市区,对砖混和框架结构的重置价作了一定的调整,提高幅度在每平方米70元至150元,调整后价格与实际重置价仍偏低。

 

房屋结构

层高

标准

框架

3.5m以上

1350元/㎡(原1200元/㎡)

2.2m-3.5m

1200元/㎡(原1100元/㎡)

砖混

3.5m以上

1150元/㎡(原1080元/㎡)

2.2m-3.5m

1100元/㎡(原1000元/㎡)

另外对部分附属物、装饰装修补偿价格进行调整,并删除架空层、地下室和阁楼的参考标准,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名称

原标准

现标准

带泵机井

(小型)

1800元/口

3000元/口

大理石

180元/

300元/

太阳能热水器

移装费300元/台

移装费350元/台

7.调整电梯公摊面积。原政策产权调换电梯公摊部分包含电梯机房、电梯间、电梯前室及必要的走廊,每套平均面积约10平方米左右。结合常山等周边县市政策,现统一为扣除电梯公摊6平方米后予以结算。

8.房票安置奖励标准。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应选择已公布的商品房。房票安置奖励按房票面值以内的实际购房款5%给予奖励,再按不超过房票面值的实际购房款的5%、8%、10%分段予以奖励。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调整

1.出让金扣除标准。原政策征收国有划拨住宅土地时,按市场评估价扣除全额出让金后补偿,结合周边县市征收时住宅划拨土地视同出让土地评估补偿的做法,现调整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全额出让金后予以评估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和房票安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应补缴土地出让金的20%后予以评估补偿。房改房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计算结算优惠。原政策国有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同等面积部分分别予以期房1300元/平方米、现房700元/平方米、商业用房1000元/平方米的优惠。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同等面积外10平方米以内的按市场评估价的70%结算,商业用房10平方米以内的按市场评估价的90%结算,超1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调整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配有电梯的,每户扣除6平方米的电梯分摊面积后结算。分摊面积的金额不计入产权调换总价,分摊面积仍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和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同等部分及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的90%结算;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

征收商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和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同等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的98%结算;超出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

3.楼层系数补偿。原政策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按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60%给予奖励;总层数为二层的按不超过20%给予奖励。该项奖励仅适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结算,奖励及奖励剩余部分不予现金兑付。

现根据征收实际,调整为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扣除重置价后的60%给予奖励;总层数为二层的按20%给予奖励。该项奖励仅适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结算,奖励及奖励剩余部分不予现金兑付。

(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调整

1.规范征收程序。根据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的最新规定,结合实际操作,对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进行相应调整。

2.调整可安置面积。原政策按可审批建房占地面积1:3.5计算可安置面积,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可安置面积不低于60㎡。为了保持可安置面积与新的建房审批规定相统一,现调整为按可审批建房占地面积1:3计算可安置面积,被征收人可安置人口为7人及以上(含7人)的,每增1人按60㎡/人计算可安置面积。

3.调整安置方式标准

1)货币补偿标准。集体土地政策规定货币补偿安置的,其合法建筑面积按照类似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价扣除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后予以补偿。因国有与集体属不同征收体系,现调整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住宅和宅基地的评估价值一并予以补偿;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住宅的评估价值和一定比例的宅基地评估价值一并予以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安置房安置标准

为了安置房安置与市场保持一定的统一性,结合基本价和保障价需要根据项目进行测算,测算难度大等因素,对安置房安置标准作了调整。

①结算项目。原集体土地结算体系中涉及重置价、基本价、保障价、优惠价和市场价,其中基本价和保障价需要根据项目进行测算,测算难度大现调整为按重置价和一定比例的出让土地价款结算。

②结算优惠。原同等面积部分按基本价结算;可安置面积内,扣除原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后,剩余的可安置面积按保障价结合楼层系数结算;超出可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70%结算,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为了政策的延续性,结合电梯公摊及奖励的调整,周边县市和实际,现调整为可安置面积以内,同等面积部分按重置单价结合房屋结构及楼层系数加出让土地价款(楼面地价的10%)予以评估结算;安置房实际结算面积超出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房屋结构及楼层系数加出让土地价款(楼面地价的40%)予以评估结算;实际结算面积超出可安置面积部分,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90%结算,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实际安置面积未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参照被征收住宅房屋类似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评估价格扣除重置单价及全额出让土地价款后予以补助。

安置房规定。原选房规定是小户(1-2人)可安置面积为332.5㎡,最多可选择3套产权调换房屋;中户(3-4人)可安置面积为385㎡,最多可选择4套产权调换房屋;大户(5人以上)可安置面积为420㎡,最多可选择4套产权调换房屋;7人以上(不含7人)的大户,每多1人可按每人60㎡公寓保障面积予以保障价安置。选房后剩余可安置面积35平方米以内的,不得再另选产权调换房屋;但剩余可安置面积大于35㎡(含35㎡)时,其选房户型面积“就近靠”。

现调整为可安置面积300㎡以内的,最多可选择3套安置房屋;可安置面积300㎡-400㎡的,最多可选择4套安置房屋;可安置面积400㎡以上的,最多可选择5套安置房屋。

公寓房原则上五年内不能上市交易,但被征收户选购两套及以上的,可上市交易一套,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登记时予以备注说明。

3)房票安置标准。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按类似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评估价格扣除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价款后予以补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出让土地价款(楼面地价的10%)扣除,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出让土地价款(楼面地价的40%)扣除。该款项仅适用于购房结算,不予现金兑付。

4.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房安置规定。被征收人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政策规定不得选择超过三套安置房,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和产权调换房屋同等面积部分按基本价结算,超出原合法建筑面积10%部分,按保障价结算,超出原合法建筑面积10%以外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征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安置,结合小户型建房审批规定,现调整为可按最高面积不超过285平方米实行安置房安置,安置房与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同等部分,按重置结合房屋结构及楼层系数出让土地价款(楼面地价的40%)予以评估结算;超出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90%结算;超出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实际安置面积未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参照被征收住宅房屋类似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评估价格扣除重置单价及全额出让土地价款后予以补助。

(四)工业用地上房屋征收政策调整

1.奖励项目。原政策奖励为征收调查评估奖、搬迁腾空奖、完全签约奖,考虑到工业的特殊性,调整为调查评估奖、争先签约奖、搬迁腾空奖、货币安置奖4项奖励

2.奖励标准。原政策征收调查评估奖:10000元/户,再按50元/平方米奖励;搬迁腾空奖:280/平方米奖励;完全签约奖: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奖励;征收的工业用地按基准地价扣除已使用年限折价后予以收回,并按土地回收价款的100%奖励。

考虑到工业的特殊性,明确调查评估奖50元/平方米奖励争先签约奖不超过100/平方米奖励搬迁腾空奖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5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50/平方米给予奖励货币安置奖按被征收工业用房房屋及土地价值补偿的10%给予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房屋产权调换的,再按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的100%给予奖励。

(五)苗木补偿标准调整

原苗木补偿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结合周县市及本县实际现调整为房前屋后零星苗木果树等按市场评估价格的40%予以补偿;苗圃、苗木补偿标准不超过1.2万/特殊情况动用吊车等大型机械搬运大型苗木,补偿标准不超过 1.8万/亩。补偿标准实际为迁移费和损失费,补偿后苗木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处置,逾期未处置的视为自行放弃,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处置。

以上起草说明和《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送审稿)等6个征收政策文件提请县政府研究决策。

 


征集部门:开化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09-19 截止日期:202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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