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司法局现将《开化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0月20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开化县司法局。 开化县司法局 2022年10月11日 (联系人:陈姝雯,电话:0570-6521520,邮箱:475460543@qq.com,地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滨北路8号。) 开化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为进一步拓宽房屋征收安置方式,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开化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等,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房票安置是指征收实施等单位向被征收人出具用于购买公布的商品房时抵付购房款的特定票据的安置方式。 特定票据包括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和奖励金额等,具体金额在房票上予以载明。 (二)房票仅在本县域范围内使用,有效期自出票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36个月,到期后仍未使用的,按原项目征收时的货币补偿政策执行。房票不允许买卖、出借、转让。 (三)县征迁事务中心负责房票的拟定制作等报县人民政府确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房票安置的结算等具体工作。 二、安置流程 (一)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房票安置申请; (二)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意后,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约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交付; (三)被征收人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搬迁腾空交付单、身份证等,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领取房票; (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本县域内公布的商品房,并签订购房协议。 (五)商品房开发企业与房票所有人结算后,房票所有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房票兑现、奖励相关业务。 三、安置结算 (一)被征收人购买公布的商品房的,可用房票抵付购房款,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 (二)商品房开发企业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凭商品房开发企业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表和房票等,经被征收人确认后进行结算。 四、房票兑付(一)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按房票面值以内的实际购房款的5%给予奖励,再按房票面值以内的实际购房款给予奖励。(二)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后,在房票领取之日起12个月内购房的,按房票面值以内的实际购房款给予5%的奖励;12-24个月内购房的,给予8%的奖励;24-36个月内购房的,给予10%的奖励。(三)被征收人购房后房票面值仍有剩余的,被征收人可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兑付房票面值剩余部分的现金,但不计息。不得兑付现金的除外。 五、附则 (一)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房开发企业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证,保证按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 (二)本规定自**年**月**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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