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司法局现将《开化县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0月20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开化县司法局。 开化县司法局 2022年10月11日 (联系人:陈姝雯,电话:0570-6521520,邮箱:475460543@qq.com,地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滨北路8号。) 开化县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规定 (征求意见稿) 根据《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开化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住宅房屋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的搬迁费每户2000元;超过部分再按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发。 选择货币补偿、房票安置的支付一次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安置)、宅基地安置的支付二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费补偿按60平方米计发;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费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发。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为每月10元/平方米。 选择货币补偿、房票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支付。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安置)的,应当支付其自搬迁腾空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应当支付其自搬迁腾空之月起至宅基地交付后12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 二、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一 次性计发,最低按2000元计发。 被征收房屋内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机器设备等大型设施、设备的,搬迁费(包括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予以补偿。 (二)临时安置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支付其自搬迁腾空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每月按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4‰计发(最高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 选择货币补偿、房票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3%一次性计发。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5%一次性给予补偿。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房屋征收范围发布时已停业闲置6个月以上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房屋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自行搬迁、腾空完毕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一)调查评估奖。每户按1万元计发,再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50元/平方米奖励。 (二)争先签约奖。在签约期限内按期签约的,每户按2万元计发,再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100元/平方米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签约期限由征收补偿方案或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 (三)搬迁腾空奖。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并交付拆除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予以奖励,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80元/平方米予以奖励。 (四)征收综合奖。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90%以上,被征收人按期腾空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征收补偿方案或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 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等房屋的,不享受征收奖励政策。 四、附则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标准的规定》(开政发〔2017〕325号)《开化县城区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开政发〔2017〕326号)《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开政发〔2019〕102号)《开化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标准的规定(试行)》(开政办发〔2021〕47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已实施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工业用地上房屋征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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