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送上县府办起草的《开化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须盖单位公章),于2022年11月13日前反馈至县司法局,同时将电子版通过公文交换系统发送到陈姝雯邮箱,没有意见的也请通过公文交换系统以电子版形式告知,也欢迎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宝贵意见。 开化县司法局 2022年10月11日 (联系人:陈姝雯,电话:0570-6521520,邮箱:475460543@qq.com,地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滨北路8号。)
意见反馈:https://www.kaihua.gov.cn/art/2022/11/17/art_1496889_59026525.html 开化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为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等事宜,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是指依法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资源规划局)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管理工作,县征迁事务中心负责房屋征收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工作。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为本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本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综合执法局、人力社保局、市场监管局、审计局、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推进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二、征收管理 (一)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对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安置。 (二)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征收实施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履行职责。 1.征收实施单位应及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村(社区)、村民小组(若有)范围内张贴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征收实施单位对土地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土地现状调查应充分应用已有的不动产登记成果。土地现状调查应具有书面材料,由土地权属人、使用权人确认。 3.征收实施单位或项目主体应当组织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4.县征迁事务中心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请县人民政府组织资源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人力社保局、征收实施单位等有关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5.征收实施单位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村(社区)、村民小组(若有)范围内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房屋、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现状调查成果(附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告知听证权利; (4)补偿登记方式和期限; (5)异议反馈渠道;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告期满后,应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执函,回执函中应包括征求意见情况。 6.拟被征收土地的被征收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补偿登记。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还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明; (2)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3)建房和改、扩、建批准文件及其他有效权属证明; (4)房屋租赁和抵押典当协议等; (5)其他需要提供的凭证。 拟被征收土地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者其他与土地征收有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建议的,可以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县人民政府根据意见、建议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 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人计算)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8.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满后,县征迁事务中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征求意见、听证会等情况,报县人民政府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征收实施单位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村(社区)、村民小组(若有)范围内予以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 9.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依法与拟被征收土地的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比例为100%;与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协议的比例不得低于应当签订协议数90%。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情况及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措施。 10.征收实施单位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进行测算,提请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及时落实有关费用,保障足额到位。 11.县资源规划局在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组织征地报批工作。 12.县资源规划局应当在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在征收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村(社区)、村民小组(若有)范围内张贴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13.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提请县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14.被征收土地的被征收人应当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交付土地。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腾退土地和房屋的义务,征收实施单位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以作出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被征收人在该书面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面积应以被征收人的《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和农民建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四证一表”)及其他有效权属证明为依据,按证表上面积确定房屋合法面积,审批表上面积大于实际面积的,以实际面积为准。 证表不一致或有异议的,以产权登记簿为准;证表不全或无证表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提请县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局、住建局、资源规划局等单位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三、补偿安置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提供安置房安置、房票安置、宅基地安置、货币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安置房安置是指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提供安置房,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与安置房安置价值差价的安置方式。 宅基地安置是指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按重置价标准进行补偿并提供宅基地的安置方式。 货币补偿是指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住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的安置方式。 房票安置是指征收实施等单位向被征收人出具用于购买公布的商品房时抵付购房款的特定票据的安置方式。 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安置、房票安置、货币补偿的,应当与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放弃申请宅基地建房权利的协议,并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 (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安置房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三)征收实施单位提供不少于3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 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 收人的过半数选票。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征收实施单位或项目主体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对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外的评估机构作的出的评估结果不予认可。 (四)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公示期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委托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或者征收实施单位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五)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安置人口按被征收户在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为依据,并按以下情形进行相应增加或核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列入安置人口: (1)户籍在征收范围内,且属所在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相关权利的; (2)户籍临时转出的义务兵、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士官、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在校生、正在服刑的人员; (3)其他可以认定为安置人口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人口: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在编的(含离退休人员); (2)户籍挂靠在本村的外来人口以及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户籍登记的; (3)已在征收范围外合法拥有宅基地房屋或已自愿放弃宅基地建房权利的; (4)已享受房改、住房补贴、保障性住房政策(租住的除外)的; (5)其他不应确认为安置人口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的,仅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或虽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实际只有一个子女的; (2)已婚尚未有子女; (3)已满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 (4)经认定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的其他情形。4.安置人口核定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至规定的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截止之日前出生的人口应作为安置人口。 5.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由于不符合分户条件、不合理的分家析产及买卖等原因造成的无房户,不予认可。 (六)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安置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评估确定。 2.可安置面积 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按“一户一宅”可审批建房占地面积1:3系数计算可安置面积。被征收人可安置人口为7人以上(含7人)的,每增1人按60㎡/人计算可安置面积。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外另有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一并处理,具体在补偿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 3.安置结算 选择安置房房屋配有电梯的,每户扣除6平方米的电梯分摊面积后计算实际结算面积。电梯分摊面积的金额不计入安置房总价,但电梯分摊面积仍计入实际安置面积,并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1)可安置面积以内的,安置房实际结算面积与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同等部分,按安置房的重置单价结合房屋结构及楼层系数加出让土地价款(楼面地价的10%)予以评估结算。 (2)可安置面积以内的,安置房实际结算面积超过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安置房的重置单价结合房屋结构及楼层系数加出让土地价款(楼面地价的40%)予以评估结算。 (3)安置房实际结算面积超出可安置面积部分,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90%结算;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4)实际安置面积未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参照被征收住宅房屋类似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评估价格扣除重置单价及全额出让土地价款后予以补助。 4.选房规定 可安置面积300㎡以内的,最多可选择3套安置房屋;300㎡-400㎡的,最多可选择4套安置房屋;400㎡以上的,最多可选择5套安置房屋。 公寓房原则上五年内不能上市交易,但被征收户选购两套及以上的,可上市交易一套,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登记时予以备注说明。 5.安置地点 安置房建设地点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就近的原则安排,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 (七)被征收人选择货币方式补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住宅和宅基地的评估价值一并予以补偿;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住宅的评估价值和一定比例的宅基地评估价值一并予以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房户不适用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 (八)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按以下规定补偿: 1.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2.被征收住宅房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类似市场评估价格扣除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价款后予以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出让土地价款(楼面地价的10%)扣除,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出让土地价款(楼面地价的40%)扣除。该款项仅适用于购房结算,不予现金兑付。 无房户不适用房票的安置方式。 (九)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安置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评估确定。 2.宅基地选址应按照城市、集镇、村庄等相关规划要求确定,土地性质可以是村集体建设用地,也可以是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的,按照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3.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做好宅基地的通水、通电、通路、排水等基础设施配套和场地平整。 4.被征收人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和建房审批手续。 5.宅基地面积等按照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十)被征收人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房地不可分离原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和被征收住房权利主体相符的,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按期腾空交付房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评估确定。 2.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285平方米。 选择安置房房屋配有电梯的,每户扣除6平方米的电梯分摊面积后计算实际结算面积。电梯分摊面积的金额不计入安置房总价,但电梯分摊面积仍计入实际安置面积,并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安置房实际结算面积与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同等部分,按安置房的重置单价结合房屋结构及楼层系数加出让土地价款(楼面地价的40%)予以评估结算;超出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90%结算;超出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实际安置面积未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参照被征收住宅房屋类似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评估价格扣除重置单价及全额出让土地价款后予以补助。 (十一)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上工业用房、农业用房、公益用房等非住宅房屋的,经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 (十二)被征收住宅房屋有以下情况的,不作为安置依据: 1.被征收房屋的阁楼、柴棚、架空层、屋顶楼梯间(炮楼)、地下室、储藏间、车库等,予以评估补偿。 2.征收红线范围内的牛棚、猪舍、室外厕所、门斗等,按重置价评估予以补偿。 3.被征收人已依法取得宅基地建造新房,但未按规定拆除部分的旧房不作为安置依据。 (十三)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过渡期间的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用。 (十四)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限自行搬迁、腾空完毕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按规定给予调查评估奖、争先签约奖和搬迁腾空奖。 四、相关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出租或出借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租借关系。 (二)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后,被征收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统一拆除。 (三)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或宅基地安置的方式,按照“先签约、先腾空、先选择”的原则进行选择,对同批次多户的也可由被征收人进行抽签等方式进行选择,具体按选房(宅基地)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人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其他材料到负责产权登记的主管部门办理《不动产权证》。被征收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产权注销。 五、法律责任 (一)被征收人弄虚作假,骗取补偿安置费用、安置房、宅基地的,依法收回所骗取的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宅基地,并由征收实施单位移交有关单位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征收人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拒绝或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房屋征收工作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征收实施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收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中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本办法规定进行评估等活动的,由职能部门责令依法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一)国家、省对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开化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开政发〔2021〕53号)《开化县城区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开政发〔2017〕326号)《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开政发〔2019〕10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批准的项目和签订过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开化县征迁事务中心 关于开化县征迁系列政策(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开化县征迁事务中心在本县原有征收政策上进行了梳理、归类和整合,重新起草了系列征收补偿政策,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政策起草背景 本县目前征收政策主要有《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开化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涉及相关配套政策有《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标准的规定》《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价及附属物(构筑物)、装饰装修补偿参考价格的通知》《开化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标准的规定(试行)》等系列政策,以及针对项目制定的《开化县城区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及城中村改造办法、苗木征收补偿标准、205国道开化县音坑至华埠段改建工程征收补偿办法等系列政策。 二、政策修订必要性为了适应新形势工作需要,本省已对《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等进行了修订并发布。因上位法调整修订、机构改革、市场相关标准变化等综合因素影响,为了更好与上位法相衔接、机构改革后相接轨、市场相适应,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为了顺利推进征收工作,统筹各方因素,参考周边县市区,现急需对征收系列政策进行梳理、调整、修订,以便适应新形势征收工作。 三、政策起草的主要内容说明 征收政策送审稿在现有征收政策基础上,根据征收实践经验,吸收好的做法和举措,同时结合周边县市的做法及本县的实际,对历年的征收政策进行梳理、修订、整合,共讨论70余次、形成初稿50余稿、印发初稿10版,县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多次专题听取汇报,并结合实际起草了6个征收系列文件,统一征收政策标准。主要作如下起草说明: (一)共性调整 1.明确职能定位。政策起草在保留原有住建局、资规局作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部门、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等规定基础上,因机构改革及职能划分,结合周边县市做法,现增加县征迁事务中心负责房屋征收部门、征收主管部门的具体工作,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为征收协议签订主体。房屋建筑合法性、用途等认定问题由征收实施单位提请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认定处理。 2.调整安置方式。为了适应新城市有机更新工作需要,丰富安置补偿方式,提供市场化房源,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安置需求,改善居住环境,在原有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安置房安置)和宅基地安置的基础上,新增房票安置方式,形成多样化安置体系。 3.调整补偿标准。(1)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商业用房按6%补偿,其他用房按8%补偿,结合周边县市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均为按5%补偿,现调整为按5%补偿。 (2)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3%一次性计发,存在现房与期房补偿没有区分、逾期交付没有补偿依据等问题,结合周边县市临时安置费均为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4‰计发,现调整为选择货币补偿、房票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3%一次性计发。 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每月按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4‰计发(最高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 4.统一奖励项目及标准。原政策奖励为征收调查评估奖、争先签约奖、搬迁腾空奖、完全签约奖、异地房屋产权调换奖,为了面上平衡、避免奖励过多,删除完全签约奖、异地产权调换奖项目,统一奖励计算标准。现改为调查评估奖、争先签约奖、搬迁腾空奖3项奖励,并将奖励标准调整为:调查评估奖,每户按1万元计发,再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50元/平方米奖励。争先签约奖,每户按2万元计发,再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100元/平方米的奖励。搬迁腾空奖,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予以奖励,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80元/平方米予以奖励。征收综合奖,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90%以上,被征收人按期腾空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5.调整重置价格标准。因市场价格变动,原重置单价价格偏低,参考周边县市区,对砖混和框架结构的重置单价作了一定的调整,提高幅度在每平方米70元至150元,调整后价格与实际重置价仍偏低。 房屋结构 | 层高 | 标准 | 框架 | 3.5m以上 | 1350元/㎡(原1200元/㎡) | 2.2m-3.5m | 1200元/㎡(原1100元/㎡) | 砖混 | 3.5m以上 | 1150元/㎡(原1080元/㎡) | 2.2m-3.5m | 1100元/㎡(原1000元/㎡) |
另外对部分附属物、装饰装修补偿价格进行调整,并删除架空层、地下室和阁楼的参考标准,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名称 | 原标准 | 现标准 | 带泵机井 (小型) | 1800元/口 | 3000元/口 | 大理石 | 180元/㎡ | 300元/㎡ | 太阳能热水器 | 移装费300元/台 | 移装费350元/台 |
7.调整电梯公摊面积。原政策产权调换电梯公摊部分包含电梯机房、电梯间、电梯前室及必要的走廊,每套平均面积约10平方米左右。结合常山等周边县市政策,现统一为扣除电梯公摊6平方米后予以结算。 8.房票安置奖励标准。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应选择已公布的商品房。房票安置奖励按房票面值以内的实际购房款的5%给予奖励,再按不超过房票面值的实际购房款的5%、8%、10%分段予以奖励。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调整 1.出让金扣除标准。原政策征收国有划拨住宅土地时,按市场评估价扣除全额出让金后补偿,结合周边县市征收时住宅划拨土地视同出让土地评估补偿的做法,现调整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全额出让金后予以评估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和房票安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应补缴土地出让金的20%后予以评估补偿。房改房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计算结算优惠。原政策国有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同等面积部分分别予以期房1300元/平方米、现房700元/平方米、商业用房1000元/平方米的优惠。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同等面积外10平方米以内的按市场评估价的70%结算,商业用房10平方米以内的按市场评估价的90%结算,超1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现调整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配有电梯的,每户扣除6平方米的电梯分摊面积后结算。分摊面积的金额不计入产权调换总价,分摊面积仍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和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同等部分及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的90%结算;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 征收商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和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同等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的98%结算;超出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 3.楼层系数补偿。原政策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按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60%给予奖励;总层数为二层的按不超过20%给予奖励。该项奖励仅适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结算,奖励及奖励剩余部分不予现金兑付。 现根据征收实际,调整为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扣除重置价后的60%给予奖励;总层数为二层的按20%给予奖励。该项奖励仅适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结算,奖励及奖励剩余部分不予现金兑付。 (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调整 1.规范征收程序。根据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的最新规定,结合实际操作,对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进行相应调整。 2.调整可安置面积。原政策按可审批建房占地面积1:3.5计算可安置面积,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可安置面积不低于60㎡。为了保持可安置面积与新的建房审批规定相统一,现调整为按可审批建房占地面积1:3计算可安置面积,被征收人可安置人口为7人及以上(含7人)的,每增1人按60㎡/人计算可安置面积。 3.调整安置方式标准 (1)货币补偿标准。原集体土地政策规定货币补偿安置的,其合法建筑面积按照类似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价扣除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后予以补偿。因国有与集体属不同征收体系,现调整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住宅和宅基地的评估价值一并予以补偿;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住宅的评估价值和一定比例的宅基地评估价值一并予以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安置房安置标准 为了安置房安置与市场保持一定的统一性,结合基本价和保障价需要根据项目进行测算,测算难度大等因素,对安置房安置标准作了调整。 ①结算项目。原集体土地结算体系中涉及重置价、基本价、保障价、优惠价和市场价,其中基本价和保障价需要根据项目进行测算,测算难度大,现调整为按重置价和一定比例的出让土地价款结算。 ②结算优惠。原同等面积部分按基本价结算;可安置面积内,扣除原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后,剩余的可安置面积按保障价结合楼层系数结算;超出可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70%结算,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为了政策的延续性,结合电梯公摊及奖励的调整,周边县市和实际,现调整为可安置面积以内,同等面积部分按重置单价结合房屋结构及楼层系数加出让土地价款(楼面地价的10%)予以评估结算;安置房实际结算面积超出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房屋结构及楼层系数加出让土地价款(楼面地价的40%)予以评估结算;实际结算面积超出可安置面积部分,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90%结算,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实际安置面积未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参照被征收住宅房屋类似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评估价格扣除重置单价及全额出让土地价款后予以补助。 ③安置房规定。原选房规定是小户(1-2人)可安置面积为332.5㎡,最多可选择3套产权调换房屋;中户(3-4人)可安置面积为385㎡,最多可选择4套产权调换房屋;大户(5人以上)可安置面积为420㎡,最多可选择4套产权调换房屋;7人以上(不含7人)的大户,每多1人可按每人60㎡公寓保障面积予以保障价安置。选房后剩余可安置面积35平方米以内的,不得再另选产权调换房屋;但剩余可安置面积大于35㎡(含35㎡)时,其选房户型面积“就近靠”。 现调整为可安置面积300㎡以内的,最多可选择3套安置房屋;可安置面积300㎡-400㎡的,最多可选择4套安置房屋;可安置面积400㎡以上的,最多可选择5套安置房屋。 公寓房原则上五年内不能上市交易,但被征收户选购两套及以上的,可上市交易一套,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登记时予以备注说明。 (3)房票安置标准。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按类似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评估价格扣除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价款后予以补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出让土地价款(楼面地价的10%)扣除,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出让土地价款(楼面地价的40%)扣除。该款项仅适用于购房结算,不予现金兑付。 4.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房安置规定。被征收人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政策规定不得选择超过三套安置房,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和产权调换房屋同等面积部分按基本价结算,超出原合法建筑面积10%部分,按保障价结算,超出原合法建筑面积10%以外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征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安置,结合小户型建房审批规定,现调整为可按最高面积不超过285平方米实行安置房安置,安置房与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同等部分,按重置单价结合房屋结构及楼层系数加出让土地价款(楼面地价的40%)予以评估结算;超出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90%结算;超出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实际安置面积未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参照被征收住宅房屋类似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评估价格扣除重置单价及全额出让土地价款后予以补助。 (四)工业用地上房屋征收政策调整 1.奖励项目。原政策奖励为征收调查评估奖、搬迁腾空奖、完全签约奖,考虑到工业的特殊性,调整为调查评估奖、争先签约奖、搬迁腾空奖、货币安置奖4项奖励。 2.奖励标准。原政策征收调查评估奖:10000元/户,再按50元/平方米奖励;搬迁腾空奖:280元/平方米奖励;完全签约奖: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奖励;征收的工业用地按基准地价扣除已使用年限折价后予以收回,并按土地回收价款的100%奖励。 考虑到工业的特殊性,明确调查评估奖按50元/平方米奖励;争先签约奖按不超过100元/平方米奖励;搬迁腾空奖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5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货币安置奖按被征收工业用房房屋及土地价值补偿的10%给予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房屋产权调换的,再按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的100%给予奖励。 (五)苗木补偿标准调整 原苗木补偿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结合周边县市及本县实际,现调整为房前屋后零星苗木果树等按市场评估价格的40%予以补偿;苗圃、苗木补偿标准不超过1.2万元/亩;特殊情况动用吊车等大型机械搬运大型苗木,补偿标准不超过 1.8万元/亩。补偿标准实际为迁移费和损失费,补偿后苗木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处置,逾期未处置的视为自行放弃,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处置。 以上起草说明和《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送审稿)等6个征收政策文件提请县政府研究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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