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司法局关于《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开化县司法局现将《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0月20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开化县司法局。

 

开化县司法局

2022919

 

(联系人:陈姝雯,电话:0570-6521520,邮箱:475460543@qq.com,地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滨北路8号。

意见反馈:https://www.kaihua.gov.cn/art/2022/11/17/art_1496889_59026524.html

 

 

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征求意见稿)

总则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二)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县征迁事务中心负责房屋征收部门的具体工作;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调查登记社会风险评估、评估机构选择、协议签订、搬迁腾空、房屋拆除、结算交付等具体工作。

发改局、资源规划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审计局、公安局、综合执法局、司法局等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征收决定

(一)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并提交以下材料:

1.县发改提供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还应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2.资源规划提供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证明文件,并附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

3.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证明文件,新建造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用地批准文件和产权调换房屋建设方案;

4.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提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价值预评估情况

5.房屋征收部门认为还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认为房屋征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

(二)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征询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报房屋征收部门审查,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被征收人同意改建意愿不足百分之九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重新组织征询被征收人改建意愿的,须再次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

(三)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情况开展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未经登记的建筑、未明确用途的房屋和未经批准改变登记用途的房屋等由征收实施单位提请县人民政府组织资源规划、综合执法、住建等单位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调查情况汇总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自收到被征收人异议后及时予以核实,并由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被征收人。

对认定为应当予以补偿的建筑,应当考虑建筑实际状况等因素确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规定予以补偿,临时建筑审批时附有条件的,按所附条件办理。

(五)县征迁事务中心根据调查认定结果等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改局、资源规划局、财政局、审计局、征迁事务中心等职能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提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交书面意见,并附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征求意见情况、听证情况和根据公众、被征收人意见修改情况及时汇总,报县人民政府审查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时公布。

(六)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照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统筹征收补偿费用,确保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七)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7日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的住宅小区主要入口、公告栏等醒目位置张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纸等媒体发布。

征收补偿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房票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不少于3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对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外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不予认可。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被征收房屋用途按照房屋登记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

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依法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在批准期限内被征收的,按照原用途确定,剩余期限的土地收益金予以退还。

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补偿被征收人的,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中应当扣除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补交的土地收益金

(七)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构筑物),不作产权调换,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八)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予以一定的奖励。

(九)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登记户口等因素。

(十)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配有电梯的,每户扣除6平方米的电梯分摊面积后结算。分摊面积的金额不计入产权调换总价,分摊面积仍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和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同等部分及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的90%结算;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总层数为二层及以下的,按以下方式补偿及奖励: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及奖励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实际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及奖励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实际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扣除重置价后的60%给予奖励;总层数为二层的按20%给予奖励。该项奖励仅适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结算,奖励及奖励剩余部分不予现金兑付。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45方米,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建筑面积45平方米予以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54平方米;被征收人对54平方米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实际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对超过54平方米且超过被征收房屋实际价值的部分按规定支付差价

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予以货币补偿的,45平方米补偿建筑面积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予以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54平方米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十)被征收人以划拨方式不包含参照宅基地管理的国有划拨土地的自建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全额出让金后予以评估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和房票安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应补缴土地出让金的20%后予以评估补偿。房改房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收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经审核,公房承租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住房保障政策予以保障。

征收商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和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同等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的98%结算;超出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请求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在房源许可的情况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房屋征收部门同意,可产权调换不大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算,不享受结算优惠

征收机关事业及公用事业等单位的房屋,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评估补偿,土地按收回时的土地取得价款予以补偿;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市场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房票安置的,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十九)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24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36个月。过渡期限届满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过渡期限内的周转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自行解决,也可以选择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

前款规定的高层建筑,是指总层数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或者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非住宅建筑。

(二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支付其自搬迁腾空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公布的最新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但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公布的最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应当自交付后6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二一)征收住宅房屋,应当支付搬迁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从周转用房迁往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时,应当另行支付搬迁费。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应当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二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过渡期限、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县人民政府审后,应当将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应当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送达补偿决定方案时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人,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

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应当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被征收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后予以公告,在公告期限届满后仍无法联系或拒不配合的,可以提交公证机构办理保全、提存等相关措施后,凭有效法律文书支付补偿费用。

1.有产权纠纷的;

2.有产权抵押、典当、赠与查封的;

3.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4.其它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二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以及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交给产权登记部门,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请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被征收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产权登记部门应当依据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原权属证书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二七)被征收人应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腾空,并将被征收房屋交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未按协议约定搬迁腾空,经催告书送达10日后仍不搬迁腾空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腾空的,经催告书送达10日后仍不搬迁腾空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房屋征收补偿档案逐户上报给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补偿情况建立归档,可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九)房屋征收的公证、评估、鉴定、房屋拆除等费用和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经费列入征收成本。

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则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开政发〔2017〕324号)《开化县城区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开政发〔2017〕326号)《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开政发2019102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开化县征迁事务中心

关于开化县征迁系列政策(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开化县征迁事务中心在本县原有征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和整合,重新起草了系列征收补偿政策,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政策起草背景

县目前征收政策主要有《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开化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涉及相关配套政策有《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标准的规定》《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价及附属物(构筑物)、装饰装修补偿参考价格的通知》《开化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标准的规定(试行)》等系列政策,以及针对项目制定的《开化县城区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及城中村改造办法、苗木征收补偿标准、205国道开化县音坑至华埠段改建工程征收补偿办法等系列政策。

    二、政策修订必要性

为了适应新形势工作需要,本省已对《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等进行了修订并发布。

因上位法调整修订、机构改革、市场相关标准变化等综合因素影响,为了更好与上位法相衔接、机构改革后相接轨、市场相适应,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为了顺利推进征收工作,统筹各方因素,参考周边县市区,现急需对征收系列政策进行梳理、调整、修订,以便适应新形势征收工作。

三、政策起草的主要内容说明

征收政策送审稿在现有征收政策基础上,根据征收实践经验,吸收好的做法和举措,同时结合周边县市的做法及本县的实际,对历年的征收政策进行梳理、修订、整合,共讨论70余次、形成初稿50余稿、印发初稿10版,县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多次专题听取汇报,并结合实际起草了6个征收系列文件,统一征收政策标准。主要作如下起草说明:

(一)共性调整

1.明确职能定位。政策起草在保留原有住建局、资规局作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部门、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等规定基础上,因机构改革及职能划分,结合周边县市做法,现增加县征迁事务中心负责房屋征收部门、征收主管部门的具体工作,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为征收协议签订主体。房屋建筑合法性、用途等认定问题由征收实施单位提请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认定处理。

2.调整安置方式。为了适应新城市有机更新工作需要,丰富安置补偿方式,提供市场化房源,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安置需求,改善居住环境,在原有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安置房安置)和宅基地安置的基础上,新增房票安置方式,形成多样化安置体系。

3.调整补偿标准。1)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商业用房按6%补偿,其他用房按8%补偿,结合周边县市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均为按5%补偿,现调整为按5%补偿。

2)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3%一次性计发,存在现房与期房补偿没有区分、逾期交付没有补偿依据等问题,结合周边县市临时安置费均为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4‰计发,现调整为选择货币补偿、房票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3%一次性计发。

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每月按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4‰计发(最高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

4.统一奖励项目及标准。原政策奖励为征收调查评估奖、争先签约奖、搬迁腾空奖、完全签约奖、异地房屋产权调换奖,为了面上平衡、避免奖励过多,删除完全签约奖、异地产权调换奖项目,统一奖励计算标准。现改为调查评估奖、争先签约奖、搬迁腾空奖3项奖励,并将奖励标准调整为:调查评估奖,每户按1万元计发,再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50元/平方米奖励。争先签约奖,每户按2万元计发,再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100元/平方米的奖励。搬迁腾空奖,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予以奖励,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80元/平方米予以奖励。征收综合奖,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90%以上,被征收人按期腾空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5.调整重置价格标准。因市场价格变动,原重置价价格偏低,参考周边县市区,对砖混和框架结构的重置价作了一定的调整,提高幅度在每平方米70元至150元,调整后价格与实际重置价仍偏低。

 

房屋结构

层高

标准

框架

3.5m以上

1350元/㎡(原1200元/㎡)

2.2m-3.5m

1200元/㎡(原1100元/㎡)

砖混

3.5m以上

1150元/㎡(原1080元/㎡)

2.2m-3.5m

1100元/㎡(原1000元/㎡)

另外对部分附属物、装饰装修补偿价格进行调整,并删除架空层、地下室和阁楼的参考标准,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名称

原标准

现标准

带泵机井

(小型)

1800元/口

3000元/口

大理石

180元/

300元/

太阳能热水器

移装费300元/台

移装费350元/台

7.调整电梯公摊面积。原政策产权调换电梯公摊部分包含电梯机房、电梯间、电梯前室及必要的走廊,每套平均面积约10平方米左右。结合常山等周边县市政策,现统一为扣除电梯公摊6平方米后予以结算。

8.房票安置奖励标准。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应选择已公布的商品房。房票安置奖励按房票面值以内的实际购房款5%给予奖励,再按不超过房票面值的实际购房款的5%、8%、10%分段予以奖励。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调整

1.出让金扣除标准。原政策征收国有划拨住宅土地时,按市场评估价扣除全额出让金后补偿,结合周边县市征收时住宅划拨土地视同出让土地评估补偿的做法,现调整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全额出让金后予以评估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和房票安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应补缴土地出让金的20%后予以评估补偿。房改房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计算结算优惠。原政策国有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同等面积部分分别予以期房1300元/平方米、现房700元/平方米、商业用房1000元/平方米的优惠。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同等面积外10平方米以内的按市场评估价的70%结算,商业用房10平方米以内的按市场评估价的90%结算,超1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调整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配有电梯的,每户扣除6平方米的电梯分摊面积后结算。分摊面积的金额不计入产权调换总价,分摊面积仍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和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同等部分及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的90%结算;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

征收商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和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同等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的98%结算;超出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

3.楼层系数补偿。原政策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按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60%给予奖励;总层数为二层的按不超过20%给予奖励。该项奖励仅适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结算,奖励及奖励剩余部分不予现金兑付。

现根据征收实际,调整为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扣除重置价后的60%给予奖励;总层数为二层的按20%给予奖励。该项奖励仅适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结算,奖励及奖励剩余部分不予现金兑付。

(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调整

1.规范征收程序。根据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的最新规定,结合实际操作,对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进行相应调整。

2.调整可安置面积。原政策按可审批建房占地面积1:3.5计算可安置面积,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可安置面积不低于60㎡。为了保持可安置面积与新的建房审批规定相统一,现调整为按可审批建房占地面积1:3计算可安置面积,被征收人可安置人口为7人及以上(含7人)的,每增1人按60㎡/人计算可安置面积。

3.调整安置方式标准

1)货币补偿标准。集体土地政策规定货币补偿安置的,其合法建筑面积按照类似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价扣除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后予以补偿。因国有与集体属不同征收体系,现调整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住宅和宅基地的评估价值一并予以补偿;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住宅的评估价值和一定比例的宅基地评估价值一并予以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安置房安置标准

为了安置房安置与市场保持一定的统一性,结合基本价和保障价需要根据项目进行测算,测算难度大等因素,对安置房安置标准作了调整。

①结算项目。原集体土地结算体系中涉及重置价、基本价、保障价、优惠价和市场价,其中基本价和保障价需要根据项目进行测算,测算难度大现调整为按重置价和一定比例的出让土地价款结算。

②结算优惠。原同等面积部分按基本价结算;可安置面积内,扣除原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后,剩余的可安置面积按保障价结合楼层系数结算;超出可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70%结算,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为了政策的延续性,结合电梯公摊及奖励的调整,周边县市和实际,现调整为可安置面积以内,同等面积部分按重置单价结合房屋结构及楼层系数加出让土地价款(楼面地价的10%)予以评估结算;安置房实际结算面积超出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房屋结构及楼层系数加出让土地价款(楼面地价的40%)予以评估结算;实际结算面积超出可安置面积部分,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90%结算,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实际安置面积未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参照被征收住宅房屋类似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评估价格扣除重置单价及全额出让土地价款后予以补助。

安置房规定。原选房规定是小户(1-2人)可安置面积为332.5㎡,最多可选择3套产权调换房屋;中户(3-4人)可安置面积为385㎡,最多可选择4套产权调换房屋;大户(5人以上)可安置面积为420㎡,最多可选择4套产权调换房屋;7人以上(不含7人)的大户,每多1人可按每人60㎡公寓保障面积予以保障价安置。选房后剩余可安置面积35平方米以内的,不得再另选产权调换房屋;但剩余可安置面积大于35㎡(含35㎡)时,其选房户型面积“就近靠”。

现调整为可安置面积300㎡以内的,最多可选择3套安置房屋;可安置面积300㎡-400㎡的,最多可选择4套安置房屋;可安置面积400㎡以上的,最多可选择5套安置房屋。

公寓房原则上五年内不能上市交易,但被征收户选购两套及以上的,可上市交易一套,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登记时予以备注说明。

3)房票安置标准。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按类似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评估价格扣除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价款后予以补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出让土地价款(楼面地价的10%)扣除,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出让土地价款(楼面地价的40%)扣除。该款项仅适用于购房结算,不予现金兑付。

4.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房安置规定。被征收人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政策规定不得选择超过三套安置房,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和产权调换房屋同等面积部分按基本价结算,超出原合法建筑面积10%部分,按保障价结算,超出原合法建筑面积10%以外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征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安置,结合小户型建房审批规定,现调整为可按最高面积不超过285平方米实行安置房安置,安置房与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同等部分,按重置结合房屋结构及楼层系数出让土地价款(楼面地价的40%)予以评估结算;超出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90%结算;超出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实际安置面积未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参照被征收住宅房屋类似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评估价格扣除重置单价及全额出让土地价款后予以补助。

(四)工业用地上房屋征收政策调整

1.奖励项目。原政策奖励为征收调查评估奖、搬迁腾空奖、完全签约奖,考虑到工业的特殊性,调整为调查评估奖、争先签约奖、搬迁腾空奖、货币安置奖4项奖励

2.奖励标准。原政策征收调查评估奖:10000元/户,再按50元/平方米奖励;搬迁腾空奖:280/平方米奖励;完全签约奖: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奖励;征收的工业用地按基准地价扣除已使用年限折价后予以收回,并按土地回收价款的100%奖励。

考虑到工业的特殊性,明确调查评估奖50元/平方米奖励争先签约奖不超过100/平方米奖励搬迁腾空奖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5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50/平方米给予奖励货币安置奖按被征收工业用房房屋及土地价值补偿的10%给予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房屋产权调换的,再按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的100%给予奖励。

(五)苗木补偿标准调整

原苗木补偿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结合周县市及本县实际现调整为房前屋后零星苗木果树等按市场评估价格的40%予以补偿;苗圃、苗木补偿标准不超过1.2万/特殊情况动用吊车等大型机械搬运大型苗木,补偿标准不超过 1.8万/亩。补偿标准实际为迁移费和损失费,补偿后苗木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处置,逾期未处置的视为自行放弃,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处置。

以上起草说明和《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送审稿)等6个征收政策文件提请县政府研究决策。

 


征集部门:开化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09-19 截止日期:2022-10-20
*为必填项
提出问题和建议:
(请举例说明)    
*
图形验证码: *
提交成功,谢谢您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