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助力经济稳进提质攻坚行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浙环发〔2022〕12号)等要求,为我市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提供核算依据,市生态环境局结合绍兴实际编制了《绍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核算办法(暂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0月30日前直接通过本页面“我有建议”栏提交,我局将及时回复。也可书面反馈我局,书面反馈请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沟通。 征集日期:2022年9月30日-2022年10月30日。 联系人:黄瑾璟,联系电话:0575-88080151。 通信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树下王路38号。 附件:《绍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核算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