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工作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浙环函〔2021〕10号)和《关于支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的意见》(浙环发〔2021〕13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金华市区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项目专项补助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金华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http://sthjj.jinhua.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双龙南街858号财富大厦21楼2104室,邮编:321017。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jhzlc8948@163.com。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27日。联系人:仇亦然;联系电话:0579-82468948。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7日
金华市区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项目 专项补助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浙环函〔2021〕10号)和《关于支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的意见》(浙环发〔2021〕13号)等文件精神,加强臭氧污染防治,减少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推进重点行业VOCs源头替代工作,推动我市产业制造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结合金华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与条件 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VOCs源头替代的企业,均可申请补助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艺:工业涂装、胶粘过程、纺织品印花、包装印刷。 低VOCs原辅材料的VOCs含量按如下标准执行: 1.涂料: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规定要求,GB/T38597—2020未做规定的,符合《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24409—2020)《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值》(GB 30981—2020)等相关要求; 2.油墨: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的水性油墨、胶印油墨、能量固化油墨、雕刻凹印油墨; 3.胶粘剂: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的水基型胶粘剂、本体型胶粘剂; 4.清洗剂: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规定的“低VOCs含量清洗剂”要求。 5.涂层剂、合成革用聚氨酯树脂及其他暂无相应标准和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按照“非溶剂型”原则进行判定,直至有相应的标准和规定发布后再参照实施。 二、补助原则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准则等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效率和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2.实行总额控制,按照“先报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对完成VOCs源头替代的企业给予补助。 三、补助标准 满足前述补助条件的企业,基于实际VOCs原辅材料替代量进行补助。每完成替代1吨奖励1.5万元,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量低于1吨的企业不予补助。 四、申报材料 1.《金华市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补助资金申请表》 2.《原辅材料替代情况统计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设备改造方案和合同; 5.替代前3年(未达3年的,按替代前实际时限)及替代后1年(未达1年的,按替代后连续累计3个月的量推算全年)的生产报表、原辅料使用台账、成分证明(MSDS或组分报告、VOCs成分检测报告)、采购发票或凭证复印件等; 6.项目替代前后生产线或设备零件、原辅料情况照片; 7.变更后的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的原辅材料使用证明; 8.企业承诺书。 注:①以原辅材料(包括涂料、油墨、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胶粘剂等)替代量为补助标准,按照企业前3年(未达3年的,按改造前使用年限统计)使用量平均值、企业环评或排污许可证(登记表)中登载的年使用量,就低进行补助。②企业未申领(登记)排污许可证,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需强制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或新增及减少的产能,不纳入补助范围。③申请源头替代资金补助的企业应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 提供的所有材料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五、补助程序 1.企业根据自身与补助申请条件的符合情况,向所属乡镇(街道)提交资金补助申请材料。 2.乡镇(街道)对企业提供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审查通过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区生态环境分局。 3.区生态环境分局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文件审查和现场核实。 4.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最终审核结果,按照标准拨付相应补助资金。 六、监督管理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享受补助资金后擅自使用VOCs原辅材料不符合相应要求的,取消其享受的补助资金,并向社会进行公开通报,列入环境信用黑名单,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七、其他需说明事项 1.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1.金华市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补助资金申请表 2.原辅材料替代情况统计表 3.企业承诺书
附件1 金华市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补助资金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
| 详细地址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替代前溶剂型原辅料用量(吨/年) |
| 替代后溶剂型原辅料用量(吨/年) |
| 完成替代时间 |
| 替代后低VOCs含量原辅料用量 (吨/年) |
| 完成替代量 (吨/年) |
| 完成替代比列(%) |
| 申请补助依据 | xxx【x】x号 | 申请补助资金 (万元) |
| 企业开户银行 |
| 企业银行账号 |
| 企业声明: 本单位对提交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本次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补助资金无异议。 单位(盖章): 20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意见 单位(盖章): 20 年 月 日 | 第三方机构技术核查(评价)结论: 单位(盖章) 20 年 月 日 | 生态环境分局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20 年 月 日 |
注:申请表一式2份。
附件2
原辅材料替代情况统计表 源头替代前溶剂型原辅材料信息 | 分项名称 | 使用情况(单位:吨/年) | 环评 | 排污许可证/登记表 | 替代前近3年年均用量 | 溶剂型油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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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溶剂型油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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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稀释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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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溶剂型胶粘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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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溶剂型固化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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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溶剂型清洗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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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溶剂型涂层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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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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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替代前溶剂型原辅材料年均用量(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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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源头替代后溶剂型及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信息 | 分项名称 | 使用情况(单位:吨/年) | 环评 | 排污许可证/登记表 | 替代后近1年年均用量 | 溶剂型油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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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溶剂型油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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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稀释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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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溶剂型胶粘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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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溶剂型固化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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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溶剂型清洗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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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溶剂型涂层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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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溶剂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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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替代后溶剂型原辅材料年均用量(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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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粉末涂料 ¨水性涂料 ¨无溶剂涂料¨高固体分涂料 ¨辐射固化水性涂料 ¨辐射固化非水性涂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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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性油墨 ¨能量固化油墨 ¨胶印油墨 ¨雕刻凹印油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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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基型胶粘剂 ¨本体型胶粘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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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基清洗剂 ¨半水基清洗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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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性涂层剂 ¨粉末涂层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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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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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替代后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年均用量(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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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溶剂型原辅材料替代量(吨/年) |
| 替代比例(%) |
| 备注: 1.分别对应环评/排污登记表/实际用量填写,不涉及的留空或打“/”; 2.替代前近3年年均量(未达3年的,按替代前实际时限); 3.替代后近1年年均量(未达1年的,按替代后连续累计3个月的量推算全年)。 |
※申请企业同时提供以上原辅材料使用支撑台账。
附件3 企业承诺书 我单位(XXXX有限公司)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提供的《金华市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补助资金申请表》、《原辅材料替代情况统计表》以及所有支撑/佐证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我单位将积极配合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核查工作,保证备查资料内容真实有效,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三、我公司本次补助申报认定的源头替代量 吨/年,在获得补助后持续3年内不降低。 四、我单位任何环节若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不符合申报条件等相关违规行为,随时接受相关上级部门追缴补助及相关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或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关于《金华市区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项目专项补助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情况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工作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浙环函〔2021〕10号)和《关于支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的意见》(浙环发〔2021〕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金华市区实际,我局于2022年8月份着手编制《金华市区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项目专项补助办法》,先后征求了各县(市、区)分局、局各相关处室(单位)意见建议,目前已形成《金华市区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项目专项补助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补助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2、《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3、《关于支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的意见》; 4、《浙江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技术指南总则(试行)》; 5、《金华市2021年环境空气质量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6、《金华市2022年清新空气行动实施计划》。 三、起草思路 在《补助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我们重点把握3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在补助对象与条件上,低VOCs原辅材料应满足《浙江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技术指南总则(试行)》文件要求。 二是在补助标准上,我局通过多次调研市区源头替代企业、东阳市、浦江县、嘉兴平湖市、台州温岭市、台州临海市、丽水庆元县等地源头替代补助情况,确定每完成替代1吨奖励1.5万元,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低于1吨的企业不予补助。在支持VOCs减排绩效好、成熟度高的源头替代项目基础上,考虑为企业减负,又能体现企业在污染治理中的主体责任。 三是在补助申请材料上,重点对原辅材料替代量的认定明确了支撑材料,与《浙江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技术指南总则(试行)》有关要求相衔接,严把审核关。 四、主要框架和重点内容 (一)补助对象。以《浙江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技术指南总则(试行)》文件中“4 低挥发材料要求”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涂层剂、合成革用聚氨酯树脂等低挥发材料进行替代的企业,可申请补助资金。 (二)补助标准。根据《浙江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技术指南总则(试行)》规定,参照周边地区做法,本办法主要根据原辅材料替代量进行补助,要求选用符合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涂层剂、合成革用聚氨酯树脂等低挥发材料进行替代。同时,考虑到源头替代项目的减排绩效、成熟度,本办法对替代量少于1吨的企业不予补助。 (三)补助资金申领与拨付。针对原辅材料替代量的认定,确定了支撑材料,与《浙江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技术指南总则(试行)》有关要求相衔接。资金拨付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审核拨付。 (四)补助资金结算。源头替代补助资金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各自承担。省生态环境厅安排了市本级三个区共计450万元专项补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按照“先报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对完成VOCs源头替代的企业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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