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华市区城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参与绿化活动,规范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行为,根据城市绿化条例《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市实际,我局起草了《金华市区城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来信来函寄至:金华市婺城区飘萍路585号 金华市园林景观服务中心绿化科 收,邮编321001

电子邮箱发至:315784439@qq.com

来电反馈:0579-82301589,联系人:傅俊伟  

意见征求时间自2022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

 

   附件:金华市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15日

 

               

                        金华市区城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参与绿化活动,规范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行为,根据《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树木绿地认建认养(以下简称认建认养) 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自愿为原则,通过一定程序,对公共绿化资源,以出资形式认建、认养一定数量树木、绿地的公益性行为。

认建是指单位或个人在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内,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标准,出资建设绿地和种植树木、花草的行为。

认养是指单位或个人对已经栽植的树木、绿地,参照相关养护管理标准,以出资形式委托专业绿化单位进行养护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区范围内认建认养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区域绿地等公共绿地及树木的行为。认建认养不得改变原有树木和绿地的性质、功能,以及养护责任主体、产权关系。

        第四条 认建、认养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或立牌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属地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照事权归属负责本辖区认建认养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认建认养实行协议管理。由树木绿地管理责任单位与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遵守。单位或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认建认养。联合认建认养须在相互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共同与绿地、树木管理责任单位签订协议。

第七条 认建认养协议应当明确树木、绿地的名称、位置、数量,认建认养的形式、范围、费用、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八条 认养期限不小于1年不多于5年,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续签协议。

第九条 属地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绿地认建认养申请情况,根据绿地具体情况,结合认建、认养者实际,采取组合搭配、量身定制等方式制定多种认建、认养方案

认建项目所需费用,依据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定的绿化方案和双方商定的建设标准进行测算;认养项目依据《浙江省园林绿化养护定额》进行测算。

属地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组织双方签订认建认养协议,并于签订后将协议在区政务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条 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规范认建认养协议,健全本区树木绿地认建认养档案资料,加强认建认养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认建认养资金由属地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照标准负责收取,开设专款专户,并上缴同级财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认建认养范围、内容和相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由认建认养活动产生的财政预算外行政管理成本纳入认建认养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认建认养人交纳的资金、捐赠的资金及其利息,均应作为认建认养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认建认养人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管理情况进行查询,资金使用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树木绿地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认建认养协议履行相关建设和管护义务,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认建认养资金。

第十五条  认建认养树木绿地的,颁发相应证书,在认建、认养绿地范围内设立冠名牌或标志牌,并按规定折抵年度义务植树任务。

(一)单位认建绿地面积200m2以上或者认养绿地面积500m2以上,可以在认建、认养绿地范围内设立冠名牌,标明该绿地的认建、认养单位和单位信息;

    (二)个人认建绿地面积20m2以上或者种植树木5株以上,或者认养绿地面积60m2以上,可以在认建、认养绿地范围内设立个人姓名、爱称等冠名牌,标明该绿地的认建、认养人;

(三)单位个人认建认养绿地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认养城市树木的,可以在绿地或树木上设标志牌,标明该绿地或树木的认建、认养人姓名;

冠名牌由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出资制作,树木绿地管理责任单位负责设置和维护。冠名牌应当坚持节俭、生态的原则,简要标明认建认养单位个人的名称和具体项目的名称、期限,得到属地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认可后设置。标志牌由属地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统一制作设置。

第十六条 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其认建认养的绿地内增设建筑物、构筑物(含广告牌)等,不得私自围圈绿地,不得改变绿地内建筑物规划使用性质,不得在认建认养绿地内进行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十七条 认建认养期内,绿地树木管理责任单位与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终止认建认养协议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执行,并在认建认养协议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报所在辖区内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在认建认养期内,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临时或者永久占用绿地的,所涉及树木移植或者绿地恢复费用归树木绿地产权单位所有。属地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另行合理安排认建认养树木或绿地。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树木、绿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的树木和绿地。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征集部门: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2-09-15 截止日期: 202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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