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工作,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宁波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甬政〔2022〕46号)规定,我局起草了《宁波市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9月21日前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反馈。 联系人:韩老师;联系电话:89180607 邮箱:380454256@qq.com 附件:《宁波市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13日
附件 宁波市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工作,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宁波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甬政〔2022〕46号)规定,现就我市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交存工作适用本办法。其他物业的保修金交存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交存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物业所在地的保修金管理机构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的百分之二交存保修金。工程建筑安装总造价包括用于规划红线范围内工程建设的人工费、材料(包含工程设备、不含全装修项目单独成品电器)费、工程机具使用费及施工企业管理费、利润等全部费用。 根据建设单位申领预售许可证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工程预算清册确定建筑安装总造价。 三、交存方式。建设单位可以采用交存保修金或提交银行保修金保函、保修金保险保单等方式。 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的担保范围、担保责任和担保期限应当满足《宁波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有关住宅物业保修的相关要求,同时应当满足见索即付的要求。 四、交存程序。建设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规定的交存标准向物业所在地的保修金管理机构一次性交存保修金或提交同等担保金额的银行保函、保险保单。 保修金管理机构在收到保修金后,向建设单位开具财政票据;收到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的,向建设单位开具收执凭证。 五、补存(交)程序。保修金使用或索(理)赔后,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保修金管理机构的保修金补存通知书后15日内,足额补存保修金或另行补交同等担保金额的银行保函、保险保单。 保修金管理机构收到建设单位补存的保修金或补交的银行保函、保险保单后,向建设单位开具财政票据或收执凭证。 六、其他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建设单位已交存保修金的,保修金的补存(交)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保修金交存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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