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已于2021年10月1日施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已于2022年5月1日施行。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2021年第76号)和《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2022年第18号)要求,结合我省监管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贯彻执行〈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10月9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zjfdaqxc@163.com。 联系人:方深科;联系电话:0571-88903283。 附件: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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