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稳步提升困难群众收入水平,持续加大兜底“提低”力度,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相关规定,市民政局代拟了《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市民政局网站(http://mzj.jinhua.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811号工人大厦510办公室,邮编:3210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242019550@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20日。 联系人:费凡 联系电话:82476859 金华市民政局 2022年9月8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稳步提升困难群众收入水平,持续加大兜底“提低”力度,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相关规定,现就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低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低保标准调整机制 低保标准实行全市一体化,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全体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并结合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进行测算,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确定每年低保标准调整方案并报请市政府出台。 二、2022年度全市低保标准 2022年全市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全体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4.5%确定,统一调整为1050元/月。 上述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原财政渠道列支。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 日 附件: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起草说明(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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