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我局牵头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内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电话或网民在线提交等方式反馈至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盐县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公示日期: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9日 联系人:沈玉莉 联系电话:0573-86033972 邮寄地址:海盐县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海政路333号一号楼536室)(来信请注明“《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关于做好就业创业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送审稿)》起草说明.pdf 2.《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1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实现高更质量和更充分就业,进一步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9〕13号)补充意见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项目 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项目从原为用人单位为安置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四险,调整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险。 二、明确生活困难失业人员的界定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失业登记满6个月、属低保和低边家庭成员、且不在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的),按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三、明确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界定标准 对回盐应届困难家庭(低保、低保边缘户)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到我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参照我县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给予临时生活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其中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须在6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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