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做好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9月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联系人:江小州, 联系电话:0579-83472213,传真0579-83471317, 电子邮箱:120439636@qq.com, 联系地址:金华市医疗保障局(金华市双龙南街858号,邮编:321017)。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31日
关于做好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教育局、市医疗保障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大学生参保缴费服务,保障大学生医保权益,确保大学生应保尽保,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 大学生按自然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年一缴,由所在学校负责组织参保缴费工作。大学新生入学当年在户籍地未参保缴费的,可在我市按入学当年缴费标准补缴。大学生本人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渠道进行缴费。 二、缴费标准 大学生可选择二档或三档参保缴费(享受3份满三年大病选缴保费待遇),具体标准按每年度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执行。 三、相关待遇 (一)大学新生在入学60天内补缴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待遇(享受3份满三年大病选缴保费待遇)享受时间自入学之日(根据学校通知时间)起截至当年12月31日。 (二)大学生在寒假、暑假、因病休学回原籍居住期间门诊(含慢特病门诊)发生的费用按市内门诊相关待遇报销;住院发生的费用,按市外医院起付标准、市外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报销。 (三)已按学制一次性参保缴费的大学生,医保待遇享受时间截至毕业当年年底。 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适用。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28日 附件: 关于做好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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