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绍兴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完善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60号)等文件精神,绍兴市医疗保障局研究起草了《绍兴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直接通过本页面“我有建议”栏提交,我局将及时回复。也可书面反馈我局,书面反馈请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沟通。

征集日期:2019年12月27日-2020年1月7日。

联系人:王伟红,联系电话:0575-89115809,传真:0575-89115875。

通信地址:绍兴市医疗保障局规划和医药管理处(绍兴市曲屯路368号16楼,邮编312000)

附件:协议管理办法.doc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27日


征集部门: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9-12-27 截止日期: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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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申报资料评分表中,第5点经营方式(3分),其中规定绍兴市域内连锁经营药店得2分;连锁规模30家以上(含30家)加1分。该项我觉得对单体药店存在很大不公平性,且对目前绍兴市内连锁企...[展开]
提交人: 提交日期:2019-12-30 22:38:37
回复: 连锁经营药店由连锁医药公司统一管理,相对而言,连锁经营药店内药品的进账销售、保管使用、人员素质、医保和财务管理、信息开发等方面都较统一、规范,其违规违纪成本也较单体药店高。因此,在协议管理办法中适当鼓...[展开]
回复人:绍兴市人民政府 回复日期:2020-01-08 16: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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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2.为非定点药店或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保费用结算的;                   难道为其...[展开]
提交人: 提交日期:2019-12-30 16:36:46
回复: 1.在实际操作中,因药店临时调配等情况,存在同一连锁医药公司内不同定点零售药店之间医保费用结算情况,因此,不能修改为“为其他医药机构提供医保费用结算”。2.“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开展必要...[展开]
回复人:绍兴市人民政府 回复日期:2020-01-08 16:3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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