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8月11日在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82号)第十三条规定,现将征求意见结果予以反馈。
一、通过向市级部门书面发送《关于开展二次征求<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共计收到10条反馈意见,采纳9条。一是采纳将“建立绿色审批机制”条款修改表述为“优先在市健康生物产业园区内保障项目用地指标,在项目用地、环境容量等方面享受优先审批”;二是采纳将“支持创新药研发”、 “支持改良型新药研发”、 “支持医疗器械研发”等条款牵头单位中的“市科技局”删去;三是采纳将“增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条款修改为“对新获批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最高500 万元奖励”、 “省级平台给予最高200 万元奖励”;四是采纳将责任单位中“市商务局”删除,相应在“市级有关单位名单中”也将“市商务局”删除;五是采纳在“探索研究集中建设医药危化品仓库……”条款中责任单位处补充市财政局;六是采纳在“增加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中补充“进一步加大技术支撑服务能力建设。推进本地检测能力建设……减少医疗器械设备类产品研发检测时间,服务本地医疗器械产业发展”;七是采纳删除“提升审评审批服务能力”相关内容;八是采纳将“支持使用本地药品和医疗器械”条款修改表述为“积极指导医药企业在国家医疗保障局信息平台上及时维护药品、医用耗材产品等信息……鼓励本地药品列入医共体药品采购目录”;九是采纳在“建立绿色审批机制”条款中加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享受绿色审批通道”表述,并在责任单位中增加“市应急管理局”。
二、未采纳意见原因
1.反馈的“建议在第四段《增加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中增加一段:进一步加大技术支撑服务能力建设。推进本地检测能力建设,……服务本地医疗器械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原因:市场监管局应作为“增加公共服务建设”的第一责任单位,所以此条责任单位相关内容不予采纳。
2.通过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经过30日的公示期,截止9月11日,我单位共计收到14条反馈意见,采纳3条。一是采纳在“支持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条款中修改表述为“在全国前三个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按实际销售额的1%另外给予补助”;二是采纳增设支持原料药登记奖励相关条款;三是采纳增设支持医疗器械研发奖励相关条款。
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801号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邮编:321017;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1321194022@qq.com;
联系人:王依 联系电话:0579-82469046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