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华市市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医药储备管理,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能力,根据《浙江省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金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金华市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经信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制定了《金华市市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告时间:2022年8月3日-2022年8月15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对征求意见稿(草案)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801号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邮编:321017。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1321194022@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15日。

联系人:王小姐

联系电话:0579-82469046


附件:

附件《金华市市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征集部门: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 2022-08-03 截止日期: 2022-08-15
关于《金华市市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金华市市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8月3日在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82号)第十三条规定,现将征求意见结果予以反馈。
   一、通过向市级相关部门书面发送《关于开展二次征求<金华市市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共计收到7条反馈意见,采纳3条,一是采纳申请单位调用的储备物资费用,按照采购价结算;二是采纳将卫生健康企事业单位修改为卫生健康单位;三是采纳修改第二十五项第二款内容,现已调整为“此办法出台前,前期政府实物储备承储单位因物资无质量、资质证明或因未及时轮库造成过期或损耗的储备物资,按前款办法申请核销”。
    二、通过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经过8个工作日的公示期,截至8月15日,我单位共计收到0条反馈意见。
    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801号金华市经信局,邮编:321017;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1321194022@qq.com
    联系人:王小姐  联系电话:0579-82469046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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