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意见的通知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将《海盐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内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网上留言、电话形式反馈至海盐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公示日期:2022年7月12日至2022年7月20日

联系电话:0573-86038663

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西路619号枣园大厦1419室

邮编:314300

       附件:1.关于海盐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起草说明.pdf

                 2.《海盐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2日

海盐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和舆论引导,最大限度的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带来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海盐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食物(食品、食用农产品)链各环节发生的食品污染事故、食物中毒以及其他食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精密智控的原则。

2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严重程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4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我省2个以上设区的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病例在10人以上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我省2个以上县(市、区),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政府认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存在损害健康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事故受伤害人数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海盐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食药安委”)是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当发生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县食药安委转为海盐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核重要信息的发布;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和应急响应终止等重要事项;向县委、县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救援情况;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县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处置指令等。

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食安委主任或县政府指定的相关负责人担任;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还可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其他成员单位。

县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根据《海盐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药安办)负责

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当发生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县食药安办转为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县食药安办主任、副主任担任。其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检查督促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态,防止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提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响应级别调整、应急响应终止等申请;向省、市有关部门、县委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并传达、贯彻上级下达的应急处置指令;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配合县委宣传部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公文处理和会议组织工作;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3 技术支撑机构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机构由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相关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组成,在县级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综合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4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需要,县应急指挥部可以下设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咨询组等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3.4.1  事故调查组

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技术支撑单位配合,会同公安、卫生健康等相关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研判发展趋势。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原因分析,对问题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作出事故调查结论,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建议。向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和上一级监管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依法实施行政监督和行政处罚,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对案情重大、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调查除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任外,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及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移送检察机关进行调查;涉及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移交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3.4.2  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卫生处理,监督、指导事发地相关监管部门对问题产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4.3  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负责提出救治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医疗救治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

3.4.4  社会稳定组

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县网信办、县信访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法院、县检察院等相关单位参加。负责防范敌对势力插手破坏,加强社会治安防控,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协调做好因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置导致的矛盾化解和社会稳定工作。

3.4.5  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负责事发地现场报道和媒体采访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舆情引导和处置工作,并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3.4.6  专家咨询组

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和响应终止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直接参与指导应急处置和舆情引导工作。

各工作组由负责或牵头部门按规定迅速组建,涉及的各成员部门和单位必须全力配合。

3.5 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参照县应急指挥机构运作模式,并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在县应急指挥部和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加强对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全县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和通报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镇(街道)、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监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综合分析食品安全状况;对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各监管部门要发布或联合发布相关信息,切实做到食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依法及时采取有

效控制措施,并及时通报县卫生健康局和有关方面。

4.2 预警

4.2.1 预警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和检验、监测情况,分析对社会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发展的趋势,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在接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预警信息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方面要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2 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发布相关信息。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因素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应适时发布解除预警的信息。

5 信息报告与通报

5.1 报告主体与时限

县食药安办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系统,完善事故信息报告相关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责任意识,提高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规范性和准确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属地镇(街道)和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收治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立即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县卫生健康局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县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及时向属地镇(街道)和县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县卫生健康局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县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6.有关部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及时通报县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通报进一步情况。

7.按属地管理原则,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当发生较大以上或敏感食品安全事故等特殊情况可越级报告。

8.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或在全国性、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应尽快掌握信息,在事发15分钟内,力争10分钟向县委县政府、县食药安办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发生特殊情况应提前向报告,若在规定时间难以书面报告的,应提前口头(电话)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5.2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6 应急响应

6.1 先期处置

6.1.1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县食药安办报告。

6.1.2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按照先期处置的要求,迅速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县市场监管局应立即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对事发单位和事发现场进行检查和调查。其中,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可疑食品控制并抽检,实施食品操作规范检查,以防止事态扩大、初步查找责任原因;县卫生健康局立即开展医疗救助、现场卫生处理,联合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场监管局同步进行可疑致病因素初步判断,采集可疑食品、原料、半成品、环境样品及相关从业人员生物标本进行实验室检验。

6.2 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用于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县食药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县食药安办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所涉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故发展蔓延趋势等。

6.3 分级响应

对初步判断属于Ⅳ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高级别应急响应启动时,低级别应急响应必须同时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启动权限为:经省食药安办初步评估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省食药安委进行综合评估,上报国务院批准后,立即启动Ⅰ级响应;经省食药安办初步评估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省食药安委启动Ⅱ级响应;经市食药安办评估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食药安委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经县食药安办评估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县食药安委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6.3.1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的应急响应

经县食药安办评估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县食药安委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县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县食药安办及时跟进事故发展趋势和处置情况。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将事故处置情况报县政府及县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由县政府根据有关规定酌情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升级蔓延。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

染病防治法》和《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6.3.2 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以上)的应急响应

经县食药安办初步评估为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县食药安委应立即对事故影响及其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市食药安办,由其提请市食药安委批准并宣布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下,由县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县级应急预案启动后,县食药安委立即转换为县应急指挥部,并将有关情况迅速上报县政府、市食药安办。县应急指挥部各专业小组按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为市政府派出的应急支援队伍提供条件保障。

6.4  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危害程度,镇(街道)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6.4.1  医学救援

医疗救治组或卫生健康部门要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事故患者进行救治,根据需要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食品安全事故严重患者的心理干预。

6.4.2  现场处置

事故调查组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危害控制组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和用具。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规定召回或停止生产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和用具,责令生产经营者清洗消毒,必要时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

6.4.3  流行病学调查

事故调查组要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期间,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监管部门要协助流行病学的调查工作。

6.4.4  检测分析评估

事故调查组要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组织、协调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和检品及时进行检验检测。专家咨询组要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研究提出应对措施和整改意见,为制订事故评估总结和应急处理方案等提供参考。

6.4.5  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县应急指挥部、县委宣传部统筹进行事故信息发布,信息发布由县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加强对涉事舆情的监测,删除网络平台不实消息,并在显著位置发布澄清或辟谣信息。

6.4.6  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组或公安部门要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求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对发布不实食品安全信息的人员予以处置;查处妨碍相关监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协调做好信访接访与重点人员稳定工作,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5 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6.5.1 响应级别调整

当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发生变化,经分析、评估和论证后,认为符合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条件的,按调整前后应急响应的最高级别,由国务院食安委调整Ⅰ级应急响应,省食药安委调整Ⅱ级应急响应,事发地设区市食药安委调整Ⅲ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1)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难以控制时;

(2)当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

当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评估标准已降低到原级别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6.5.2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按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由国务院食安委终止Ⅰ级应急响应,省食药安委终止Ⅱ级应急响应,市食药安委终止Ⅲ级应急响应,县食药安委终止Ⅳ级应急响应。

6.5.2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终止应急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已消除;

(3)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不再需要继续应急处置;

(4)经综合评估后认定不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理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或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县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持,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组织、协调保险机 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7.2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结束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 时组织有关单位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总结

经验教训,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意见建议。由县食药安委及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总结评估报告报市食药安办。

7.3责任追究

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

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瞒报、缓报、谎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责任单位或负责人实施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或者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加强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8.2  信息保障

加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信息采集、监控和分析。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网格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 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8.3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能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8.4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检验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委托,对送检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按规定组织进行。

8.5 物资与经费保障

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装备配置,强化应急保障能力。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应当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8.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征用企业和个人物资。在运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8.7  宣传培训

各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位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 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演练,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食药安办牵头制订和修订,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专项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单位)职责制订和修订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并报县食安办和县政府备案。


9.2应急演练

为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组织相关部门,每3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条件的可自行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及时进行评估。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盐政办发〔2019〕58号)同时废止。


发布日期:2022-07-12 截止日期:202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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