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7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市实际,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7月1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联系人:江小州,

联系电话:0579-83472213,传真0579-83471317,

电子邮箱:120439636@qq.com,

联系地址:金华市医疗保障局(金华市双龙南街858号,邮编:321017)。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7日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贯彻

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聚焦聚力促进优生优育,加快构建育儿友好型社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通知》中需进一步明确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以在职职工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由个人缴费,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5%,缴费基数与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一般按照上年度省社平工资 60%确定。

二、统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待遇。职工及城乡居民的生育医疗费用(含限生育保险报销项目、产前检查及计划生育等医疗费用)均按照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报销,各地原定额待遇政策不再执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未参加职工及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参照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

三、统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方式。生育医疗费用纳入门诊APGs及住院DRGs点数付费范围。

四、统一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其中生育津贴待遇缴费未在参保地连续满6个月的,待其缴满6个月后,进行回溯支付。生育津贴统一发放给参保职工本人。

五、扩大特殊病种保障范围。将癫痫及儿童孤独症纳入我市门诊特殊病种保障范围,其认定程序和相关待遇按现行政策执行。

六、其他。2022年7月1日前生育的(含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下同),其生育保险待遇按各地原政策享受,7月1日(含)生育的,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支付相关待遇,确保我市生育保险政策平稳衔接。各地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级相关部门联系。

本通知自2022年7月起适用,之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之后上级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


附件:

附件:《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7号.pdf

落实浙有善育(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doc


征集部门:金华市医疗保障局网站 发布日期:2022-07-07 截止日期:202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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