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为加强我县地方储备粮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国家、省市有关储备粮管理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海盐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示期内如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网上留言或来电方式反馈至海盐县农业农村局粮食与物资储备科。

公示时间:2022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18日

联系人:孙吴会

联系电话:0573-86022015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西路209号

邮编:314300

附件:1.海盐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起草说明.pdf

2.海盐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7日

附件:

海盐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海盐县地方储备粮管理,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和《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国家、省市有关储备粮管理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储备粮管理总则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地方储备粮(含地方储备油),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所辖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三)县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工作,落实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根据当地粮食消费量及时增加相应的储备规模,合理确定储备品种结构;落实储备粮所需的资金和仓储等设施;加强储备粮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四)为更好保障我县储备粮轮换和储存管理,对各责任单位工作职责要求如下:

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县发改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储备粮等重要物资储备的规划和总量计划。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县粮食物资局)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含轮换费用和轮换差价补贴)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地方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盐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

承储企业(海盐县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收储公司)具体承担地方储备粮的存储与经营管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与储存安全负责;承储企业应当接受粮食、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等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五)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应当按照“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的要求,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并节约成本和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地方储备粮以及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二、地方储备粮计划和轮换

(六)县发改局根据本县实际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在确保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粮油储备计划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增加储备数量,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县粮食物资局执行,并报省、市粮食物资、发改、财政部门备案。

(七)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规模应当根据库存储备粮品质指标状况、储存年限以及当年粮食供求情况和市场调控需要确定。正常情况下,地方储备粮具体轮换数量按照各品种的储存年限均衡安排,年度轮换的粮食总量掌握在地方储备粮总规模的二分之一左右。未经批准,不得当年轮入当年轮出。

(八)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年限(按收获、生产年度起算)一般为早稻谷3年、中晚稻谷1-3年、小麦3-5年、玉米1-3年、大豆2年;小包装成品食用油1年。

(九)县收储公司应当根据储备粮的品质和实际储存年限等情况,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建议方案,报送县粮食物资局;县粮食物资局应当在收到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建议方案后,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十)经县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县粮食物资局、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联合下达县收储公司。

需调整年度轮换计划,应当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储备粮轮换规模不变,因收购粮源情况变化导致轮换品种和轮换方式发生变化的,由县粮食物资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核准后实施,并向县政府备案。

(十一)县收储公司根据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提出分库点、分品种出库和补库建议及分批实施方案,报县粮食物资局审核同意后实施。地方储备粮轮换采取“五优联动”方式的,按照年度确定的数量和实施方案实施。

(十二)地方储备成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油的轮换应按先补库后出库或边进边出的方式进行,确保不轮空,质量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储存期必须在成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油的保质期内;地方储备原粮轮换采用先出库后补库或先补库后出库的方式进行。

1.地方储备粮轮换出库采用公开竞价销售方式进行。因市场调控等特殊情况,经县粮食物资局、县财政局同意,也可采用邀标竞价交易、定向拍卖、协商定价等其他方式进行。

2.地方储备粮轮换补库采用订单收购、招标采购、进口等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经县粮食物资局、县财政局同意,也可采用定向采购、协议定价等其他方式进行。

(十三)地方储备粮的公开竞价销售和招标采购,由县收储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粮油交易机构组织实施。受托组织实施地方储备粮公开竞价销售和招标采购的粮油交易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交易规则和合同范本,并报县粮食物资局备案。

(十四)地方储备原粮销售出库后,原则上应当在出库后6个月内完成补库,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总量计划的70%。

在保持年度储备轮换计划规模和品种结构不变的基础上,经批准,可以以轮出轮入粮食数量控制轮空期。

(十五)县收储公司和委托代储企业应当按时完成县储备粮的轮换出库、入库计划,并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不得拒绝或故意拖延计划执行,应当在年度轮换补库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向县粮食物资局与县财政局备案。

(十六)轮入的地方储备粮应当为当年生产,质量达到国标中等(含)以上、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标要求。国家和省对储备粮质量另有规定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采取“五优联动”模式的地方储备粮,在确保粮食储存安全和储备规模足额落实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对储备粮部分质量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十七)县收储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储备粮质量标准,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轮换入库粮食在入库前的品质控制。在地方储备粮收购入库(或轮换补库)后和销售出库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并及时将质量检验报告报送县粮食物资局。

(十八)地方储备粮品质出现重度不宜存情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检验食品安全必检项目,并根据检验结论,报经县粮食物资局同意后,应当立即安排轮换出库。对轻度不宜存储备粮,应当尽快安排轮换出库。

经鉴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地方储备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加工企业。   

三、地方储备粮储存管理

(十九)地方储备粮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进行布局。逐步集中到县中心粮库存放。

(二十)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仓库容量达到一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具有与粮食储存要求、粮食仓型、粮食进出库方式、粮食种类、粮食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3.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备粮质量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库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4.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5.经营管理状况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二十一)承储企业在收购地方储备粮时,应当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入库粮油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保证地方储备粮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鼓励承储企业应用先进储粮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粮油储存水平。

(二十二)承储企业应当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档案,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储存情况定期检查和品质检测制度;发现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县粮食物资局。

(二十三)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使用统一的账、表、卡及仓牌,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各种储备粮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库存实物台账,做到地方储备粮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二十四)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建立地方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人。

承储企业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在发生各种灾害危及地方储备粮安全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二十五)承储企业不得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库点。

(二十六)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原因已不具备地方储备粮存储条件时,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由县粮食物资局负责另行安排储存库点。

(二十七)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由县粮食物资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及时予以审核、核销。因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缺少、霉变等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二十八)承储企业仓容不足或不具备储存某些储备品种条件时,经县粮食物资局、县财政局同意,可以委托其他粮食企业代储。承储企业应当与代储企业签订代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对代储企业的代储业务进行严格监管。本节规定要求,同样适用于代储企业。

四、地方储备粮动用

(二十九)县粮食物资局应当完善地方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地方储备粮。

(三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

1.全县或者部分地区的粮食出现明显的供不应求或者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

2.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

3.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由县粮食物资局会同发改局、财政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所动用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三十一)县粮食物资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和粮食物资局具体组织实施。

县级有关部门和储备粮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地方储备粮动用命令的执行,应当给予协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动用命令。

地方储备粮的动用,报省、市粮食、发改、财政部门备案。

(三十二)因启动粮食应急预案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的,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五、监督管理

(三十三)县粮食物资局、财政局和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十三)审计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地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有关财务收支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三十四)承储(代储)企业做好检查配合。承储(代储)企业对县粮食物资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和审计机关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三十五)对承储单位严格执行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在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承储单位和个人,由县粮食物资局、财政局给予年度表彰和奖励。

(三十六)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三十七)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储备粮油损失的,由委托储存的承储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承储企业可以按照代储合同的约定向代储企业追偿。

(三十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储备粮油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储备粮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附则

(三十九)本办法自2022年8月  日起施行,原《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盐政发〔2009〕2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及管理办法执行。


  相关链接:【反馈】关于对《海盐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发布日期:2022-07-07 截止日期:202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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