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时间:2022-06-30 结束时间:2022-07-11
关于公开征求《龙游县砂石资源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砂石资源开发利用行为,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切实加强我县砂石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研究起草了《龙游县砂石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7月1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局。地质矿产管理科:李梦婷;联系电话:0570-7025776;地址:龙游县幸福路148号。

    

附件:《龙游县砂石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龙游县资源规划局

                                2022年6月30日


 

  龙游县砂石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1.明确管理范围。本办法所称砂石资源是指所有河(湖、库)砂、工程性砂石和相关部门依法罚没砂石等。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凡在龙游县域范围内进行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2.规范管理主体。成立龙游县砂石资源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砂石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县砂石资源的规划、开发、监管、处置等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县发改、经信、资源规划、公安、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林业水利、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专班,实体化运作。各成员单位按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切实配合做好砂石资源统一监督管理。

3.合理规划布局。根据我县经济发展需要,结合砂石资源存量、矿山资源分布与开发利用现状、区域环境承载力、饮用水源保护等,对开采、机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涉砂场点进行合理规划、科学布局。在原获许可企业基础上,在湖镇、溪口、小南海等乡镇分别新布局1家砂石加工企业,新增砂石加工经营权实行公开出让。

4.规范生产经营。按照“政府主导、国企经营、市场运作、保护开发”的原则,县政府授权县砂石办以市场化方式处置全县砂石资源,推动砂石加工产业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已取得许可的企业按照“腾笼换鸟、凤凰涅槃”的要求,对生产工艺不达标、亩均效益评价低的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或腾退出清。工程配套砂石加工项目原则上不再予以审批,已经审批的配套加工点到期后一律退出。省级及以上重大工程确需配套砂石加工点的,以“一事一议”方式报请县砂石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决策,同意后由县政府指定相应的国资公司统一实施。严格砂石加工企业(点)准入标准,符合项目规划、用地规模、建设规模、环境保护、设备工艺等相关要求,严格按照砂石行业相关规定规范生产经营。依法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按照“三合一”方案予以砂石加工许可,但应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创建要求组织生产经营。其他利用砂石原料生产产品的企业,不得开展砂石加工。原获加工配套许可的生产企业,禁止以加工后的初级砂石产品形式进行销售。县砂石办每季度开展砂石加工企业(点)现场检查,针对相关问题形成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能通过综合验收的,一律停产整顿,重新联合验收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

5.严格源头管控。县砂石办牵头,会同资源规划、林业水利、属地政府做好常态化巡查工作,强化对矿山、河(湖、库)砂石、工程性砂石等重点领域的监管。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承担砂石资源网格化管理责任,及时发现、报告、制止涉砂涉矿违法行为。全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采挖的砂石资源,严禁外运出售、倒卖,只能自用于本工程项目地基回填、路基填筑、边坡防护等。

6.规范资源处置。县域内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工程自用外多余的、依法罚没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以及探矿过程中产生的砂石资源,由县政府委托县砂石办统一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纳入县财政统一管理。县财政按缴入金额的18%安排预算给属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统筹分配。河道清淤疏浚产生的砂石处置按原管理方案执行。

7.明确单位职责。

县砂石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县砂石资源的规划、开发、监管等日常工作,负责县域范围内可处置砂石资源的公开处置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牵头制定砂石加工行业的准入门槛,依职能负责砂石加工企业的决策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

县林业水利局:负责查处河道范围内非法采砂行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河道外非法采砂采矿和砂石加工企业(点)违法用地行为的依法查处等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砂石加工企业(点)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检查,开展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参与联动执法;

县公安局:负责砂石加工行业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查办工作,接受行政机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必要时提前介入违法行为的调查;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砂石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对超限超载、砂石扬撒等砂石运输过程中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制砂场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开展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砂石加工企业(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案件查处和企业营业执照的依法吊销,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

县税务局:负责对砂石加工企业(点)的税收征管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对砂石加工企业(点)能源使用申请的审核把关,出具能源使用的意见;

县供电公司:负责按照发改部门能源使用意见依法供电,同时配合做好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砂石加工企业(点)采取断电措施;

县水务集团:负责河道疏浚砂石处置工作;

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落实砂石资源网格化管理责任,依职能负责砂石加工企业(点)的决策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属地监管等工作。

8.考核及责任追究。将全县工程项目范围内砂石资源规范处置以及防范打击非法采、制砂石工作纳入县政府对各部门、乡镇(街道)的年度综合考核。对砂石资源管理和处置工作履职不力的反面典型进行通报。对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工作人员因工作履职不到位,造成重大后果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纪依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征集部门:龙游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06-30 截止日期:202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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