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关规定,现将《望海街道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内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电话或网民在线提交的方式反馈至海盐县望海街道征迁开发服务中心。 公示日期:2022年6月29日至2022年7月8日 联系人:沈翀文 联系电话:0573-86181190 地址:海盐县望海街道恒丰路689号 邮编:314300 附件:1.《望海街道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起草说明.pdf 2.望海街道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望海街道办事处 2022年6月29日
附件 望海街道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实施对象和范围 望海街道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农民房屋。 二、被拆迁人的认定 1.望海街道农房拆迁补偿安置时,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计,“户”以《海盐县农(居)民建房用地呈报表》为依据,即一处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一“户”。符合分户条件且具备建房资格的新分户按有户无房政策处理。 2.无审批手续的祖传私房需递交村(社区)书面证明,由街道相关管理部门予以核实。 3.有农村子女的老人单独合法审批的房屋且有子女已认定为单独被拆迁人的不作计“户”标准,以实有合法基准面积合并至被拆迁人的子女补偿安置范围。 4.户口薄、门牌号、法院调解或判决的家庭析产证明不作被拆迁人认定依据。 5.农民私房私下交易,不办理合法登记手续的,一律不作为被拆迁人认定依据。 三、被拆迁人口计算 1.户籍在被拆迁村(社区)、组的人员。 2.属被拆迁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 3.未享受过房改政策(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或住房补贴(含货币分房)的。 四、房屋评估与补偿 1.在征迁公告发布后,由农房拆迁实施单位委托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开展评估。拆迁房屋残值归拆迁人所有。 2.征迁公告发布后,各类突击搭建、装修不予补偿。 3.望海街道被拆迁农房的评估时点为发布拆迁公告之日,评估结果应当公示。 4.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拆迁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安排查漏补缺进行复核。 5.被拆迁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评估复核结果进行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作为裁决依据。 五、各类农机具及畜牧补助 被拆迁人现有大型农机具,能提供购置凭证且自主经营的,可一次性享受补助款每辆800—2000元;被拆迁人各类农机具和畜牧自行处理补助标准按户型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大户(5人以上)补助2000元/户,小户(1-4人)补助1500元/户。 六、家庭式商店、作坊的认定和补偿 (一)合法的家庭式商店,其搬迁、停业等损失,拆迁人视经营规模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在1000—10000元之间。设施与库存商品由被拆迁人自行处理。 (二)合法的家庭式工厂、作坊等(由被拆迁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其停业、停产损失以及搬迁、安装、临时过渡费用,按下列情况经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补助: 1.按本地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或该设备的净值给予补偿; 3.拆迁过渡均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临时过渡、停业、停产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该工厂、作坊等实际生产使用的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补助期限为10个月。 (三)无证经营的家庭式工厂、商店、作坊等,不享受任何补助。 七、过渡费及搬家费 1.临时过渡费:临时过渡标准为实有安置基准面积每月5元/㎡,每月过渡费不足900元的,过渡费按每户900元补助。过渡期限为腾空交房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5个月,不足一个月部分按照比例发放。(因农户自身原因,出现延期部分不给予临时过渡费。) 2.搬家费:搬家费大户(5人及以上)每户补助800元,小户(1-4人)每户补助600元。农户选择的安置房源中有期房的可享受2次。 八、签协、腾空奖励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协议签订期限内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交房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奖励。 1.签协奖:在拆迁人设定的拆迁工作程序内签协的,按基准面积奖励50元/㎡。 2.腾空奖: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腾空交房的,按基准面积奖励50元/㎡。 九、安置方式 望海街道农房拆迁安置农户可选择置换公寓房安置或货币安置。 1、公寓房安置 公寓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安置房上市交易,需按有关规定交纳相费用并办理相关手续。 有房有户的被拆迁户按拆迁人按核定的基准面积,等面积置换公寓房。被拆迁户实有安置基准面积不足260㎡的,最高可按260㎡安置;其中超过实有基准面积至180㎡部分,按优惠价结算;超过180㎡部分按综合价结算。安置房基准价为650元/㎡,优惠价1080元/㎡,综合价3300元/㎡。因安置房源无法搭配时,农户选择的安置房总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不能超过40㎡,其中20㎡以内部分按基准3600元/㎡结算;20-40㎡部分按5500元/㎡结算。如果选有七层以上高层公寓房安置的,超过安置面积以上部分按已选最高层次综合价结算。 有房无户(不具备建房资格)的拆迁户,按实有基准面积置换公寓房,不享受优惠购房面积;超面积部分按市场比准价结算。 有户无房(具备建房资格)的拆迁户, 可保障120平方米1套安置房,安置基准面积为80平方米,80-120平方米部分基准价格每平方米1800元;因房型问题超120平方米部分按5500元/㎡结算。 安置房基准价为最底层价格,每向上升一层加50元/㎡;顶层价格比次顶层便宜200元/㎡。 2、货币安置 拥有其他合法住房,选择货币安置的,需签订不再享受住房困难有关优惠政策具结书。在评估补偿的基础上,另按实有基准面积奖励现金。在征迁项目启动前,根据安置公寓房市场交易评估价综合确定货币安置奖励标准。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拆迁人不提供周转房,可享受临时过渡补助费6个月。 原有农村房屋权属人已故且无子女的实行货币安置,不享受临时过渡费及搬家费。 十、其他 1.在规划控制区内,因房屋破旧申请提前拆迁的,经街道拆迁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以公寓房(期房)安置。 2.规划区外因政府工程需要拆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3.对产权不明晰或其他特殊情况,需对被拆迁私房实施证据保全的,采用货币安置方式。 4.无经济能力购买安置房孤鳏(寡)户、五保户由街道会同相关村(社区)协商后解决。 5.本办法自 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6.本办法由望海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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