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房屋征收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征收安置渠道,及时满足被征收家庭的安居需求,优化房地产供需结构,促进我市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我局起草了《宁波市房屋征收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纸质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联系人:王建峰,联系电话:0574-89180979,传真:0574-89180968。电子邮箱地址:1127527450@qq.com。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6月28日至2022年7月6日。

 

附件:宁波市房屋征收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8日

 

附件

 

宁波市房屋征收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征收安置渠道,及时满足被征收家庭的安居需求,优化房地产供需结构,促进我市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从列入年度征收实施计划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征收项目中,制定发行房票计划方案,确定发行房票的征收项目及房票发行规模。纳入发行房票计划的征收项目,按照本办法实施。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地房票发行计划方案报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房票定义】房票是征收部门或者征收项目实施单位对被征迁住房货币补偿安置、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后2个月内,由征收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机构(以下简称“房票出具机构”)向被征收人出具的记载被征收人名称、票面金额、使用区域、受让人名称、兑付规则及兑付日期等内容的书面凭证。房票兑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房票记载的被征收人、受让人统称为“房票记载人”。市区范围内房票的格式标准统一。

第四条【票面金额】1套被征收房屋出具房票不得超过2张,票面金额原则上不小于50万元/张。

第五条【房票使用】房票只能用于购房且通过购房进行实名转让,因继承发生流转的除外。

房票记载人自房票发放之日起1年内,持房票可以在房票记载的使用区域内购买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本办法规定不得购房的除外。鼓励房票跨区域使用。

第六条【购买商品房】以房票支付商品住宅购房款(含首付款)的,房票的支付价格为房票票面金额加截止购房付款当日按兑付规则计算的利息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符合购房条件的房票记载人以房票方式结算房款。

第七条【购买二手房】以房票结算二手住宅购房款(含首付款)的,房票的支付价格为房票票面金额加截止购房付款当日按兑付规则计算的利息之和,买卖双方也可以自愿协商确定。房票记载人、售房人应当到房票出具机构办理房票更名手续。

第八条【转让限制】房票转让不得超过2次,第2次更名的房票记载人,不得使用房票购买住房和再转让。房票转让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不得再次转让。

第九条【房票兑付】房票记载人持房票可以向房票出具机构申请到期兑付或者按照兑付规则申请提前兑付。房票出具机构应当及时根据房票约定的兑付利率向房票记载人支付票面金额及利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兑付时,房票所购商品房项目仍处于预售资金监管期内的,房票出具机构应将兑付资金直接划入相应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十条【资金保障】房票兑付所需资金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借发行征收安置房票名义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十一条【支持措施】各区(县、市)应当设立房票购房房源超市,组织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商品房预现售项目、二手住宅房源入驻房源超市。有条件的区(县、市)可以将存量安置房源纳入房源超市,供持房票的被征收人选购。

持房票在房源超市购买商品住宅的,享受优于市场购房的价格优惠。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向持房票购买二手住宅的购房人适当减免中介费用。

第十二条【业务操作规则】各区(县、市)应完善业务操作规则,规范房票出具、更名、结算业务。建立房票信息管理系统,房票办理业务数据应当对接房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与房屋交易数据互通共享。

本实施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征集部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2-06-28 截止日期:202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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