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建办市函〔2020〕43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调整施工图设计审查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 2022 年 7 月 22日前反馈,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联系人:凡老师,89385080;电子邮箱:kjc1606@163.com。
附件:1.关于《关于调整施工图设计审查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关于调整施工图设计审查范围的通知
关于《关于调整施工图设计审查范围的 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依据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促进有效投资快速提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建办市函〔2020〕432号)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工程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第1.1条“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简称施工图)必须实施审查。”的规定,起草了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将《浙江省工程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第1.1条规定“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简称施工图)必须实施审查。”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不再要求施工图设计审查。”调整后,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标准进行把控。 调整后,一是和申领施工许可证规定保持一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建办市函〔2020〕432号)回复意见,浙江省调整了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最低投资标准和最低面积标准,此次调整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最低标准有利于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促进有效投资。二是进一步深化施工图设计审查改革。推进施工图设计审查改革不是一放了之、放任不管,而是要依法依规进行。因此,本通知还依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等规定,明确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项目,应当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在开工前将全套勘察设计文件上传宁波市施工图设计审查系统备案,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范围。三是其他项目按现有模式执行。 本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征求区(县、市)住建部门意见后,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调整施工图设计审查范围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建办市函〔2020〕4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施工图设计审查范围通知如下: 一、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外,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不再要求施工图设计审查。 二、为确保建设工程使用安全,依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有关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项目,应当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在开工前将全套勘察设计文件上传宁波市施工图设计审查系统备案。 三、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检查和抽查力度,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单位的主体责任,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内施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