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浙江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省林业局重新修订了《浙江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6月30日前反馈至我局省林业种苗管理总站。

联 系 人:李庆荣

联系方式:0571-86038909,邮  箱:30986982@qq.com

浙江省林业局

2022年6月21日


浙江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管理,提升国土绿化的公益性种苗保障能力,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建设、认定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业保障性苗圃,是指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认定,承担国土绿化公益性种苗等培育任务的苗圃。

第三条【职责定位】  林业保障性苗圃应当按照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及其种苗管理机构下达(委托)的林木良种、乡土、珍贵、木本油料等育苗计划,保质保量地完成育苗任务。

鼓励林业保障性苗圃实行标准化生产,承担新品种培育,开展育苗新技术研发应用。

林业保障性苗圃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使用良种种子(或穗条)育苗,严格落实苗木质量管理、检疫、标签等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档案。

第四条【管理主体】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建设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林业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扶持政策】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造林绿化需要,建立订单育苗制度,引导以需定产。加大政策支持和投资扶持力度,支持保障性苗圃基础设施建设和林木良种苗木、珍贵彩色树种培育等。

第六条【认定条件】  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依证培育林木良种苗木;

(二)承担公益性造林绿化种苗培育任务三年以上,有较强的科技力量和较高的育苗水平;

(三)具有稳定的育苗基地,国有土地权属或剩余租期不少于10年的租用土地;已认定的林业保障性苗圃,重新申请时土地租赁期限不到10年的,申报单位必须承诺能确保苗木培育用地保障;

(四)设施设备先进,配有容器育苗生产设施设备,建有温室大棚和自控荫棚,且总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

(五)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档案、苗木标签、苗木出圃检验等质量管理制度健全;

(六)会计基础规范符合要求,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健全;

(七)已被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定为林业保障性苗圃一年以上。

第七条【申报材料】  申报林业保障性苗圃实行自愿原则,分级认定、分级管理,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申报表》;

(二)承担公益性造林绿化种苗培育任务的证明材料,包括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或其种苗管理机构委托的育苗协议等;

(三)苗圃用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生产设施证明材料,包括容器生产设备、温室大棚、自控荫棚的购建协议和照片、图纸等;

(五)申报日前一年度的苗木生产经营档案、苗木标签、苗木检验证书;

(六)申报日前一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以及财务管理制度等材料;

(七)法人证书、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

第八条【申报程序】  申请认定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的,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按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所在地县级、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并将申报材料随文报省林业局。

第九条【认定程序】  省林业局在收到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申报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视情况组织现场考察或专家论证;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根据省级公益性种苗保障需要,按照全省统筹、优中选优的原则予以确定;并在浙江林业网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浙江省林业局发文公布。

第十条【监督指导】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所辖行政区域内林业保障性苗圃的监督检查,对拒不落实育苗计划任务、功能发挥不够到位的,要限期整改;发现违反《种子法》等其配套制度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发现违反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规定的,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考核评价】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其所认定的林业保障性苗圃实行考核评价,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评价为优秀等次的,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加大扶持力度;评价为不合格等次的,应当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违规处理】  林业保障性苗圃实行名录管理,动态调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调整出林业保障性苗圃名录。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未完成林业主管部门下达或委托的育苗任务的;

(三)生产经营假劣苗木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

(五)拒不配合考核评价,或评价为不合格等次且一年内未整改到位的;

(六)其它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

被调整出林业保障性苗圃名录的,自调出目录之日起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三条【参照执行】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市级、县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其认定条件、申报程序、认定程序等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六、八、九条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制度解释】 本办法由浙江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年*月*日起。原浙江省林业厅印发的《浙江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浙林种〔2011〕64号)同时废止。

征集部门:浙江省林业局 发布日期:2022-06-21 截止日期: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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