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在财政执法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于2022年6月17日起至2022年6月27日在网上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期间收到意见2条:
意见1:“促进本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结合本市实际”中的“本市”建议修改为“我市”。
采纳情况:已采纳。
意见2:《通知》(二)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基本原则2.体现过罚相当“对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经教育警示、承诺改正后,实行首错不予处罚”,建议修改为“实行首违不予处罚”。
采纳情况:已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