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住宅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全装修住宅品质,满足不同层次人群居住需求,保护购房者住房消费知情权,根据我市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全装修标准及销售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纸质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联系人:庄迪,联系电话:0574-89180974、13355747002,传真:0574-89180968。电子邮箱地址:1162218340@qq.com。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20日。 附件:《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全装修标准及销售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10日
附件 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全装修标准及销售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住宅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全装修住宅品质,满足不同层次人群居住需求,保护购房者住房消费知情权,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关于完善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20〕55号)中新建住宅全装修标准及销售管理等规定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及产品定位,提供全装修住宅房源装修方案。装修方案应当符合且不低于“基本设施配置完备、基本使用功能具备”的装修标准要求。鼓励提供多种装修方案供购房者选择。 二、全装修住宅预售项目装修标准按照不高于该项目住宅销售备案(毛坯)均价的15%确定,且按房屋建筑面积计不低于1500元/平方米,不高于6000元/平方米,现房销售项目(不含预售转现售)、“定品质”项目等住宅房源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装修价格。 三、新建全装修住宅项目预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确定项目所有住宅房源的装修具体方案,按照评估规则对装修价格及其构成进行评估,装修具体方案及评估报告报属地住建部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公示全装修住宅项目房源的房屋(毛坯)价格和装修价格、装修价格评估报告。装修材料及价格应当与装修价格评估报告一致。全装修住宅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列明房屋(毛坯)价格、装修价格。 五、除本通知已有明确规定外,新建住宅全装修价格评估、质量监管、样板房管理等仍按照《关于完善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20〕55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之后首次领取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适用本通知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