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构建城乡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海曙区民政局起草了《关于加快构建城乡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19年6月26日至7月4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致电0574—55680725。

海曙区民政局

2019年6月26日


关于加快构建城乡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68号)、《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构建城乡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市总体部署,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面覆盖、普惠共享”的原则,打通“堵点”,消除“痛点”,破除发展障碍,健全市场机制,持续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信息为辅助、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推动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断优化、社会有效投资明显扩大、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

(二)发展目标

——养老服务网络更加健全。健全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城乡全覆盖。优化机构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推进医养结合、康养结合、体医融合等多种类型养老机构建设。

——养老服务保障更加完善。建立健全涵盖长期护理保险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优先保障特殊和困难老年群体的基本养老需求,政府承担支出责任的养老服务从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

——养老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养老服务硬件设施条件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政策法规更加健全,养老服务监管机制更加有力,养老服务队伍和组织更加专业化,养老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养老服务手段更加先进。全面构建全域化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实现区、镇乡(街道)、社区(村)三级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促进养老服务业与金融、健康、教育等产业的互动,盘活社会养老服务资源,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养老服务机制

1.强化养老服务人才机制。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护理人员的岗前培训及定期培训,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养老护理员资格培训,提升养老护理专业技能,到2022年,实现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岗前培训率达100%,持证率达100%。配强配足养老服务专职工作人员,原则上养老机构按自理区老人不低于1:7,护理区老人不低于1:5配备,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不少于3名,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至少1名配备,居家中心(站)所需专职人员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公益性岗位或向社会招聘等途径解决。

2.强化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制定老年人生活能力及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开展养老服务机构等级、养老服务质量、老年人照护等级、养老服务承接主体绩效等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老年人照护等级和养老服务机构资金补助额,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资源公平配给。

3.强化养老服务风险管控机制。推进老年人意外风险管控机制建立,到2020年,基本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全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率达到100%;持续开展政策性综合保险项目,全面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机制,到2020年,全区养老服务机构参保率达到100%。

4.强化智慧健康养老服务机制。推动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发展,拓展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实现24小时安全自动值守,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改善服务体验。探索建立老年人补贴、服务等远程申报审核机制。加快建设区级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与户籍、医疗、社会救助等信息资源对接,到2020年,所有镇乡(街道)和村(社区)全面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库。

(二)加强养老机构建设

1.改造提升镇乡(街道)级养老机构。将补齐农村养老基础设施短板、提升镇乡(街道)级养老机构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从2019年起,各镇乡(街道)要对本区域内养老机构实施新建、迁建或改造,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支持镇乡(街道)级养老机构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单元。要充分利用地域优势,实现养老功能的拓展和转型,鼓励、引导相邻镇乡(街道)合建区域性中心老年乐园,通过资源整合,提升养老机构床位使用率。

2.规范推进民办和村级养老机构运营。各镇乡(街道)要发挥好牵头与协调作用,根据辖区内各村经济实力、班子建设情况和村庄区域布局,支持村级组织以一村独建、多村合建或村企合建等形式建造政府扶得起、村里办的起、村民用得上、服务可持续的村级互助式养老机构。

3.鼓励引导“嵌入式”社区微机构发展。大力发展新型社区养老模式,整合闲置政府公房用于发展社区微机构,通过统筹布局与资源共享,打造居家、日托、机构三位一体“一站式”养老服务阵地,在满足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置要求的前提下,创新养老服务功能,探索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的个性化服务,营造家庭式养老氛围。

4.大力推进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鼓励盘活存量土地和闲置房屋,支持民间资本利用闲置的厂房、医院、学校、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等存量土地和用房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开办养老机构,由规划部门出具同意临时改变功能的规划意见,办理用地用房手续。允许民间资本通过合作的方式投入镇乡(街道)、村(社区)两级公办(集体)养老机构新建、迁建或改造。

5.健全完善医养融合模式。支持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拥有100张床位及以上的养老机构要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并配备相应医护资质人员,条件具备的养老机构设立与养老机构配套的独立医疗机构。鼓励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的养老机构按规定申请医保定点资格。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养融合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老年护理院,为长期卧床、患慢性病、生活不能自理以及其他需要长期护理服务的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能力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

(三)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实力

1.实现城乡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按照建成“城市十分钟、农村二十分钟”养老服务圈的总体目标,以资源整合、布局合理、就近就便、功能配套、方便实用为原则,完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以镇乡(街道)为单位,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推进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不少于20平方米、已建成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到2020年,实现全区镇乡(街道)至少建有1个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一般均建成1个居家养老服务站的目标任务。

2.发挥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作用。发挥综合型居家养老服

务机构功能,重点设置助餐助浴、康复护理、日间托老、短期托养、老年教育等服务项目,与区域内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形成辐射联动,打造“枢纽式为老服务综合体”。拓展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服务功能,提供文化娱乐、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法律咨询等多元化服务。发挥村(社区)老年活动室、社区老年教学点等各类为老服务设施延伸补充作用,为老年人就近参加文化娱乐活动提供便利。

3.拓展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加强老年助餐服务,通过老年食堂、邻里助餐及养老机构(企业)配送餐、互联网+送餐等途径,构建多主体助餐供给网络,到2020年,实现老年助餐服务城乡社区全覆盖。促进社区医养服务设施融合,鼓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医疗卫生服务设施毗邻而建,建立对口支援、签约合作等长效联动机制,到2020年,实现全区所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支持民营医院,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等利用闲置床位开设老年护理照料专区,接收需要照护的失能、失智老人以及高龄、失独老人。促进“机构”与“家庭”互融,将机构养老中的医疗护理等专业化服务输送至居家老年人,实现养老服务资源的互为补充与有效利用。

4.完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要为人户均在海曙区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本人及子女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中度、重度失能失智的老年人提供每人每月30小时、45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为人户均在海曙区的80周岁(含)以上居家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含)以上居家老年人,每人每月提供3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健全海曙区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在开展老年人生活能力与需求评估的前提下,有层次、分等级地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等老年群体的基本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组织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红十字会等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

5.强化居家养老服务行业监管体系。培育发展养老服务中介组织,协助开展养老服务行业评估认证、质量监管等工作。加强对社会化承接主体的监督管理,建立政府指导下的养老服务市场定价机制。成立海曙区养老服务业促进会,加强行业自律。加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法人管理,实现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法人登记率100%。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到2022年,实现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A级达100%、AA级达60%以上、AAA级达20%以上。

6.落实老人安全守护措施。推进已建成住宅小区公共设施和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未来四年内,每年至少为100户最低生活保障以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老年人家庭完成日常生活设施无障碍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配置或社会力量提供爬楼机等助行设备,供辖区内失能、半失能、老龄居家老年人借用。

7.推动居家养老社会化参与。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以承包、租赁、委托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到2022年,全区所有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70%以上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实现社会化运营。扶持和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倡导低龄健康老年人帮扶高龄、残疾等老年人。发挥共青妇团、残联、红十字会等组织作用,开展老年人关爱帮扶活动,丰富养老服务内容。探索建立志愿服务积分、时间银行等制度,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在校学生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

(四)加大政策扶持保障力度

1、优先保障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机构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底价可参照行政划拨价格或按照成本逼近法评估确定。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其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坚决禁止以兴办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为名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或改变用地性质的行为。

2.稳步提高养老从业人员待遇。大中专毕业生入职本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按规定给予入职奖励补助。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本区内初次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按规定给予创业补助。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养老护理人员按规定享受特殊岗位津贴。人力社保部门每年公布养老护理人员工资指导价位,督促落实养老护理人员待遇。广泛宣传养老服务先进人物,提升养老服务人员的社会地位。

3.深入优化财政划拨机制。各镇(乡)、石碶街道中心老年乐园建设所需建安工程费(不含土地征地拆迁费)由区、镇两级承担,分担比例按镇(乡)街道财政分类口径,一类镇(乡)街道区财政给予30%的补助,二类镇(乡)街道区财政给予50%的补助,三类镇(乡)街道区财政给予70%的补助,相关资金管理拨付程序按《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18〕7号)文件规定执行。原海曙城区街道新(改、扩)建中心老年乐园所需实际建设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4.持续加大养老机构补助力度。对新增养老床位50张以上、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用房新建、改造或租用的,按新增核定床位数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床位补助,分期到位。其中民办养老机构各项运营补助参照海曙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实施,村级养老机构参照民办养老机构执行相关补助政策。

5、逐步完善养老机构定价政策。加大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力度,推进公建民营、股份合作制。在公办养老机构定价收费管理机制中,将固定资产折旧纳入定价成本,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公建民营(按投资比例最大合作方的定价形式管理)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护理费等其他收费由其自主定价。民办养老机构收费以市场调节为原则,实行自主定价。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供有力保障。切实加强社会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力量,成立区政府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解决全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养老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改革创新,强化组织架构。

各镇乡(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及村(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站可配备若干个居家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人员配置和经费落实按现行的公益性岗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充分发挥基层老年协会能动性,配合镇乡(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和养老服务承接单位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积极发挥本辖区内健康低龄老年人中的党员和热心人士作用,提倡和鼓励开展邻里互助服务,对邻里提供的照料服务,村(居、社区)要纳入相应管理范围,并给予一定的精神物质奖励。

(三)加强管理,提升服务品质。

1.建立评估激励机制,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区委、区政府将养老服务事业列入镇乡(街道)工作实绩考核目标,由区民政局负责制订相关工作考评指标体系,对镇乡(街道)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目标规划、资源配置、经费投入、用工人员待遇、服务质量等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监督评估,对成绩显著的镇乡(街道)给予表彰奖励。

2.规范养老机构行业标准,整顿养老机构秩序。各镇乡(街道)要发挥属地监管职能督促属地养老机构完善硬件设施改造,提高养老服务能力。要严格执行养老机构年审年检制度,大力整治改造不合格养老机构,防止发生各种损害老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全面提高养老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3.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营造敬老养老氛围。深化尊老、敬老、孝老的宣传教育,拓展宣传阵地,紧密养老服务机构与社会、家庭的联系与合作,不断扩大养老服务体系的社会化影响,提高社会、家庭对养老事业重要性的认识,努力推进养老服务事业稳步健康发展。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内容,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以本意见为准。



征集部门: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06-26 截止日期:2019-07-04



【反馈】《关于加快构建城乡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加快构建城乡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在2019年6月26日-2019年7月4日征求公众意见,未收到任何意见。

宁波市海曙区民政局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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