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省财政厅、省卫计委《关于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财社〔2017〕63号)精神,我局结合区内实际,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反馈表请在2019年6月27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956674022@qq.com,联系人:张灿泉,联系方式:82134858。

 

附件:1.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反馈表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6月18日

 

附件1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

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基层运行新机制,根据省财政厅、省卫计委《关于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财社〔2017〕6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改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坚持公平和效率统一、存量调整和增量引导结合的原则,尊重历史和原有财政投入总量,在保证不少于原有投入资金的基础上,通过改革改变资金补偿方式和投入结构。积极推进购买服务,建立专项补助与付费购买相结合、资金补偿与服务绩效相挂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新机制。有效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坚持政府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体责任,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功能和工作任务,落实财政保障职能,维护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

2.引入市场机制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对原财政补偿存量进行调整,并给予适当的增量引导,探索建立专项补助与购买服务相给合的补偿机制,有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3.优化绩效考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绩效与财政补助挂钩考体系。同时,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数量、质量的绩效监测,优化绩效考核,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公益性方向运行,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补偿渠道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补偿机制改革后,建设发展等非经常性支出主要由财政专项安排,日常运行等经常性支出主要通过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由政府或医保(个人)按标准付费购买。

(二)完善补偿方式

1.建设发展支出专项补助

建设发展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建设(含修缮)、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和人员培训、人才培养等专项支出,按照“核定计划、专项补助、专款专用”的方式进行管理,由政府专项补助。其中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建设(含修缮)专项补助资金由区和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分担,根据《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街道财政体制的通知》(虞政办发〔2015〕10号)乡镇(街道)类型划分,中心镇、发展型、生态型的乡镇(街道)财政情况,区财政分别补助55%、65%和75%,乡镇(街道)财政分别补助45%、35%和25%,对现有租用房屋开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区财政给予租赁资金的60%进行补助,其余40%由所在乡镇(街道)财政补助。建设发展项目应符合建设规划、设备配置标准和信息化建设要求,并经专家论证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按照核定批准的建设发展项目所需资金和《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虞政办发〔2016〕203号)要求,每年提出预算方案,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安排,并根据项目建设或工作进度和财政支付制度的规定按期拨付。

2.人员基本保障补助

区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给予基本保障。对编内人员补助基本工资(含特岗津贴)和以基本工资为基数的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单位缴费部分;对除工勤人员外聘用的编外人员的基本工资按编内人员单位人均基本工资标准补助,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最低基数标准进行补助,编外人数以2018年底实际在岗人数为限;对编内人员乡镇工作补贴、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遗属和精减退职人员以及工勤人员等经费补助按照区财政年度预算标准给予补助。人员基本保障补助资金纳入年度区级财政预算,按季度拨付。

3.政府采用标化工作当量购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部分收费价格补偿不足的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统筹整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和扣除人员基本保障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作为改革后政府购买服务的可用资金,采取政府付费购买方式给予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购买当量总金额÷辖区常住人口原则上不少于上级规定的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标准),所需资金纳入年度区级财政预算。政府付费购买采取标化工作当量法,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根据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服务总当量、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购买标准,计算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购买服务付费金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采取年度预算、按季预付,按年清算的办法进行管理。《绍兴市上虞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基本服务项目标化工作当量标准》《绍兴市上虞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财政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绍兴市上虞区村卫生室补偿机制改革财政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由区卫生健康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另行制定。

4.偏僻山区实行补偿政策倾斜

对因地理偏僻、服务人口稀少、交通不便等客观因素造成收入不足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政策倾斜,通过标化工作当量调节系数和调节基金确保机构正常运行和人员合理待遇。

5.政府购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探索乡镇(街道)、村两级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原有渠道安排的财政资金参照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标化工作当量法购买。

6.医保(个人)购买基本医疗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服务项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医保基金和患者个人按规定的支付标准付费购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个性化特需医疗服务的,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

7.政府购买重大公共卫生等服务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对口支援任务等指令性工作,政府按定项定额购买的办法给予补偿。国家或省有统一规定补偿标准的,原则上按规定标准执行;没有统一规定标准的,由区卫生健康局财政科学测算成本后合理确定补偿标准。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根据项目进度和任务完成情况拨付。

8.政府购买城乡居民健康体检服务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参保城乡居民健康体检项目,政府按国家或省统一规定补偿标准购买的办法给予补偿。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根据项目进度和任务完成情况拨付。

9.政府购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全科医生及其团队为签约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差别化健康管理等服务补偿标准,仍按照省文件标准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10.完善村级医疗机构补偿机制

统筹整合村级医疗机构运行补助政策资金,对实行“人、财、物”紧密型一体化管理的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统一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对非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医疗机构,对其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所在医共体基层成员单位(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购买服务。

11.区政府绩效考核奖补助

按照区财政年度预算标准(与同类事业单位同步),区财政承担60%进行补助。

12.药品折让收入(药品差价收入)返还

各单位采购药品所得的折让收入(药品差价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后,区财政按100%返还给各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完善配套政策

按照“强化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总体要求,完善配套政策。以坚持补偿机制改革与提升服务能力、人事分配、药品供应、医保支付、价格调整等方面的改革统筹推进,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适应基层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充分发挥医保对基本医疗服务的政策调节和费用补偿作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以工作当量和绩效考核为主要依据的内部分配制度,充分体现优绩优酬、多劳多得,实现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由区卫生健康局、区人社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另行制定。

(二)强化绩效考核

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要制定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指标和考核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核定政府购买服务付费金额的重要依据。区卫生健康局要进一步加快与改革配套的相关信息化建设,做到补偿机制改革和信息化建设同步实施,为绩效考核提供客观、全面、便捷、及时的数据支撑。各基层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与补偿机制改革相适应的考核激励机制,激发医务人员的积极性。《绍兴市上虞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绩效考核办法》由区卫生健康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另行制定。

(三)加强监督管理

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各项收支管理,加强补偿机制改革工作的目的意义、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推进改革创造良好氛围。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相应核减补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防控财政投入风险

1.设置政府购买服务控制线。为控制不合理服务和过度服务,除新增服务项目外,财政购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以增量10%为限。

2.建立财政支付风险保障机制。为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运行安全、风险可控、保障持续,在原有财政投入总量内切出500万元,设立风险保障基金,采用设置调节系数和调节基金的方式,以应对因服务增减、成本变动等不可预见变化带来的财政支付风险。具体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商定。

五、附则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此前出台的政策意见及政策条款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均以本政策意见为准。

 

 

 

 

 

 

 

 

 

 

 

 

 

 

 

附件2

征求意见反馈表

年   月   日

文件名称


征询单位或个人



 


征集部门:上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日期:2019-06-18 截止日期:2019-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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