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公开征求《海盐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更切合我县实际,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个别修改,现将《海盐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通过书面、电话或网民在线提交等形式反馈至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队。

公示日期:2022年5月23日至2022年5月31日

联系人: 沈福军

联系电话: 0573-86035051

通信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长潭66号

邮编:3143000

附件:1.关于《海盐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起草说明.pdf

2.《海盐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23日


海盐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储、使用及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22〕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本细则适用于海盐县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工资保证金存储、使用、返还

第三条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存储。行业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应当要求总包单位提供《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或《限期缴纳工资保证金承诺书》,并将限期缴纳工资保证金承诺书副本及时抄告县人力社保局。

工资保证金存储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在经办银行直接现金存储。总包单位应当与经办银行签订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并将协议书与经办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报县人力社保局备案;

二、在经办保险机构购买工资保证金保险。总包单位应当与经办保险机构签订工资保证金保单,并将经办保险机构出具的保单报县人力社保局备案;

三、在经办银行办理办理银行保函。保函应以县人力社保局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保函有效期应超过施工合同期6个月以上且有效期至少为1年,保函正本由县人力社保局保存。

第四条 施工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不包括1000万元),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原则上按工程施工合同额1%存储,存储金额最低不低于20万元,最高不超过120万元;施工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施工合同额2%存储。

总包单位在海盐县行政区域内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除第一个工程以外,经县人力社保局审查备案后,其他新增工程可以比照以上存储比例下浮0.5%,但总包单位承包的工程有过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发生过工资拖欠的;

(二)未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的;

(三)未按要求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

(四)被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的;

(五)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

(六)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被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信用惩戒的。

总包单位承包的工程在嘉兴全市行政区域内有上述情形的,参照本条相关规定执行。

经县人力社保局审查符合下浮存储比例的,由总包单位申请并填写《工资保证金下浮存储比例申请表》,经县人力社保局盖章同意,经办银行或保险机构参照下浮比例办理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或出具保函、保单。

第五条 总包单位承包的工程,在嘉兴全市行政区域内无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被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信用惩戒的,并符合以下情形的,总包单位可以在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施工合同复印件和免于存储申请承诺书向县人力社保局提出工资保证金免于存储申请,也可以申请使用银行保函等形式代替工资保证金:

(一)在签订施工合同前3年内在嘉兴全市行政区域内有承包的工程且未发生工资拖欠,并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

(二)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前1年内在嘉兴全市行政区域内有承包的工程且未发生工资拖欠,并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

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总包单位,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或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由县人力社保局向总包单位发出《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通知书》,并根据本细则规定,限期补办工资保证金存储并办理备案。

第六条 县人力社保局对总包单位提交的工资保证金免于存储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时效规定的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官方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免于存储。

对符合可下浮存储比例和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情形,由县人力社保局在官方网站公布名单。官方网站地址:(http://www.haiyan.gov.cn/col/col1229413863/index.html)。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提高50%,存储金额不受最高限额的限制:

(一)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单前2年内承建工程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二)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总包单位承包的工程的农民工工资的。

(三)未落实建筑领域“六大机制”造成欠薪隐患或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被查实的;

(四)抗拒、阻挠或拒不配合人力社保部门检查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提高100%,存储金额不受最高限额的限制:

(一)因拖欠工资造成个人极端事件、5人以上群体事件或网络舆情等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伪造、变造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提供虚假工资考勤记录的或者通过伪造、篡改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套用专用账户内资金的;

(三)拖欠工资时间达到或超过两个工资支付周期或者拖欠工资总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

(四)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的。

总包单位承包的工程在嘉兴全市行政区域内有上述情形的,参照本条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情形的,由县人力社保局向总包单位发出《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通知书》,要求总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并办理备案。

第八条 在完工竣工验收时,保函、保单有效期少于6个月的,应重新提交有效期至少为6个月以上,或延期至6个月以上。

第九条 总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县人力社保局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到期拒不清偿时,县人力社保局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总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收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县人力社保局指定的账户或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同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县人力社保局。

总包单位采用保函、保险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提供保函、保险的机构应在收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保函、保险约定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县人力社保局指定的账户或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进行支付,同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县人力社保局。

总包单位拒不履行清偿责任,县人力社保局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对总包单位予以信用惩戒。

第十条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总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采用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总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或补足差额。总包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则原保函即行失效。

未及时补足或开具新保函的,参照本细则第七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总包单位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后,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官方网站公示30日并备案,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

经办银行根据返还工资保证金的备案材料,予以撤销保证金账户并将账户余额转至总包单位指定账户。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不得返还工资保证金:

(一)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事)件正在处理的;

(二)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被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尚未整改或者执行完毕的;

(四)验收前未按要求进行劳动备案的;

(五)未按要求进行撤销工资保证金备案、公示的;

(六)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工资保证金账户应当开设、存储于海盐县行政区域内的银行,经办银行应通过县人力社保局招标,中标后方可办理工资保证金存储业务。

经办银行可以根据本细则出具银行保函。

经办银行应当规范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工作,为存储资金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开户单位核实账户性质,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防止被不当查封、冻结或划拨,保障资金安全。

工资保证金账户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的,经办银行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总包单位,并同时书面通知县人力社保局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的经办部门、法律依据、金额、期限。

第十四条 办理工资保证金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设立在海盐县行政区域内,经办保险机构应通过县人力社保局招标,中标后方可办理工资保证金保险业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力社保局暂停3个月至1年存储工资保证金、出具保函保险的业务办理资格;情节严重的,停止在海盐县行政区域内的存储工资保证金、出具保函保险的业务办理资格;同时可视情节轻重,通报其相关监管部门:

(一)经办银行未履行工资保证金账户的监管职责或者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

(二)出具保函、保险的机构未履行担保职责的;

(三)经办银行或保险机构泄露业务办理过程中获悉的农民工及相关单位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一)总包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五条,逾期未补办工资保证金存储的;

(二)总包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七条,逾期未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存储保证金的;

(三)总包单位违反本细则第十条,工资保证金使用后逾期未补足工资保证金的。

使用保函、保险代替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单位是本实施细则中的建设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中的施工单位是本实施细则中的施工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牵头单位中的施工单位或者具体施工的单位,是本实施细则中的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收取的工资保证金或保函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使用和返还按照原规定执行;本细则实施前免于存储保证金的单位,在免于存储保证金期间,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未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按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执行。

本细则中未尽事宜,以国家、部、省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中所涉及的相关备案要求、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免于存储申请承诺书、《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通知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等,由县人力社保局根据业务管理要求制定、修订,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经办银行、保险机构应在业务管理中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所指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包括但不限于农民工通过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的举报投诉、来信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建设项目的总包单位、分包单位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以及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具体由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查证、解释、认定。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中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反馈】《海盐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发布日期:2022-05-23 截止日期: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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