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送上县住建局起草的《开化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须盖单位公章),于2022年5月27日前反馈至县住建局,同时将电子版通过浙政钉发送到钟霖,没有意见的也请通过浙政钉以电子版形式告知,也欢迎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宝贵意见。
开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17日
(联系人:钟先生,电话:0570-6529707,邮箱:569169725@qq.com,地址:开化县凤凰中路55号。)
开化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以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导向,推进“无废城市”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所产生的工程渣土,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单位和个人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混凝土块、碎砖块、废金属、废木材、废石膏、灰浆和其他固体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处置,是指建筑垃圾的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 开化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建筑垃圾治理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原则,治理成效纳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是本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建筑垃圾治理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监督落实通行时间、路线,查处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 芹阳办事处负责主城区范围内无物业居民小区、城中村、城郊村住宅装修废弃物清理的日常管理和入户宣传。 县发改局、财政局、资源规划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开化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二章 源头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建筑垃圾处置的主体责任,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减量化原则,科学组织施工,优先就地利用、就地减量,在工程施工前向县住建局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处置。办理处置核准,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供施工单位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具有建筑施工渣土清运管理服务或土石方工程经营范围的施工单位无需提供,以营业执照登记为准); (二)提供所涉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合同等其它施工许可证明材料; (三)提供所涉项目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工程渣土处置计划、计算工程渣土处置量的相关资料或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 (四)提供与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场签订的消纳协议或消纳场所土地用途证明、消纳场地现状图、进场路线图、现场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材料。(跨区消纳的需提供受纳地镇、乡、行政村以上部门意见) (五)提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保洁协议或自有保洁车辆权属证明)和控制污染及突发事件预案; (六)填写《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申请核准表》、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县住建局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不予核准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严禁将 有毒有害垃圾、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建筑 垃圾管理人员,并按照下列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一)分类收集堆放建筑垃圾; (二)按照标准设置冲洗平台、沉淀池和冲洗设备,场内主要运输通道应当采用混凝土进行硬化处理并及时冲洗; (三)在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采取覆盖、压实等防尘措施,并落实安全防护工作。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因装饰装修房屋等产生建筑垃圾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或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做好建筑垃圾的分类筛选,并交纳建筑垃圾清运费。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向住建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处置;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或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芹阳办事处各社区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由芹阳办事处各社区负责向住建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处置; (三)临街店面在装饰装修期间,必须设置围挡等封闭措施,落实安全及保洁措施,不得影响市容和行人通行。 (四)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应进行分类收集和堆放,采取必要的防尘、防溢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应向县住建局申报装饰装修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处置核准手续,委托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时清运建筑垃圾。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仅可由经县住建局核准备案的运输服务企业承担,具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并取得营 业执照; (二)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拥有10辆以上符合标准的车辆,至少各配备1台符合国家标准的洒水车、挖机、铲车、可移动式车辆冲洗设备,并注册在本企业名下; (四)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 (五)具备完善的行政、安全生产、车辆设备、扬尘控制及保洁、教育培训等管理制度。 首次登记备案的清运公司,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驶证及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 第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 (二)统一车身颜色,喷印企业名称、标志、编号; (三)安装顶灯和放大号牌; (三)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行车记录仪、倒车可视系统、盲区刹车辅助系统、转弯和倒车语音提示、防卷入安全护栏等设备。 其中,单位和个人因装饰装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用2吨以下符合上述第一、二、三款条件的蓝牌轻型自卸货车。 第八条 运输建筑垃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仅能为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单位运输; (二)取得住建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准运证和公安部门核发的城区通行证,并随车携带; (三)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行; (四)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运输,不得超限超载,不得撒漏飞扬。 第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和安全行车教育; (二)驾驶相对固定的车辆,做到人车对应,不得随意更换 车辆。 第四章 消纳处置 第十条 县住建局依照使用需要,牵头完成固定消纳场的选址和布局,同时根据渣土产生量对临时消纳场进行适当调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厂只接受符合规定的企 业和符合规定的车辆运输的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实行市场化运作、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建筑(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厂的建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一)处置场地周围必须设置标准围栏; (二)场地内道路应硬化,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等机械设备,有照明、排水、消防等设施; (四)处置场应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处置场的建筑垃圾应按照垃圾分类的要求,尽量做到分区分类堆放,及时开展综合利用; (六)处置场进出口必须设有视频和扬尘监控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建筑渣土临时消纳场应符合规划要求,同时基本达到专用处置场的有关条件。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建筑渣土临时消纳场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制订管理制度,及时平整并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建筑渣土临时消纳场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停止使用的,应提前3个月报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备案,遇特殊情况须暂时停止使用的,应及时向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住建局牵头建立城区建筑垃圾联合监管机制,会同执法、公安、交通、水利等部门制定相关考核制度,将建筑垃圾管理纳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十八条 公安、执法、住建、交通等部门应当结合信息化城市管理系统对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回其建筑垃圾处置证和准运证,并对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布: (一)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 (二)施工场地未按照标准设置冲洗平台、沉淀池和冲洗设 备,场内主要运输通道未进行硬化处理并及时冲洗的; (三)未按要求对施工场地或居民小区内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进行分类,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的;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施工现场的泥浆、污水外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车辆没有达到净车要求出场,带泥砂运行污染马路,造成环境污染的; (六)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县住建局应当会同公安、执法、交通等部门对所属运输企业进行年度审验,年审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取消其建筑垃圾运输准入名录,并对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布: (一)未办理有关处置手续、未及时上报备案、不具备规定承运条件,擅自清运建筑垃圾的; (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符合要求,未按照规定采取全密闭措施,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 (三)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未密闭或者密闭不严、沿途丢弃、 随意倾倒、遗撒建筑垃圾的; (四)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和地点运输建筑垃圾的; (五)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的;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造成道路污染的,运输企业应及时清理;不能自行及时清理的,由县住建局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运输企业承担。 第二十一条 县级各相关部门、各区块应当加大建筑垃圾处置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媒体的作用,及时曝光建筑垃圾违规处置行为;鼓励群众通过12345 、政府热线等渠道投诉举报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鼓励建设、施工、运输等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行业 自律规范,积极参与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 会员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芹阳办事处主城区以外管辖区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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